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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登记证变更

发布时间:2021-06-13 02:32:05

① 长春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停用、报废、补证)要几天

一、在长春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停用、报废、补证)”需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补证需提供:含有使用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证明或者个人身份证明(适用于公民个人所有的特种设备)(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补证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纸质:原件0 份;复印件1 份;经办人签字,留手机号。)
3.补证需提供:使用登记表(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4.补证需提供:使用登记补证申请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5.补证需提供: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补证需提供:遗失声明(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7.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需提供:经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合格的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应与使用登记证一致。)
8.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9.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10.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产权单位证明文件(如果适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产权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产权单位办理时提供、真实、加盖公章。)
11.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12.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使用登记表(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13.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应与使用登记证一致。)
14.单位变更(原使用单位办理)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15.改造变更 需提供:产品数据表(如果适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提供、内容与设备相符合。)
16.改造变更 需提供:改造监督检验证书(需要监督检验的)(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17.改造变更 需提供:改造质量证明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1 份;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18.改造变更 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19.改造变更 需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0.改造变更 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21.更名变更需提供:单位名称变更证明资料(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2.更名变更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23.更名变更需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4.更名变更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25.设备报废需提供:产权单位的书面委托或者授权文件(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非产权所有者的使用单位申请报废注销手续时提供、真实、加盖公章。)
26.设备报废需提供: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7.设备报废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28.设备启用需提供:启用申请(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29.设备启用需提供:原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加盖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
30.设备停用需提供:特种设备停用报废注销登记表(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31.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产品数据表(如果适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特种设备产品数据表中有关数据发生变化时提供、内容与设备相符合。)
32.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33.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电子版: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34.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如果适用)(纸质和电子版: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拆卸移装的特种设备需提供。)
35.移装变更(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36.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迁出设备)需提供:使用登记变更申请表(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安全管理人员、经办人签字。)
37.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迁出设备)需提供:使用登记表(纸质:原件2 份;复印件0 份;加盖使用单位公章、个人设备签字、内容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38.移装变更(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迁出设备)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纸质:原件1 份;复印件0 份;由长春市质监局发放的使用证。)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注:若你户籍地所在行政区域的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不在所列网点内,请先电话咨询户籍地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共服务中心。
网点名称:净月开发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净月区生态大街6666号 网点电话:0431-8521353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汽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汽开区东风大街7766号汽开区管委会 网点电话:0431-81501237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莲花山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莲花山度假区泉眼镇雾九路一号 网点电话:0431-81336520 办公时间:冬季:9:00-16:30 夏季:9:00-17:00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朝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延安大街1149号 网点电话:0431-85090718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南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南关区家苑路399号南关交警队东侧 网点电话:0431-896827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宽城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宽城区富城路228号 网点电话:0431-89991639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绿园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西安大路6665号 网点电话:0431-89625000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二道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二道区惠工路与广德街交汇处惠工路799号 网点电话:0431-8917796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双阳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双阳区鼎鹿广场南侧 网点电话:0431-8428575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九台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九台区长通路与福林大街交汇民生大厦 网点电话:0431-81367322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榆树市政务服务中心(榆树市政府东南) 网点电话:0431-8383554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农安县政务服务中心三楼 网点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龙府广场东侧德彪街1616号 网点电话:0431-83279001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德惠市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德惠市德兴路与惠新路交汇处西行100米 网点电话:0431-87000815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网点名称:经开区政务服务中心 网点地址:长春市吉林大路6188号 网点电话:0431-89960186 办公时间:冬季:8:30-16:00 夏季:8:30-16:30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

② 在昆明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要带什么材料

一、在昆明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特种回设备使用登记答表,收原件(2份);
2.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收原件(1份);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陈述,收原件(1份);
5. 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③ 特种设备使用证在单位名称变更时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供什么资料

办事指南:

一、事项名称;

二、受理部门;

三、事项类别;

四、办事对象;

五、办理依据:

1、《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锅炉压力容器使用登记管理办法》;

3、《医用氧舱安全管理规定》;

4、《特种设备注册登记与使用管理规则》

六、办事条件;

七、办理流程;

1、申请;2、受理;3、审批、发证

八、需提交材料:

1、办理使用登记变更的,均需填写《某某市特种设备变更登记表》(附件1)2份,盖上使用单位公章。设备在广州辖区内过户和迁移时,还要加盖过户后新使用单位公章(一式二份);

2、办理设备停用的,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3、办理设备注销的,需提供原使用登记证(正、副本)原件、设备破坏性处理证明及折卸解体后的照片、车辆牌照(厂内车辆);

4、办理设备过户和迁移的,原使用单位需提供设备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书原件、设备出厂资料原件、使用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新使用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5、办理设备使用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工商部门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原件及变更后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一式一份);

6、办理设备重新投用的,需提供合格、有效的检验报告书原件,在原办理停用的窗口办理;

7、办理重大维修、改造告知的,该设备将自动变为停用状态并被暂扣使用登记证。维修、改造后,使用单位需提供维修、改造质量证明书和监检报告书原件办理启用,领回使用登记证。

九、办理期限;

法定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15个工作日

十、受理地点;

十一、收费依据及标准;

十二、联系方式

等等

④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更名使用单位,单位变更的证明资料是指哪些

如果只是单位更名,特种设备未产生位置变化,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能证明原单位和变更后的单位是一家单位的资料。如果特种设备位置变化,则需要移装手续。

⑤ 昆明市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怎么办

一、在昆明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回:
1. 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真答实有效),收原件(1份);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陈述,收原件(1份);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报完整),收原件(2份);
4. 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⑥ 在昆明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更名变更要带什么材料

一、在抄昆明市办理“特种设备袭使用登记-更名变更”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名称变更证明材料(真实有效),收原件(1份);
2.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陈述,收原件(1份);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填报完整),收原件(2份);
4. 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⑦ 昆明市如何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移装变更

一、在昆明复市办理“特种设备使用制登记-移装变更”需要携带如下材料进行申请: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收原件(2份);
2. 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收原件(1份);
3.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收原件(1份);
4.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申请书 、申请人陈述,收原件(1份);
5. 原使用登记证、原使用登记表,收原件(1份)。
二、本事项收费情况:
不收费
三、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5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4个工作日。

四、办理地址
地址: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时间:上午9:00-12:00 下午13:00-17:00
五、咨询方式
现场咨询:昆明市呈贡新区锦绣大街1号(春融街1号)昆明市市级行政中心综合服务楼综合窗口
在线咨询:http://zwdt.km.gov.cn/Home/Index
电话咨询:67435615

⑧ 特种设备使用证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向管理部门提供什么资料

特种设备使用证单位名称变更,需要先召开会议,形成单位决议,然后再持该决定,向工商管理机关申请变更即可。
然后持工商营业执照,再到质量技术部门变更使用名称。

⑨ 特种设备转让变更登记提供哪些资料

看你是什么情况的变更登记,请看:
《特种设备使用管理规则》TSG 08-2017
2.13 移装
特种设备移装后,使用单位应当办理使用登记变更。整体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自行检查;拆卸后移装的,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安装。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拆卸后移装需要检验的,应当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检验。
…………
3.8.2 移装变更
3.8.2.1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
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内移装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向登记机关提交原使用登记证、重新填写的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申请变更登记,领取新的使用登记证。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2.2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
(1)跨登记机关行政区域移装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和使用登记表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原登记机关应当注销使用登记证,并且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向使用单位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见附件E);
(2)移装完成后,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移装后的检验报告(拆卸移装的),按照本规则3.4、3.5的规定向移装地登记机关重新申请使用登记。
3.8.3 单位变更
(1)特种设备需要变更使用单位,原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或者产权单位凭产权证明文件,持原使用登记证、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签发《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
(2)新使用单位应当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持《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变更证明》、标有注销标记的原使用登记表和有效期内的定期检验报告,按照本规则3.4、3.5要求重新办理使用登记。
3.8.4 更名变更
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名称变更名时,使用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单位名称变更的证明资料,重新填写使用登记表(一式两份),到登记机关办理更名变更,换领新的使用登记证。2台以上批量变更的,可以简化处理。登记机关在原使用登记证和原使用登记表上作注销标记。
3.8.5 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变更
使用单位对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持原使用登记证、按照本规则2.14的规定办理的相关证明材料,到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登记机关应当在原使用登记证右上方标注“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字样。
3.8.6 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的情况
特种设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种设备,不得申请办理移装变更、单位变更;
(1)已经报废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
(2)进行过非法改造、修理的;
(3)无本规则2.5是(3)、(4)规定的技术资料的;
(4)达到设计使用年限的;
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或者能效测试结果不满足法规、标准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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