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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日期间检查特种设备

发布时间:2021-02-27 15:58:33

1.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中责令整改期限有没有具体规定的时间

你好,有,一般的按隐患的大小3~15天。
请看:
第二十二条查封、扣押的期限为15天。因案情复杂等情况,需要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报上一级质监部门批准,但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90天。
第二十三条检查时发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检查人员应当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附件6),责令被检查单位立即或者限期采取必要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
(一)发现有违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行为。
(二)发现有违反安全技术规范的行为。
(三)发现在用设备存在事故隐患。
第二十四条质监部门的检查人员通过特种设备动态监管信息化系统或者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报告,发现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故隐患的,可以不经过现场检查直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
第二十五条被检查单位在用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或者有以下严重违法行为的,经现场报告本质监部门主管局长同意或者经本质监部门案件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检查人员可以下达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使用单位停止使用特种设备:
(一)明知故犯或者屡次违规、违法的。
(二)妨碍监督检查的。
(三)转移、毁灭证据或者擅自破坏封存状态的。
(四)伪造有关文件、证件,或者作假证、伪证,或者威胁证人作假证、伪证的。
(五)发生一般及其以上事故(按新事故分级标准执行)的。
第二十六条被检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实施检查的质监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之内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
(一)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
(二)拒绝接受检查的违法行为。
(三)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的严重事故隐患。
(四)被检查单位对严重事故隐患不予整改或者消除的。
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应当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向发证机关寄送处理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二十七条接到下级报告的上一级质监部门,应当对所报告的问题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对依法应当撤销、吊销或者暂停许可证书的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发证的,依法予以处理,并督促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给予其他行政处罚。
(二)对拒绝接受检查或者不予整改、消除严重事故隐患的,指导下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必要时可直接对被检查单位下达安全监察指令书或者组织进行检查。
(三)对存在区域性或者普遍性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在指导下一级质监部门依法采取相应措施的同时,在管辖的行政区域内全面组织排查、整治,认为有必要的应当报告上一级质监部门直至国家质检总局。
第二十八条被检查单位存在本规则第二十六条第(二)、(三)、(四)项情形之一,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支持、配合的,质监部门应当提出工作建议,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人民政府或者通知有关部门。
第二十九条检查提出整改要求的,检查人员应当在整改期限届满后3个工作日之内对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2. 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多少天前提出检测

你好,特种设备在使用前多少天前提出检测,国家没有对这个做出规定。
只是规定: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详细的请看: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在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三十日内,向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办理使用登记,取得使用登记证书。登记标志应当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第四十二条 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方可继续使用。

3. 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一般是多久一次

你好,特种设备安全隐患排查一般是多久一次?
这个没有具体规定,关键看你单位内的管理水平决定,可以容一个月检查一次,也可以二个月检查一次,由各单位的管理制度规定.

定期自行检查
为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所使用的特种设备品种和特性,按照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时间、频次和内容进行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定期自行检查一般分为日检、周检、月检和年检等。
检查记录应当有检查人员的签字,定期自行检查报告应当存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4. 请大家帮个忙!谢谢!我想要一份样本,就是关于设备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如何用书面形式写的谢谢!

各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秋佳节和"十一"黄金周即将到来,为确保全市人民和广大游客平安祥和的欢度两节,经市局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一次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检查时间和安排:2006年9月20日至9月30日为检查时间;检查由各县区局组织,市局配合,彭安权负责联系腾冲县、昌宁县,曹新林负责联系龙陵县、施甸县,李继宏负责联系隆阳区,陈志华副局长负责全面协调指挥。
二.检查重点:各宾馆、饭店、医院、学校、街道、乡镇、旅游景点的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游乐设施、客运索道;各液化气充装站和液化气销售点的气瓶安全。
三.检查内容:1.各类特种设备的定期检验情况;2.登记注册情况;3.持证上岗率;4.维护保养情况;5.事故隐患情况;6.有无违章操作;7.气瓶超期使用情况和产权转移情况;8."土锅炉"使用情况等。存在问题的,要发出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查处。
四.检查总结:各县区检查工作结束后,写出检查总结,于2006年10月1日前报市局,市局将组织检查组适时对有关县区进行抽查。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处函
云质监特函〔2006〕190号

转发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等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研究中心:
现将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质检办特函〔2006〕47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705号)转发给你们,请根据文件要求结合本辖区实际认真加强"十一"黄金周期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一方平安,过一个欢乐祥和的节日。
请各州、市质监局和省特检中心在9月20日前将值班人员名单报省局特设处,10月10日前将"十一"黄金周期间执行国家总局上述两个文件,开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情况报省局特设处(电子文档),以便汇总上报国家总局。

附件:1.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2.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3.省局特设处"十一"期间电话值班表

二○○六年九月十八日

附件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文件

质检办特函〔2006〕477号

关于做好"十一"黄金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十一"黄金周将至,为保护人民群众假日旅游的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节日的祥和气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积极采取针对性的安全监察措施,保障各类特种设备,尤其是与假日旅游直接相关的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安全运行。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督促使用单位开展安全自查,落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风景名胜区、游乐场所、宾馆饭店等单位,切实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落实设备的安全管理制度、检查维护制度和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督促使
用单位在"十一"黄金周前安排专业人员,对特种设备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维护,排除不安全隐患;督促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使用单位在"十一"黄金周前安排有针对性的应急救援演习。
二、认真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根据旅游黄金周的特点,对旅游场所的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宾馆饭店、商场、机场、车站等公共聚集场所的电梯、锅炉等特种设备开展监督检查。各地应结合本地具体情况,对重点单位、重点设备和重点部位,以及近一段时间事故多发的设备进行重点检查。对大型游乐设施要按照《关于对"摩天环车"大型游乐设施进行事故隐患排查的紧急通知》(质检特函〔2006〕35号)的要求,检查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情况;对客运索道要重点检查安全保护装置和应急救援装备;对电梯要重点检查日常使用维保情况;对锅炉压力容器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特函〔2006〕705号)的要求,查找监管盲区、死角,坚决取缔 "土锅炉"、"土压力容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要立即责令使用单位整改,不能整改的要坚决停止使用;发现违法行为,要坚决依法查处。
三、加强节日值班,及时处置突发事件。
"十一"黄金周期间,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安排专人
值班,确保与总局及当地政府的及时联系,做到信息畅通,及
时报告和处理有关问题。总局特种设备局在节日期间将安排专人值班,请各地在9月28日前,将节日期间特种设备值班人员名单报总局特种设备局。
"十一"黄金周前夕,总局将对部分省市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进行督查和调研,请各地做好准备工作并予以积极配合。

二○○六年九月八日

5. 特种设备在查封期间,是否可以维修

特种设备在查封复期间,是不制可以进行维修的。

第九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或者检验、检测机构拒不接受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擅自动用、调换、转移、损毁被查封、扣押的特种设备或者其主要部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生产许可证,注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书。

6. 质监局查处特种设备案件有哪些规定

按:
总局第115号令《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2009.7.3
特种设备事故调查处理导则 TSG Z0006-2009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七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学校、幼儿园以及医院、车站、客运码头、商场、体育场馆、展览馆、公园等公众聚集场所的特种设备,实施重点安全监督检查。
第五十八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本法规定的许可工作,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及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审查;不符合规定的,不得许可。
第五十九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办理本法规定的许可时,其受理、审查、许可的程序必须公开,并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第六十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依法办理使用登记的特种设备应当建立完整的监督管理档案和信息查询系统;对达到报废条件的特种设备,应当及时督促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依法履行报废义务。
第六十一条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向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人员调查、了解有关情况;
(二)根据举报或者取得的涉嫌违法证据,查阅、复制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有关合同、发票、账簿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三)对有证据表明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或者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四)对流入市场的达到报废条件或者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实施查封、扣押;
(五)对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六十二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违反本法规定和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事故隐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责令有关单位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改正或者消除事故隐患。紧急情况下要求有关单位采取紧急处置措施的,应当随后补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
第六十三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现重大违法行为或者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时,应当责令有关单位立即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并及时向上级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对违法行为、严重事故隐患的处理需要当地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时,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并通知其他有关部门。当地人民政府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及时予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不得要求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取得许可的特种设备生产单位重复取得许可,不得要求对已经依照本法规定在其他地方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重复进行检验。
第六十五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的安全监察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坚持原则、秉公执法。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实施安全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二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特种设备安全行政执法证件。
第六十六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对每次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作出记录,并由参加监督检查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签字后归档。被检查单位的有关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应当将情况记录在案。
第六十七条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监销特种设备;对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十八条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特种设备安全总体状况。

7. 特种设备检验周期

锅炉
1、《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202条;在用锅炉一般每年进行一次外部检验,每两年进行一次内部检验,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
当内部检验和外部检验同在一年进行时,应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外部检验。 ; 电力系统的发电用锅炉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周期可按照电厂大修周期进行适当调整。 ; 对于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锅炉,应每三年的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2、《热水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150条在用锅炉每两年进行一次运行状态下一次运行状态外部检验,一般每两年按《在用锅炉定期检验规则》进行一次停炉内外部检验,一般每六年进行一次水压试验。 除定期检验外,锅炉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也应进行内外部检验: (1)移装或停止运行一年以上,需要投入或恢复运行时;(2)受压元件经重大修理或改造后(还应进行水压试验)(3)发生重大事故后; (4)根据锅炉运行情况,对设备状态有怀疑,必须进行检验时。
电梯
3、《电梯使用管理与维护保养规则》第十二条 在用电梯每年进行一次定期检验。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规定的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电梯,不得继续使用。
起重机械
4、《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 在用起重机械定期检验周期如下:
(一)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
(二)轻小型起重设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缆索起重机、桅杆起重机、铁路起重机、旋臂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每2年1次,其中吊运熔融金属和炽热金属的起重机每年1次。
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和首次定期检验时必须进行;额定载荷试验项目,以后每间隔1个检验周期进行1次。
检验过程中,对确实存在重大隐患的起重机械(如作业环境特殊、事故频发等),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1号修改单)1. 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修改为:“塔式起重机、升降机、流动式起重机每年1次,其中轮胎式集装箱门式起重机每2年1次;”
第二款修改为:“性能试验中的额定载荷试验、静载荷试验、动载荷试验项目,首检时必须进行。”
第三款修改为:“检验过程中,对作业环境特殊的起重机械,检验机构报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同意,可以适当缩短定期检验周期,但是最短周期不低于6个月。”
第三款最后增加:“注1:定期检验日期以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检、首检、停用后重新检验的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计算,以此类推(下次定检日期不因本周期内的复检、不合格整改或者逾期检验而变动)。”
压力容器
5、《压力容器定期检验规则》第五条压力容器一般应当于投用后3年内进行首次定期检验。下次的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根据压力容器的安全状况等级,按照以下要求确定:
(一)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一般每6年一次;
(二)安全状况等级为3级的,一般3~6年一次;
(三)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的,应当监控使用,其检验周期由检验机构确定,累计监控使用时间不得超过3年,在监控使用期间,使用单位应当制定有效的监控措施;
四)安全状况等级为5级的,应当对缺陷进行处理,否则不得继续使用;
(五)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的评定按照本规则第四章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可以适当缩短或者延长检验周期;
(六)应用基于风险的检验(RBI)技术的压力容器,按照《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7.8.3的要求确定检验周期。
第六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压力容器,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缩短:
(一)介质对压力容器材料的腐蚀情况不明或者介质对材料的腐蚀情况异常的;
(二)材料表面质量差或者内部有缺陷的;
(三)使用条件恶劣或者使用中发现应力腐蚀现象的;
(四)改变使用介质并且可能造成腐蚀现象恶化的;
(五)介质为液化石油气并且有应力腐蚀现象的;
(六)使用单位没有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的;
(七)检验中对其他影响安全的因素有怀疑的。
真空绝热压力容器的定期检验周期也可以适当缩短。
采用“亚铵法”造纸工艺,且无防腐措施的蒸球根据需要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定期检验。
使用标准抗拉强度下限值大于或者等于540MPa低合金钢制造的球形储罐,投用一年后应当开罐检验。
第七条 安全状况等级为1、2级的压力容器,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定期检验周期可以适当延长:
(一)聚四氟乙烯衬里层完好,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9年;
(二)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每年低于0.1mm(实测数据)、有可靠的耐腐蚀金属衬里(复合钢板)或者热喷涂金属(铝粉或者不锈钢粉)涂层,通过1~2次定期检验确认腐蚀轻微或者衬里完好的,其检验周期最长可以延长至12年。
装有触媒的反应容器以及装有充填物的大型压力容器,其检验周期根据设计文件和实际使用情况由使用单位、设计单位和检验机构协商确定,报办理《使用登记证》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使用登记机关)备案。
气瓶
6、《气瓶安全监察规程》第69条各类气瓶的检验周期,不得超过下列规定:
1、盛装腐蚀性气体的气瓶、潜水气瓶以及常与海水接触的气瓶每二年检验一次。
2、盛装一般性气体的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3、盛装惰性气体的气瓶,每五年检验一次。
4、液化石油气钢瓶,按国家标准GB 8334的规定。
5、低温绝热气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6、车用液化石油气钢瓶每五年检验一次,车用压缩天然气钢瓶,每三年检验一次。 汽车报废时,车用气瓶同时报废。
气瓶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严重腐蚀、损伤或对其安全可靠性有怀疑时,应提前进行检验。
库存和停用时间超过一个检验周期的气瓶,启用前应进行检验。
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对车用气瓶、瓶阀及其他附件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重新使用。

8.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 )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回记录。

根据《特种设答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日常维护保养,并定期自行检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在用特种设备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对在用特种设备进行自行检查和日常维护保养时发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处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测量调控装置及有关附属仪器仪表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8)假日期间检查特种设备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三条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为公众提供服务的特种设备运营使用单位,应当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其他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情况设置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人员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问题的应当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特种设备并及时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9. 特种设备定期检查有和规定,安全法安第十条

是这样规定的:抄
特种设备安全法

第十条袭国家支持有关特种设备安全的科学技术研究,鼓励先进技术和先进管理方法的推广应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
第三十九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自行检查,并作出记录。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其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进行定期校验、检修,并作出记录。
第四十条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提出定期检验要求。
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接到定期检验要求后,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及时进行安全性能检验。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将定期检验标志置于该特种设备的显著位置。
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

10. 特种设备检测时间规定

再怎么样的设备 涉及到压力容器这一方面的 部分零部件都应该去做个检测 空压机内部是不是有储气桶 压力阀什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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