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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较大的特种设备报批

发布时间:2021-03-06 07:57:47

特种设备有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共8大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包括其所用的材料、附属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和与安全保护装置相关的设施。
第一百条 压力管道设计、安装、使用的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制定。
第一百零一条 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条例规定的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一百零二条 特种设备行政许可、检验检测,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第一百零三条 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②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要履行哪些报审手续

一、 模板工程复的支撑体系中制: 高大模板、滑模、爬架、飞模 具体指怎样的模板支撑体系一两句话说不明白,不同的架体形状型式、不同的适用场合、不同的安全技术规范等等。 二、方案是一般正常施工交底的指导书;专项施工方案是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简称,是针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文件,必须贯彻执行。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必须经过专家组论证通过。 三、专项施工方案的全称是叫 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四、‘界定’请看建质[2009]87#文的附件一的规定范围和附件二的规定范围。附件二的规定范围属于要经过专家组论证的。

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较大事故由谁调查

依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别由以下部门组织调查:
(1)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2)重大事故由国家质检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3)较大事故由事故发生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省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4)一般事故由事故发生地设区的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根据事故调查处理工作的需要,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含国家质检总局,下同)可以依法提请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派员参加事故调查。负责组织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及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具有特种设备事故调查所需要的知识和专长,与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不存在任何利害关系。事故调查组组长由负责事故调查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人担任。必要时,事故调查组可以聘请有关专家参与事故调查;所聘请的专家应当具备5年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生产、检验检测或者科研教学工作经验。设区的市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以根据事故调查的需要,组建特种设备事故调查专家库。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有关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开展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配合上级人民政府或者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并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第七十二条
特种设备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较大事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发生一般事故,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事故调查组应当依法、独立、公正开展调查,提出事故调查报告。第七十三条
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应当将事故调查报告报本级人民政府,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备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的责任。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落实整改措施,预防同类事故发生。事故造成损害的,事故责任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条例》与《安全法》冲突的,以《安全法》为准。

④ 工程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哪些设备

特种设备不是仅仅指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较大的设备,还有专用特种设备,包含较广。

⑤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写、审核、批准专项施工方案制度

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技术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等活动。

第三条危险性较大工程是指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所指的七项分部分项工程,并应当在施工前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基坑支护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并采用支护结构施工的工程;或基坑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复杂、地下水位在坑底以上等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是指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

(三)模板工程

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包括滑模、爬模、大模板等;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及特殊结构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1、高度超过24m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

2、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整体提升与分片式提升;

3、悬挑式脚手架;

4、门型脚手架;

5、挂脚手架;

6、吊篮脚手架;

7、卸料平台。

(六)拆除、爆破工程

采用人工、机械拆除或爆破拆除的工程。

(七)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1、建筑幕墙的安装施工;

2、预应力结构张拉施工;

3、隧道工程施工;

4、桥梁工程施工(含架桥);

5、特种设备施工;

6、网架和索膜结构施工;

7、6m以上的边坡施工;

8、大江、大河的导流、截流施工;

9、港口工程、航道工程;

10、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安全,已经行政许可,尚无技术标准的施工。

第四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核

建筑施工企业专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由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第五条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组进行论证审查的工程

(一)深基坑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或地下室三层以上(含三层),或深度虽未超过5m(含5m),但地质条件和周围环境及地下管线极其复杂的工程。

(二)地下暗挖工程

地下暗挖及遇有溶洞、暗河、瓦斯、岩爆、涌泥、断层等地质复杂的隧道工程。

(三)高大模板工程

水平混凝土构件模板支撑系统高度超过8m,或跨度超过18m,施工总荷载大于10kN/m2,或集中线荷载大于15kN/m的模板支撑系统。

(四)30m及以上高空作业的工程

(五)大江、大河中深水作业的工程

(六)城市房屋拆除爆破和其他土石大爆破工程

第六条专家论证审查

(一)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对已编制的安全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审查。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专家组必须提出书面论证审查报告,施工企业应根据论证审查报告进行完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实施。

(三)专家组书面论证审查报告应作为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附件,在实施过程中,施工企业应严格按照安全专项方案组织施工。

第七条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和各地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负责解释。

⑥ 安全生产标准化中需要备案的特种设备有哪些

你好,8大类特种设备范围内的.
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回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二条 特种设备的生产(包括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经营、使用、检验、检测和特种设备安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答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适用本法的其他特种设备。
国家对特种设备实行目录管理。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⑦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是哪些

国家规定的特种设备有以下八大类:

(一)锅炉,是指利用各种燃料、电或者其他能源,将所盛装的液体加热到一定的参数,并对外输出热能的设备,其范围规定为容积大于或者等于30L的承压蒸汽锅炉;出口水压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额定功率大于或者等于0.1MW的承压热水锅炉;有机热载体锅炉。

(二)压力容器,是指盛装气体或者液体,承载一定压力的密闭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2.5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的固定式容器和移动式容器;盛装公称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2MPa(表压),且压力与容积的乘积大于或者等于1.0MPa•L的气体、液化气体和标准沸点等于或者低于60℃液体的气瓶;氧舱等。

(三)压力管道,是指利用一定的压力,用于输送气体或者液体的管状设备,其范围规定为最高工作压力大于或者等于0.1MPa(表压)的气体、液化气体、蒸汽介质或者可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最高工作温度高于或者等于标准沸点的液体介质,且公称直径大于25mm的管道。

(四)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五)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1t,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和承重形式固定的电动葫芦等。

(六)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索道等。

(七)大型游乐设施,是指用于经营目的,承载乘客游乐的设施,其范围规定为设计最大运行线速度大于或者等于2m/s,或者运行高度距地面高于或者等于2m的载人大型游乐设施。

(八)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是指除道路交通、农用车辆以外仅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等特定区域使用的专用机动车辆。

⑧ 危险性较大施工方案审查需要准备哪些规范

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50007-2002)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2010)
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2002)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
建筑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2012)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30-2001)
钢管脚手架扣件式钢管脚手架(GB15831-2006)
建筑施工模板安全技术规范(JGJ162-2008)
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模板支架技术规程(DB33/1035-2006)
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架安全技术规程(JGJ231-2010)
建筑施工碗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166-2008)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2001)
钢管脚手架扣件(GB/5831-2006)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200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200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正)国务院令第549号)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
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92号)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33—2001)
塔式起重机安全规程(GB5144-2006)
建筑施工塔式起重机安装、使用、拆除安全技术规程JGJ196-2010
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6067-85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评估技术规程 JGJT1879-2009
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JGJ80-91
……
……
还有非常多非常多

⑨ 危险较大的设备应实行什么管理

三定原则;定岗,定责,定人。持证上岗,落实好岗位责任制,要有专人负责这项工作并落实到人头。

⑩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审批程序是如何规定的

施工单位申报经来公司技术自负责人审定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专家的要求:从事专业工作15年以上或具有丰富的专业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向监理机构申报——经总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代表签字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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