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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查对风力要求

发布时间:2021-06-12 16:57:47

『壹』 特种设备的使用都有哪些要求

特种设备的使用:
1、特种设备的购置
要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首先必须把好特种设备的准入关,特种设备在选购时,除满足生产要求外,根据规定必须保证安全要求,选购必须进行严格审查,保证产品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出厂标准,同时达到使用和安全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对购置的特种设备是否符合以下相关文件进行判断。
(1)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
(2)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3)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
(4)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2、特种设备的注册登记
新增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使用单位必须持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验收检验报告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到所在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注册登记。将安全检查合格标志固定在特种设备显著位置上后,方可投入正式使用。
3、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及时对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进行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培训,保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具备必要的特种设备安全作业知识。在作业中严格执行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和有关的安全规章制度,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国家统一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作业或者管理工作。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
4、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保证特种设备技术档案的完整、准确。特种设备档案必须是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检修全过程的文字记载,它向人们提供特种设备各个过程的具体情况,有利于掌握和分析特种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制造单位、产品质量合格证明、使用维护说明等文件,以及安装技术文件和资料。
(2)特种设备的定期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3)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4)特种设备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的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5)特种设备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5、特种设备的安装、维修保养与改造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进行安装、维修保养和改造时必须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来完成。竣工后,安装、维修保养、改造的施工单位应当在验收后30日内将有关技术资料移交使用单位。使用单位应当将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特种设备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必须经过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未经监督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出厂或者交付使用。
6、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性能的定期检验
在用特种设备实行安全技术性能定期检验制度。使用单位必须按期向所在地的监督检验机构申请定期检验,及时更换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中的有关内容。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超过有效期的特种设备不得使用。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当检查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同时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定期检验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7、特种设备的报废
标准或技术规程中有寿命要求的特种设备或零件应当按照相应的要求予以报废处理,特种设备进行报废处理后,使用单位应向负责该特种设备注册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报告。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或者超过安全技术规范规定使用年限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及时予以报废,并应当向原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部门办理注销。
8、建立特种设备应急救援顸案
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根据特种设备的不同特性建立相适应的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定期演练,对其可行性、符合性和有效性进行检验,确保当事故发生时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能真正起作用,防止灾害扩大,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一旦事故发生必须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当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有关部门报告,在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特种设备还必须符合防爆安全技术条件。
总之,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特种设备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同时还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包括技术档案管理、安全操作、常规检查、维修保养、定期报检和应急措施在内的特种设备安全使用和运营的管理制度,使特种设备的管理部门和操作人员全面掌握其安全性能和技术状况,了解和掌握运行规律,防止盲目使用特种设备,从而全面有效地控制特种设备事故的发生。
9、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及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
(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变更。特种设备停用、注销、过户、迁移、重新启用应到质监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3)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必须经质监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证书方可上岗操作。作业人员必须与企业办理聘任手续并到质监部门备案。
2)特种设备定期检验
(1)特种设备报检。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在特种设备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各特种设备的检验日期可从检验报告、合格标志查看)。
(2)特种设备报检要求。起重机械报检时必须提供保养合同、有效的作业人员证件。
(3)特种设备换证。特种设备检验合格后,携带使用证、检验合格标志、检验报告、保养合同、保养单位的保养资质到质监部门办理年审换证手续。
特种设备安全培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落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包括管理人员)持证上岗的基础上,必须在本单位内对特种设备作业进行业务培训和安全、节能教育。做到有安全培训计划,有培训记录,有培训考核。

『贰』 特种设备使用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多久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做出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A.升降机 B.电梯 C.自动扶梯
2、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A.安全第一 B.效益第一 C.效率第一
3、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由()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
A.全国人大 B.国务院 C.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
4、国家()投保特种设备安全责任保险。
A.强制 B.非强制 C.鼓励
5、国家建立()特种设备召回制度。
A.淘汰 B.报废 C.缺陷
6、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检查验收等记录制度。
A.销售 B.生产 C.设计
7、特种设备在出租期间的使用管理和维护保养义务由特种设备()单位承担,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A.出租 B.使用 C.生产
8、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
A.十日 B.二十日 C.三十日
9、特种设备()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A.经营 B.生产 C.使用
10、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A.半个月 B.一个月 C.两个月
11、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A.设计 B.使用 C.制造
1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生产活动的,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制造的特种设备,处十万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已经实施安装、改造、修理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责令限期由取得许可的单位重新安装、改造、修理。
A.三十万 B五.十万 C.六十万
13、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被依法吊销许可证的,自吊销许可证之日起()年内,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A.一 B.二 C.三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自()起施行。
A.2014年1月10日 B.2014年1月1日 C.2014年3月1日
15、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
A.每季 B.每半年 C.每年
16、电梯维保单位接到电梯困人故障后应及时抵达现场救援,直辖市或设区的市抵达时间不超过(),其他地区一般不超过1h。
A .10 min B .30 min C. 40 min
17、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维护保养的,处()罚款。
A.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
B.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
C.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
18、(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全国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A.国务院 C.国家质检总局 C.全国特种设备检验中心
19、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应在有效期满前()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A .1个月 B.2个月 C.3个月
20、电梯应当至少()进行一次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A.每10日 B.每15日 C.每20日
21、压力容器一般应于()年内首次定期检验。
A.1 B.2 C.3
22、下列()设备不属于特种设备。
A.防爆电气 B.旅游景点观光车 C.医用氧舱
23、特种设备存在重大隐患,管理者强令作业,操作人员可以()。
A.拒绝作业 B.监护作业 C.继续作业
24、经台州市特检中心监督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在投入使用后()日内,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仙居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使用登记。
A.90 B.30 C.60
25、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维修。
A.检验 B.销售 C.改造
26、发生特种设备事故,事故发生单位的负责人接到事故现场有关报告后,应当于()内向事故发生地的县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
A.3小时 B.2小时 C.1小时
27、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特种设备管理工作中应承担()责任。
A.技术保障 B.监督 C.主体
28、特种设备电梯安全管理作业人员证()年复审一次。
A.二 B.三 C.四
29、() 设备应报废,并向原登记机关注销。
A.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B.超过检验周期的
C.发生过一般事故的 D.管理混乱的
30、发现锅炉严重缺水时是否应急速向锅炉上水。()
A.应该 B.不应该 C.按实际情况操作
二、判断题
31、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的收费,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执行。(√)
32、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使用的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同样适用本法。(×)
3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验,并作出记录。(×)
34、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35、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36、特种设备发生重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7、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可以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可以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38、电梯的安装、改造、修理,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依照本法取得相应许可的单位进行。(√)
39、电梯制造单位委托其他单位进行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的,应当对其安装、改造、修理进行安全指导和监控,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校验和调试。(√)
40、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电梯安装、改造、维修和维保工作实施监督,对维保单位的维保记录签字确认。(√)
41、电梯使用管理者(指具有电梯管理权利和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按照“谁所有谁负责、谁共有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确定。未落实电梯使用管理者的电梯,不得投入使用。(√)
42、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43、特种设备生产单位必须取得由当地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法的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
44、乡(镇)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事故应急预案,建立或者纳入相应的应急处置与救援体系。(×)
45、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从事相关工作。(√)
46、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三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47、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应当将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存入该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档案。(×)
48、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49、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50、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三、多选题
51、《特种设备安全法》中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责令停止使用设备,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A.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设备,或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设备
B.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C.在使用的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
D.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未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52、特种设备销售单位销售的特种设备,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及相关标准的要求,其()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应当齐全。
A.设计文件 B.产品质量合格证明 C.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 D.监督检验证明
53、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A.岗位责任 B.风险控制 C.隐患治理 D.应急救援
54、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A.安全连锁装置 B.安全附件 C.安全警示装置 D.安 全保护装置
55、违反《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特种设备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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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叁』 国家对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有哪些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安全法都有详细的规定。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四十一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以及专门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提供无损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核准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工作。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检验检测责任制度。
第四十三条 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应当由依照本条例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十四条 从事本条例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和无损检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检验检测人员从事检验检测工作,必须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执业,但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
第四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提供可靠、便捷的检验检测服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涉及的被检验检测单位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四十六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经检验检测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检测机构负责人签署。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负责。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内也可以组织监督抽查,但是要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不得以其名义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四十八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或者能耗严重超标的,应当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十九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利用检验检测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安全生产检查的具体要求是什么

你好,请看条例第五章: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举报。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和检验检测违法行为的举报,并及时予以处理。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行政监察等有关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对学校、幼儿园以及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实施重点安全监察。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对涉嫌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向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与涉嫌从事违反本条例的生产、使用、检验检测有关的情况;
(二)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或者有其他严重事故隐患、能耗严重超标的特种设备,予以查封或者扣押。
第五十二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严格依照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查;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不得许可、核准、登记;在申请办理许可、核准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现申请人未经许可从事特种设备相应活动或者伪造许可、核准证书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新的许可、核准申请。
未依法取得许可、核准、登记的单位擅自从事特种设备的生产、使用或者检验检测活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予以处理。
违反本条例规定,被依法撤销许可的,自撤销许可之日起3年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其新的许可申请。
第五十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办理本条例规定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时,其受理、审查、许可、核准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许可、核准或者不予许可、核准的决定;不予许可、核准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五十四条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地方保护和地区封锁,不得对已经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进行许可,也不得要求对依照本条例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检测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检测。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并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取得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书。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第五十六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证件。
第五十七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应当对每次安全监察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安全监察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五十八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时,发现有违反本条例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在用的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书面通知。
第五十九条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进行安全监察,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在采取必要措施的同时,及时向上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或者不符合能效指标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
公布特种设备安全以及能效状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特种设备质量安全状况;
(二)特种设备事故的情况、特点、原因分析、防范对策;
(三)特种设备能效状况;
(四)其他需要公布的情况。

『伍』 特种设备现场监督检查包括哪些内容

一般有以下内容:
特种设备生产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检查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
抽查特种设备管理人员、检测人员、工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是否具有相应资格
抽查设计制造、安装、重大维修档案是否建立
抽查设计图样审批手续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产品生产过程资料是否保存完整,特种设备出厂是否附有质量合格证明等相关文件和资料,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竣工后是否移交相关技术资料的文件
抽查型式试验、监督检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
最近一次评审提出的整改项目确认是否到位
抽查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和许可有效期制造的情况
检查生产单位法定代表人、名称、产权、生产场地等变更是否向及时向发证部门申报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现场安全监督检查项目
使用单位安全管理情况检查项目
机构及制度:
是否设置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
是否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是否制定事故应急措施、救援预案并有演练记录
设备档案:
是否建立设备档案,是否齐全,保管是否良好
所抽查设备是否在定期检验有效期内
所抽查的设备是否按规定进行日常维护保养或者检修并有记录
人员档案:
抽查安全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证件是否在有效期内
是否有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培训记录

锅炉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及安全保护装置:液位(面)计是否有最高、最低安全液位标记
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运行情况:水位、压力是否在允许范围内
是否及时填写运行记录
水(介)质处理:是否有水(介)质化验记录,化验频次是否符合规定

压力容器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年度检查情况:是否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查看该台设备的年度检查报告)

压力管道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作业人员:在岗作业人员是否按规定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检验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安全附件和保护装置:安全阀是否有有效的校验报告或标记
压力表是否有有效的检定证书或标记
运行情况:是否有运行、检修和日常巡检记录
年度检查:是否开展年度检查

电梯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作业人员:现场作业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记:是否有使用登记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电梯的显著位置,是否在下次检验期限内
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是否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安全装置:电梯内设置的报警装置是否可靠,联系是否畅通
抽查呼层、楼层等显示信号系统功能是否有效,指示是否正确(任选其中一台、一个楼层)
门防夹保护装置是否有效
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入口处急停开关是否有效
限速器校验报告是否在有效期内
维保情况:是否有有效的维保合同
是否有维保记录,维保周期是否符合规定

起重机械使用情况检查项目
作业人员:现场司机和指挥人员是否具有有效证件
使用登记及警示标志:是否有使用登记证,是否有安全检验合格标志并按规定固定在显著位置,是否在检验有效期内
是否有必要的使用注意事项提示牌
安全装置:运行警示铃、紧急制动是否有效
维保状况:抽查检修记录是否及时填写。

『陆』 特种设备专项检查制度

《特种设抄备安全检查条袭例》
1、 特种设备: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2、 已获得锅炉制造许可的企业可以安装本企业制造的整(组)装出厂的锅炉,无须领取许可证。
3、 取得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可以从事相应制造许可范围内的安装工作。
4、 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具备的条件:有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有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5、 特种设备的开工许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书面告知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6、 施工单位在施工前未履行‘书面告知’手续的行政处罚:逾期未改正的处2000~10000元罚款。
7、 特种设备的制造过程、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过程的监督: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大型游乐设施。
8、 监督检验:强制性的法定检验,在单位自检合格后,检测机构对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等过程的验证性检验。
9、 对违反特种设备监督检验的处罚:5万~20万罚款;没收非法;;吊销营业执照;追究刑事责任。
10、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使用单位、检测机构实施安全监察。

『柒』 特种设备都有哪些检测方法

特种设备的检测:
(1)宏观检查:包括直观检查和量具检查,用于直接发现和检验容器内、外表面比较明显的缺陷。
①直观检查的检查方法:肉眼检查、反光镜或内窥镜伸入容器内进行检查、放大镜观察、用手触摸内表面检查、用手锤进行锤击检查等。
②量具检查的检查方法:用拉线或量具检查设备的结构尺寸;用样板检查形状、尺寸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超声波测厚仪测量容器的剩余壁厚;用平直尺、游标卡尺检查设备的平直度等。
(2)无损检测的检查目的:
①保证产品质量;
②保障安全使用;
③改进制造工艺:
④降低生产成本。检查方法:包括射线检测、超声波检测、磁粉检测、渗透检测、涡流检测、声发射探伤法、磁记忆检测。
(3)测厚:需要采用特殊的物理方法,最常用的是超声波。
(4)化学成分分析:有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法和化学分析法。
(5)金相检验:分为宏观金相和微观金相,折断面检查是宏观金相的一种。
(6)硬度测试:用来判断材料强度等级或者鉴别材质的方法。
(7)断口分析:通过肉眼或使用仪器观测与分析金属材料或金属构件损坏后的断裂截面,来探讨材料与构件损坏有关的各种问题的一种技术。
(8)耐压试验包括液压试验(水压试验)和气压试验,是一种验证性的综合检验。主要用于检验压力容器承受静压强度的能力。
(9)气密试验:检查方法如下。
①被检查的部位涂(喷)刷肥皂水,检查肥皂水是否鼓泡;
②检查试验系统和容器上装设的压力表,其指示是否下降;
③在试验介质中加入体积分数为1%的氨气,将被检查部位表面用5%硝酸汞溶液浸过的纸带覆盖,如果有不致密的地方,氨气就会透过而使纸带的相应部位形成黑色的痕迹。
(10)爆破试验:对压力容器的设计与制造质量,以及其安全性和经济性进行综合考核的一项破坏性验证试验。
(11)力学性能试验:目的是检测材料及焊接接头的力学性质;检测方法有拉力试验、弯曲试验、常温和低温冲击试验、压扁试验等。
(12)应力应变测试目的是测出构件受载后表面的或内部各点的真实应力状态。主要测试方法有电阻应变测试法、光弹性方法、应变脆性涂层法和密栅云纹法等。
(13)应力分析:分析构件在载荷作用下的各应力分量。
(14)断裂力学分析:应用断裂理论,对焊接缺陷构件的剩余强度和寿命进行分析的方法。
(15)风险评估将设备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和事故造成的严重程度进行综合考虑,将设备划分成不同的风险等级。

『捌』 特种设备的检测及使用要求

第四节 使用
第三十二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使用取得许可生产并经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
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和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四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岗位责任、隐患治理、应急救援等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操作规程,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
第三十五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使用维护保养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相关技术资料和文件;
(二)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三)特种设备的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四)特种设备及其附属仪器仪表的维护保养记录;
(五)特种设备的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第三十六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安全负责,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
第三十七条 特种设备的使用应当具有规定的安全距离、安全防护措施。
与特种设备安全相关的建筑物、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特种设备属于共有的,共有人可以委托物业服务单位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特种设备,受托人履行本法规定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的义务,承担相应责任。共有人未委托的,由共有人或者实际管理人履行管理义务,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一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特种设备运行不正常时,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应当按照操作规程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三条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在每日投入使用前,其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进行试运行和例行安全检查,并对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确认。
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运营使用单位应当将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使用说明、安全注意事项和警示标志置于易于为乘客注意的显著位置。
公众乘坐或者操作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应当遵守安全使用说明和安全注意事项的要求,服从有关工作人员的管理和指挥;遇有运行不正常时,应当按照安全指引,有序撤离。
第四十四条 锅炉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锅炉水(介)质处理,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定期检验。
从事锅炉清洗,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并接受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的监督检验。
第四十五条 电梯的维护保养应当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依照本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修理单位进行。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在维护保养中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保证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并负责落实现场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施工安全。
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应当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接到故障通知后,应当立即赶赴现场,并采取必要的应急救援措施。
第四十六条电梯投入使用后,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其制造的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对电梯的维护保养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在维护保养和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电梯使用单位,并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作出记录。
第四十七条 特种设备进行改造、修理,按照规定需要变更使用登记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方可继续使用。
第四十八条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报废义务,采取必要措施消除该特种设备的使用功能,并向原登记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
前款规定报废条件以外的特种设备,达到设计使用年限可以继续使用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通过检验或者安全评估,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变更,方可继续使用。允许继续使用的,应当采取加强检验、检测和维护保养等措施,确保使用安全。
第四十九条 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充装活动:
(一)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二)有与充装和管理相适应的充装设备、检测手段、场地厂房、器具、安全设施;
(三)有健全的充装管理制度、责任制度、处理措施。
充装单位应当建立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禁止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
气瓶充装单位应当向气体使用者提供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对气体使用者进行气瓶安全使用指导,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办理气瓶使用登记,及时申报定期检验。
第三章 检验、检测
第五十条从事本法规定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以及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提供检测服务的特种设备检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核准,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一)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人员;
(二)有与检验、检测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
(三)有健全的检验、检测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五十一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应当经考核,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资格,方可从事检验、检测工作。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检验、检测机构中执业;变更执业机构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第五十二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依法为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提供安全、可靠、便捷、诚信的检验、检测服务。
第五十三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负责。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在检验、检测中发现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及时告知相关单位,并立即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组织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特种设备相关资料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五十五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不得从事有关特种设备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
第五十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机构及其检验人员利用检验工作故意刁难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权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投诉,接到投诉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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