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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规则

发布时间:2021-02-27 13:07:39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Z0005-2007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

他如火如荼附近房价贵一块

②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费一般给多少

被评审单位给评审单位的评审费一般一万左右(公对公)。

被评审单位给评审员的没专有统一规定,你是特种设备属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就比省级要高些,一般在八千到三万左右,注意:评审组长还要多点,这决定你单位的问题多少……………………你懂的……………………只能做不能说。

③ 如何获得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

详情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细则》,里面对各项的要求都很详细的。没公司肯定不行,不但要有公司,还得有试运行的实际操作经验。
我单位从申请到拿证用了一年多,非常麻烦

④ 关于征求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规则》

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局关于对《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等内2个安全技容术规范征求意见的函(质检特函〔201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
现将《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和《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发给你们,请组织有关单位认真讨论,并与2013年11月22日前将修改意见反馈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技术法规部。

附件:1.《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2.《特种设备无损检测机构核准规则》(征求意见稿)

http://www.aqsiq.gov.cn/xxgk_13386/tzdt/zztz/201310/P020131024604083208768.doc

⑤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鉴定评审单位有几家

你们是不是申复请:特种设备检验检制测机构资质?由国家技术质量监督局颁发证件的?我单位刚刚申请了特种设备(限两工地)检验检测机构资质,等待总局发证中。看你是申请什么项目,一般申请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的话,是由国家局派人过来评审,鉴定评审合格后发证。

⑥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核准证办理需要哪些手续

从事特种设备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型式试验检验检测工作的特种设备检验版检测机构,应当经权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设立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负责本单位一定范围内的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型式试验工作。
气瓶检验机构的核准由省级质监部门核准。

⑦ 特种设备安装、维修、改造现场鉴定评审细则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
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AWJ 02-2004)

国家起重运输机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制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说 明

一、评审细则适用于《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中起重机械许可条件的现场评审工作。
二、评审细则分为两部分内容:(一)基本条件的评审、(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评审。
三、评审细则中每一项评审内容按符合、有缺陷、不符合、不适用四种结果进行评定。其中“不符合”是指不符合评审要点的要求;“有缺陷”是指按评审要点的要求进行控制,但控制得不完善、不全面;“不适用”是指该评审要点不适用于该单位或被抽查设备。
四、评审细则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不具备条件。
五、评审细则评审结论的判定原则:
(一)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全部符合。
(二)基本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中,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方面不存在带“*”的不符合,存在其他不符合或有缺陷时,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够达到要求。
(三)不具备条件:单项评审结果达不到基本具备条件要求。
六、评审第二部分时,应随机抽取一台申请项目范围内施工完工设备的全部文件,以该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执行质量管理制度情况为主线进行评审。存在不适用项时,应随机抽取其它有代表性设备相应项目执行情况的记录,确认该项评审要点是否满足规定。

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条件鉴定评审细则
一、基本条件的评审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
机构 营业执照 1.1 查看法人营业执照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核对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对应要求相适应。 现场核实。 *不满足要求时停止评审。
税务登记证 1.2 查看施工单位税务登记证应齐全,正本应与提出申请时递交的复印件一致,应有独立的财务帐号。
法人条码证书 1.3 应有法人条码证书并记录施工单位机构代码
2.
人员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 2.1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起重机械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检查文件及现场座谈。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技术负责人 2.2 最高管理者应在本单位管理层中任命一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其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应能满足《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中《施工单位基本条件》的规定;应掌握所从事的起重机械施工作业的国家法律、法规、行业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情况;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技术人员 2.3 各类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的技术人员的职称、专业、工作经历及配置数量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并应经过有关技术培训。
检验人员 2.4 专职检验人员的数量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
并应取得相应的资格。
作业人员 2.5 各类签订1年以上全职聘用合同、持相应作业项目资格证书的技术工人的数量及其资格应满足《施工单位基本条件》中的规定,且各工种人员比例合理。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基础设施提供 工作场所 3.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单位还应具有满足其改造作业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实地考察施工单位工作场所(包括办公场所、作业厂房与场地、设备和工具的储存场所,零配件仓库等)。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设备和
工具 3.2 应配备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
一般应具有以下设备和工具:

起吊设备,切割设备,焊接设备,必要的机加工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力矩扳手,常用钳工工具,电工工具,轨道校正工具,加注润滑油工具,各类必要的吊具、夹具,改造作业必备的工装等。
申请改造作业的单位还应符合附件1的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具体在采购控制中审查) 按申证范围,检查其现有设备和工具的能力(可检查设备档案并进行现场核实)。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3.3 设备和工具应完好。
3.4 设备和工具应与施工作业能力相适宜。 现场抽查设备和工具3台,其能力通过现场验证进行确定。 *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基础设施提供 检测设备 3.5 应配备满足申请施工范围需要的计量器具、检验、测试仪器和设备(以下简称检测设备)。一般应具有以下检测设备(验收检验必须具备的):

经纬仪,框式水平仪,声级计,水准仪,转速表,钢卷尺,百分表,内外径千分尺,高度千分尺,深度千分尺,齿轮千分尺,游标卡尺,布氏硬度计,测厚仪,钢板尺,钢丝,重锤,等高块,超声波或X射线探伤仪,磁粉探伤仪,万用表,兆欧表,塞尺。
按其申请的施工作业范围,检查其现有检测设备的配备情况。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3.6 检测设备的性能精度应满足检验要求。 抽取3台检测设备进行检验,验证检测设备能力。 *对不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或确定能满足要求的最高施工等级。
4.
施工业绩 复查换证申请业绩验证 4.2提出《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施工单位,其提出申请的上一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规则》中《年度业绩要求》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对应施工单位上报的申请业绩清单,现场检查相应的施工合同、完工验收报告等文件和记录,必要时直接与业主联系确认。 *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判为不符合,评审机构向受理机构报告。
取证后近5年累计业绩验证 4.3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规则》中《施工单位基本要求》的规定。
注: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承担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检查取证后的上一周期5年内的业绩 *对不满足业绩要求的判为不符合,评审机构向受理机构报告。

注:新取证单位不考核“4.施工业绩”

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评审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
质量管理体系总要求 施工单位应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形成文件,加以实施和保持。 1.1 施工单位应形成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文件;应经过最高管理者批准。
1.2 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应包括施工质量改进和持续改进质量管理体系有效性的内容;全体员工应理解质量方针。
1.3 质量目标应分解到施工单位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应可测量;应与质量方针保存一致。
1.4 质量手册应包括:
a)质量管理体系的范围,包括任何删减的细节与合理性;
b)为质量管理体系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或对其引用;
c)质量管理体系过程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表述。
1.5 施工单位应建立:
a)文件控制程序; b)记录控制程序;
c)内部审核控制程序; d)不合格品控制程序;
e)纠正措施控制程序; f)预防措施控制程序。
1.6 施工单位应明确承揽工程、施工方案设计、采购、施工、检验和服务等过程,并建立为确保上述过程有效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1.7 针对影响产品质量的外包过程,施工单位应明确对其实施控制的要求。 通过审查施工单位的正式文件和座谈寻找客观证据。 1.不符合---
*a)未按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
*b)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无效;
*c)未建立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
d)质量目标未进行分解;
e)质量手册基本不符合要求;
f)缺少规定的程序文件;
g)缺少大部分过程运行和控制所需的文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2.
管理职责 职责、权限、管理者代表、管理评审 2.1 应以文件形式明确施工单位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分配;应以文件形式明确施工单位内部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文件应经最高管理者批准。
2.2 各岗位有关人员应了解其职责。
2.3 最高管理者应指定管理者代表;应以文件形式规定其职责和权限。
2.4 管理者代表应了解并履行其职责和权限。
2.5 最高管理者应按施工单位规定的时间间隔评审质量管理体系;评审结果应包括与体系有效性的改进或服务的改进或资源需求的变化;应保存管理评审的记录。 检查文件规定,并与最高管理者、管理者代表和主要岗位有关人员集中或分别座谈了解职责沟通及履行情况。
与最高管理者座谈了解管理评审情况并检查管理评审记录。 1.不符合---
a)无文件规定各岗位人员的职责、权限;
b)各岗位人员基本不了解其职责、权限;
c)未进行管理评审或管理评审基本无效。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3.
文件 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文件应予以控制。 3.1 文件控制程序应规定文件的编制、审批、发放、回收、更改、借阅等控制要求。
3.2 文件发布前应得到授权人批准;应保证文件中的要求是充分与适宜的。
3.3 文件更新应得到再次批准并按施工单位的规定进行更新。
3.4 应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3.5 文件应清晰、易于识别。
3.6 作废文件应进行适当的标识。
3.7 外来文件应能得到识别,并控制其分发; 检查文件控制程序。
分别在文件管理、使用部门各抽3-5种文件检查程序执行情况。 1.不符合---
a)文件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
b)文件的审批、发放、回收、更改基本未按程序执行。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4.
对施工作业合同要求的确定和评审 施工单位应确定并评审合同中对施工作业的要求 4.1 施工单位应确定合同中对施工作业的有关要求。包括:
a)顾客规定的要求,包括对交付及服务的要求;
b)顾客虽然没有明示,但规定的用途或已知的预期用途所必需的要求;
c)与施工作业有关的法律法规要求;
d)施工单位确定的任何附加要求。
4.2 施工单位应评审合同中对施工作业的有关要求。包括确保:
a) 在施工单位向顾客作出提供产品的承诺之前进行;
b) 施工作业要求得到规定;
c) 施工单位有能力满足规定的要求。
4.3 评审的结果应保存。
4.4 施工作业中由甲方提供的图纸、说明书等技术资料及其他必要设施应在合同中明确,并确保施工作业需要。 抽查合同和评审记录。 1.不符合---基本未对合同中的有关要求进行确定和评审。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5.
培训 施工单位应对培训进行控制,确保从事影响施工作业质量工作的人员能够胜任所从事的工作。 施工单位应:
5.1识别从事影响施工作业质量工作的人员的能力需求;
5.2提供满足这些能力需求的培训或采取其他措施;
5.3评估所采取措施的有效性;
5.4确保员工认识到他们所从事活动的关联性和重要性,以及他们怎样做才有助于质量目标的实现;
5.5保存有关教育、培训、技能和经历的记录。 检查员工年度培训计划。
对于从事国家规定的特殊工作人员的培训,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保存人员培训的资料、档案,包括:培训工作计划、教学资料、人员名单、考核成绩和资格证件(复印件)等记录文件。 1.不合格---未明确对培训的控制要求或基本未按要求进行培训。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6.
施工方案 管理制度 6.1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建立了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是否执行。
抽查某项目的施工方案,检查其输入、输出、评审、确认的证据。
交底是否有交底人和被交底人签字。
抽查某项目的施工方案改变时,是否按更改控制要求执行。 1.不符合---
*a) 不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
b) 没有建立并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c) 方案输入基本不符合要求;
*d) 输出文件基本不符合要求;
*e) 未进行施工方案的确认。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施工方案编制的输入 6.2 施工单位应确定与施工要求有关的输入,并保存记录。
6.3 施工方案编制的输入应包括:
a)施工完成后应达到的要求;
b)适用的法律、法规要求;
c)适用时,以前类似方案可参考的信息;
d)方案编制与论证所必需的其他要求,包括施工所需的相应图纸应齐全(改造设计所覆盖的各规格型号图纸应齐全)。应进行安全和技术交底。
施工策划并形成文件
(施工方案等) 6.4 施工单位应进行施工策划并形成完整的输出文件,施工前得到批准。
6.5 输出文件应:
a) 满足方案输入的要求(包括顾客要求、有关法规、标准要求);
b) 给出指导采购(采购物资、采购标准、验收要求)、施工(包括施工设备、工具、施工方法等工艺要求)和服务(维护、保养、培训)的适当信息;
c) 明确施工的验收要求(验收项目、验收标准、试验方法、检测设备等);
d) 明确施工组织机构、作业检验人员的岗位、职责、资格要求;
e) 明确施工中的注意事项(包括危险源)、控制措施、责任人的要求。

方案评审 6.6 在施工方案设计的适当阶段应进行系统的评审,以便:
a) 评价施工方案满足要求的能力;
b) 识别任何问题并提出必要的措施。
评审的参加者应包括与被评审的施工方案有关的职能的代表,评审结果及根据评审所采取的措施的记录应予以保持。

方案确认 6.7 为确保施工方案能够满足规定的或已知预期使用或应用的要求,应对施工方案进行确认。确认的结果及任何要求的措施应予以记录。施工验收报告可作为施工方案确认的证据。

施工方案更改的控制 6.8应标识和记录施工方案的更改。适当时,这种更改应得到评审和确认,并在实施前得到批准。更改评审的结果和任何要求的措施应予以记录。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7.
采购 施工单位应确保采购的产品符合规定的采购要求。 7.1 施工单位应制定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供方的准则。
7.2 施工单位应根据上述准则评价和选择供方。
7.3 评价记录应予以保持。
7.4 采购信息(包括采购计划、采购合同等)应充分与适宜地表述拟采购的产品,适当时包括:
a)对采购的产品的要求;
b)对采购的产品制造过程、制造方法、加工设备的认可要求;
c)对外包过程人员资格的要求;
d)对供方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
7.5 施工单位应对采购文件进行审批。
7.6 施工单位应确定并实施检验或其他必要的活动,以确保采购的产品满足规定的采购要求。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外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外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安装或维修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检查施工单位是否确定了选择、评价和重新评价的准则。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供方以及专向业务外包方档案,确定评价是否符合要求。
抽查采购文件并在施工单位的现场进行核实,确认重要零部件以及专向业务是否在合格供方中采购。
抽查采购文件,确定其是否充分、适宜且经过批准。
抽查重要零部件的进货检验记录,确定其是否按规定进行。 1.不符合---
a)基本未对供方进行评价;
b)重要零部件和专向作业未在合格供方中采购;
c)对重要零部件未按规定进行进货检验。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8.
安装改造维修过程控制 施工单位应在受控条件下进行安装改造维修施工作业。 8.1施工人员应获得所从事施工作业的信息(施工方案、施工工艺、作业指导书、图纸、说明书、法规、标准等);
8.2作业文件应正确、完整、统一;
8.3应使用适宜的设备进行施工作业;
8.4施工作业过程中应使用必要的监视和测量装置;
8.5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安全文明施工;按照识别的危险源的控制措施进行控制;
8.6有焊接过程和无损检测时,应任命有资格的焊接责任人和无损检测责任人;
8.7 特殊过程的操作人员应进行资格认可;
8.8重要受力构件焊接,应规定焊接工艺规程(WPS)、焊接工艺评定(PQR)、焊缝检查方法和返工操作程序,应按规定实施;
8.9 特殊过程的设备应进行设备能力认可;
8.10 应对特殊过程操作进行监视;
8.11 应保存施工过程的适当记录;在有可追溯性要求时,应按规定控制和记录;
8.12 应采用适宜的方法识别产品的检验状态确保不合格产品不投入使用和安装;
8.13施工单位应对采购产品、施工过程中的产品提供防护,这种防护应包括标识、搬运、包装、贮存和保护。
8.14 安装、改造施工作业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1人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检查某施工项目的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的控制记录并与用户进行交谈了解
1.不符合---
*a) 现场基本未对施工过程进行控制或控制基本无效;
b) 不能提供出施工过程得到有效控制的适当记录。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9.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控制 施工单位应根据工艺要求和检验要求确定所需的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确保监视和检验的结果有效。 9.1 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应按照规定的时间间隔或在使用前进行校准或检定;并保存校准和检定记录。
9.2 当不能溯源到国际或国家标准进行校准或检定时,应制定校准或检定的规程,并按规程进行校准。
9.3 应能识别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的校准状态。
9.4 当发现检测设备不符合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对以往检测结果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和记录。
9.5 当计算机软件用于规定要求的监视和检验时,应确认其满足预期用途的能力。 检查计量管理部门文件和记录;
现场抽查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能否满足测量要求并识别其校准状态; 1.*不符合---对监视装置和检测设备基本未进行校准或检定。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0.
施工检验 施工单位应对产品的特性进行检验,这种检验应在产品实现过程的适当阶段进行。 10.1 应对适当阶段(如采购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以及安装改造维修完工后的验收)的检验明确要求,包括检验项目、检验方法、检测器具要求、抽样要求、判定准则、记录要求等。
10.2 应按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并记录,记录应指明有权放行产品的人员。
10.3 应保存检验记录,。
10.4 主要结构、材料、关键工艺、重要机构、安全保护装置有较大改变,影响产品安全性能的应进行型式试验。 检查所有申证施工作业的检验文件(包括零部件、安装改造维修过程中、交付后验收),并抽查各类施工业务的检验记录。
检查相应的检验、试验报告是否符合要求。
自检是否符合要求。 1.*不符合---
a) 基本未按要求进行检验;
b) 检验不符合验收要求;
c) 型式试验不符合要求。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1.
不合格品控制 施工单位应确保不合格产品得到识别和控制。 11.1 不合格品控制程序应明确对不合格品标识、记录、隔离、评审和处置的职责和权限。
11.2 应按不合格品控制程序进行控制。
11.3 应保存不合格的性质以及随后所采取的任何措施的记录,包括所批准的让步的记录。
11.4 在不合格品得到纠正之后应对其再次进行验证。
11.5 在交付后发现产品不合格时,应采取相应的措施 检查文件和记录。
检查现场对不合格品控制的情况。 1.不符合---
a)不合格品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
b)对不合格品基本未按要求进行控制;
*c)在交付后发现大量产品不合格。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2.
服务 施工单位应对服务进行控制,确保满足用户要求。 12.1 在规定有服务要求的情况下(如法规、标准或合同规定),施工单位应明确对服务的实施、验证和报告的控制要求。
12.2 服务人员应经培训并进行资格认可。
12.3 服务用的检测设备应满足服务要求并进行检定。
12.4 施工单位应按要求提供服务,并确保用户满意。 检查文件和记录,与有关人员座谈了解。 1.不合格---未明确对服务的控制要求或基本未按要求提供服务或用户有大量投诉。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3.
记录 施工单位应对记录进行控制。 13.1 应编制形成文件的程序,以规定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所需的控制。
13.2 应建立并保存记录,以提供符合要求和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如检验记录、射线检测底片及评片单、超声波检测报告等。
13.3 记录应保存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检查程序文件并抽查记录的控制情况。 1.不符合---记录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基本未按程序要求进行控制。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4.
内部审核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的时间间隔进行内部审核。 14.1 内部审核程序应对策划和实施审核、报告结果以及保存记录的职责和要求作出规定。
14.2 应对审核方案进行策划,并考虑拟审核的过程和区域的状况和重要性以及以往审核的结果。
14.3 审核方案应规定审核的准则、范围、频次和方法。
14.4 审核员的选择和审核的实施应确保审核过程的客观性和公正性。审核员应不审核自己的工作。
14.5 应按审核方案实施审核,并保存记录。
14.6 对审核中发现的不合格应采取纠正措施。 检查文件和记录、座谈了解。 1.不符合---内部审核程序不符合要求或未进行内部审核或内审基本无效。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15.
纠正和预防措施 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以消除不合格和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的发生和再发生。 15.1 施工单位编制的形成文件的程序,应规定:
a)确定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及其原因;
b)评价防止不合格、潜在不合格发生的措施的需求;
c)确定和实施所需的措施;
d)记录所采取措施的结果;
e)评审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
15.2 应按程序规定进行实施。 检查文件和记录。
现场了解不合格、潜在不合格情况,确定是否需要采取纠正预防措施。 1.不符合---纠正和预防措施控制程序不符合要求或基本未按程序要求采取过措施。
2.有缺陷---除上述不符合外的未满足要求的情况。

评审项目 评审内容 评审要点 考核方法 评价方法
16.
安全
监察 16.1施工单位应执行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法律法规的规定 16.1 应建立并保存接受质量监督部门安全质量监察和监督监检的程序规定。
16.2 应建立并保存《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使用、保管、换证申请的程序规定。
16.3 应建立并保存标注《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标志、编号和有效期的程序规定。
16.4 及时如实上报重大施工质量问题、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
16.5 按施工业绩考核要求的规定定期报告施工业绩。
16.6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前,应按规定办理告知。
16.7 应无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查阅有关文件及座谈了解。 *未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附件1
设备类型 设备要求 工装要求 检具要求 评价方法
桥式起重机 1、 剪板机
2、 油压机或压力机、或折弯机
3、 CO2气体保护焊机或自动埋弧焊机
4、 自动(或半自动)气割机
5、 数控切割机(A级要求)
6、 钢材预处理及除锈装置(A级要求) 查阅有关文件及座谈了解。 *未满足评审要点中的要求判为不符合。

⑧ 您好,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换证评鉴定审时需要注意些什么

你好,一切按这个文件办就可以了,你换证的话要把交工资料好好准备一下,是要抽查的。
有问题继续问。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单位的资格许可工作,确保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与安全性能,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凡从事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机电类特种设备(以下统称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单位(以下统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并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相应工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取得电梯维修的资格许可。
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的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流动式起重机、赛车类游乐设施等以完整成品出厂的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不适用于本规则。
从事上述施工的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也应当遵守本规则规定。
第三条 机电类特种设备安装、改造和维修3个施工类别按照设备类型及其不同技术参数分别分为若干等级。具体的分类分级方法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附件1)。
第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的统一管理。安装、改造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除客运索道施工单位及本规则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单位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外,其他单位的资格许可委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管理;维修施工单位的资格许可,由施工单位所在地的省局或其委托的地市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管理。国家质检总局及其他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总局或省级、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具体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 执行本规则规定的申请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机构(以下简称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和公布。

第二章 资格许可条件

第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持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注册资金应与申请施工范围相适应,具体规定见《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附件2,以下简称《基本条件》)。
第七条 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联系电话,申请改造资格的企业还应有满足其改造业务需要的厂房与场地。
第八条 施工单位人员的素质与数量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了解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对承担相应施工的特种设备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全责。授权代理人应有法定代表人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并应注明代理事项、权限和时限等内容;
(二)应任命1名技术负责人,负责本单位承担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中的技术审核工作。技术负责人应掌握特种设备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且不得在其他单位兼职;
(三)应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设立相应的质量管理机构,拥有一批满足申请作业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质量检验人员和技术工人,技术工人中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人员数量应达到相应要求。人员数量等具体规定见《基本条件》。
第九条 应拥有满足申请施工需要的设备、工具、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计量器具和检验测试的仪器设备必须具有产品合格证,并在法定计量检定合格的有效期内。
第十条 施工单位必须结合本单位情况和申请施工类别的管理要求,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订相关的管理制度,编制质量手册、质量管理体系程序和作业指导书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必须具有独立编制施工方案的能力,建立并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施工单位承担施工中的土建、起重和脚手架架设等专项业务,可以签订合同的方式,委托给具备相应能力并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施工单位资格审查时,上述业务采用分承包形式完成的,施工单位的相应能力仅考核其控制分承包单位工作质量的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第十一条 施工单位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如下要求:
(一)首次提出资格许可申请并获得《许可证》的施工单位,取证后第一年度内的施工业绩应达到《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附件3,以下简称《业绩要求》)的规定;
(二)提出《许可证》复查换证申请的上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应达到《业绩要求》的规定;
(三)取得《许可证》后的施工业绩应达到《基本条件》的规定。
特种设备制造单位仅为承担经许可由本单位制造设备的施工而申请相关资格的,可不受上述业绩限制。

第三章 资格许可程序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资格许可工作程序包括:申请、受理、鉴定评审、审查发证和公告。
第十三条 申请
申请单位经自评认为具备本规则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应持以下申请材料,报送当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委托的地市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受理机构):
(一)申请单位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二)《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
(三)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申请单位在注册地之外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有分支机构的,如分支机构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分支机构应在所在地单独申请相关资格;如分支机构不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其特种设备施工资格应向其“法人”注册地的受理机构一并申请,约请分支机构所在地的评审机构评审,并与其“法人”相应资格的评审同期进行,评审结果应征求分支机构所在地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意见。取得许可的,其“法人”的《许可证》上应注明该分支机构及许可的施工类别范围。
制造单位申请施工资格许可,可以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也可以分别提出。与制造许可申请同时提出的,其许可条件评审应在制造许可评审时按照本规则规定一并进行。设有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本条规定执行。
客运索道施工资格申请由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签署意见后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四条 受理
受理机构接到申请材料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分别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理:
(一)凡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做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并通知申请单位:
1.申请材料不全或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2.申请材料不属实并且不能达到第二章规定条件的单位;
3.提出本次申请前,两年内曾出现第二十九条中任意一种情况的单位;
4.处于对办理《许可证》有不利影响的法律诉讼等司法纠纷或正在接受有关司法限制与处罚的单位;
5.从事相关特种设备型式试验、监督检验、定期检验或评审工作的机构。
(二)凡不属于上述情况的单位,做出受理申请的决定,在《申请书》上签署受理申请的意见,并通知申请单位。
第十五条 评审
(一)申请单位的申请被受理后,可持以下材料,约请符合第五条规定的评审机构进行许可条件评审:
1.签署了受理申请意见的《申请书》;
2.申请单位的质量手册。
评审机构应向申请单位及时提供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申请单位可在自我评定合格后,与评审机构协商确定现场评审时间,并必须将现场评审时间通报申请单位所在地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省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可以指派1名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员到场,现场监督评审工作质量。
(二)现场评审由评审机构组成评审组进行,评审组由2名以上(包括2名)经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考核合格的评审人员及特邀专家(必要时)组成,一般为3~5人,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3日。
(三)评审工作包括对施工单位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建立与运行的考核评审。评审情况应当详细记录,评审组现场评审结束时,应当出具填写了评审组评定意见的《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附件4,以下简称《评审报告》)初稿,向申请单位通报并请申请单位在场人员签字。
(四)评审机构根据评审组的评审记录和评定意见,经其负责人批准后,给出《评审报告》的评审结论。评审结论分为具备条件、基本具备条件和不具备条件3种:
1.具备条件
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各项条件和要求,可评为具备条件;
2.基本具备条件
基本符合所申请施工类别的条件和要求,在基本条件和质量管理体系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认为最长6个月内经整改能达到要求的,可评为基本具备条件;
3.不具备条件
对不符合第1款或第2款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五)对评为基本具备条件的,申请单位应在6个月内,对不符合项目进行整改,并形成整改报告提交原评审机构组织复评。复评时仍不能达到具备条件规定的,应评为不具备条件。
(六)对经评审或复评提出不具备条件评审结论的,评审机构应当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0个工作日内报告受理机构。
(七)评审机构应在完成现场评审后15个工作日内,及时汇总《申请书》、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以及整改后复审时的评审记录与签署了评审结论的《评审报告》(如果经复审时),报送受理机构。
已经取得相应特种设备制造许可的单位,对其另行申请《许可证》进行评审的重点是人员持证、设备、质量管理体系尤其是施工方案管理等条件。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2日。
第十六条 审查发证
受理机构接到评审记录和《评审报告》等鉴定评审材料后,应根据本规则规定进行审查,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颁发《许可证》的决定。审查合格的,应核发《许可证》;审查不合格的,应分别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评审机构工作程序不符合规定,或者由于评审机构原因导致提供材料不全的,责成相应评审机构在规定期限内整合程序或补齐材料后重新审查,并应当同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二)评审机构工作程序符合规定,申请材料不属实或不能达到本规则规定条件和要求的,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包含安装或改造资格的《许可证》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放(包括委托省局受理、审查的)。仅有维修资格的《许可证》由省局发放,使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作的证书,并须按照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定的方法编号。
省局应在每个季度的第1周内,将本局在本次报告前1个季度内发出证书的复印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受理机构应建立发证单位档案管理系统,保存《申请书》和必要的见证材料。评审机构应当保存许可条件评审的全部相关资料。
第十八条 公告
取得《许可证》的单位及其许可的施工范围,由发证部门公告。

第四章 评审机构和评审人员

第十九条 评审机构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规划,受理机构提出,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确定并统一对外公布。评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相应专业国家级、省级的检验检测机构或在国家、省级民政部门注册的社团组织,有10年以上相应专业工作历史,具有法人资格;
(二)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
(三)至少配备5名专业配置合理的专职评审人员,评审人员的经历应与评审业务相适应;
(四)建立并保持评审工作质量管理体系;
(五)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通讯设备、档案保管存放条件;
(六)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等资料;
(七)本地区有相当数量(原则上不少于50家)的拟申请企业。
第二十条 评审人员由评审机构报送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进行考核,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掌握机电类特种设备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技术规范,熟悉相关的管理、技术和产品的标准以及施工工艺流程;
(二)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或者具有电气或机械类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国家承认的高级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有5年以上从事相关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或检验等相关工作经历;
(三)有较好的语言和文字表达能力;
(四)遵纪守法,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作风正派;
(五)受聘于相关的评审机构,不从事机电类特种设备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销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等经营性活动,能够保守被评审单位的商业秘密。
第二十一条 评审机构应制定评审指南和评审细则,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备案。现场评审计划应当及时向受理机构报告,每年开展评审的工作情况应当及时总结,并于次年1月底前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和当地的受理机构。
第二十二条 评审机构在从事评审工作时,应自觉接受申请单位和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监督,并应加强对聘用评审人员的日常管理,建立评审人员业绩档案。对玩忽职守、丧失公正、以权谋私的,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批评、行政处分或解除聘用的处理。处理结果应及时上报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取证单位从事许可范围内的施工时,应当严格执行以下要求:
(一)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取得本规则许可的施工单位进行。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属于下列情况的,应当按照相应规定执行:
1.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可以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该电梯的改造或维修,并由承担改造或维修的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2.制造单位仍具有相应型式电梯的制造许可资格,电梯产权单位拟自行选择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进行电梯改造的,必须按照本条第八款的要求更换产品铭牌,并由电梯改造单位对电梯质量以及安全运行涉及的质量问题负责。
(二)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可以接受产权单位委托承担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并必须执行本条其他款项要求。
(三)安装或维修及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应当与相应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签订有关合同或协议,保证得到其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如制造单位不再具有相应型式特种设备的制造许可资格,本款前述要求可不再履行,由承担相应施工的单位负责保障该设备满足相应的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四)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必须保证本单位自有职工能够及时抵达所维护保养电梯所在地,及时抵达的时间限制以双方协议规定为准,一般不应超过1小时。
(五)安装、改造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任命其中1名为项目负责人,现场安全检查员不得少于1人。
(六)维修和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施工过程中,现场持相应作业项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作业人员不得少于1人。
(七)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消除施工中的安全隐患,并严格按照本单位编制的施工方案实施现场作业,确需调整施工方案时,必须严格执行施工方案编写、审核、批准的管理制度。
(八)未经制造单位委托或同意进行改造的特种设备,改造单位必须更换该特种设备的产品铭牌,并在产品铭牌、质量证明书上标明本单位名称、改造日期和本单位《许可证》编号等。
(九)经安装、改造、重大维修后的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进行严格的自检。在用特种设备,承担维修或维护保养的施工单位,也应当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按下列期限进行自检:
1.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的期限为6个月;
2.塔式起重机和升降机之外的起重机械的期限为1年。
电梯改造、重大维修、维修、日常维护保养施工类别的划分,按照《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附件5)执行。
第二十四条 《许可证》有效期内,出现以下情况时取证单位应及时上报:
(一)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变更时,应及时以信件、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有效方式报原受理机构备案。
(二)单位名称变更时,应向原受理机构提出更换证书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1.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批同意更名的文件(如果存在时);
2.新的法人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3.原《许可证》;
4.取证单位更名后新的印章图样(不得为复印件)。
原受理机构在核定上述资料后,可以换发新的《许可证》。证书有效期及作业项目许可范围不变,原证书由原受理机构收回。
(三)注册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持证作业人员数量、质量管理体系等本规则第二章规定的条件发生重大变更时,应当及时报告原受理机构,以确定是否重新审查取证条件。
第二十五条 取证单位拟增加施工类别或者提高施工等级时,应当按照第三章规定的程序,填写《申请书》,向原受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相应评审和受理机构审查合格后换发新证,原《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提高作业等级评审工作的重点是施工业绩考核及注册资金、人员数量等条件的评审,现场评审时间一般不超过1日。
第二十六条 《许可证》有效期为4年。有效期满后,拟继续从事相应施工的单位,应在《许可证》有效期满前6个月提出换证申请,换证申请与审查等必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逾期不申请或未通过换证审查的,即失去相应的资格,由原发证机构注销资格。过期的《许可证》交回发证机构。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提出换证申请时除提供第十三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取证以来的工作总结;
(二)取证以来安装、改造和维修保养设备的汇总表;
(三)质量事故处理情况;
(四)原《许可证》复印件。
第二十八条 换证评审除须按照第三章的规定进行外,应当注重评审以下内容:
(一)是否存在超出许可范围施工的行为;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管理体系运转情况;
(四)按照《基本条件》和《业绩要求》考核施工业绩;
(五)随机抽查安装、改造、维修保养现场工作质量;
(六)为用户服务情况和用户反馈处理情况;
(七)有无重大质量事故等。
第二十九条 在《许可证》有效期内,发证机构应当通过不定期抽查等方式加强对取证单位的监督管理。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发证机构注销其《许可证》:
(一)超越《许可证》许可范围施工;
(二)施工质量严重下降或经抽查、复查发现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并在限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整改后,检验或审查仍不合格的;
(三)由其实施施工后的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
(四)涂改、伪造、转让、出租或出卖《许可证》,以及向无资格单位出卖或非法提供质量证明书的;
(五)由于施工质量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设备事故的;
(六)首次获得《许可证》的作业单位,取证后第1个年度的施工业绩未能达到《业绩要求》规定的;
(七)在组织施工和经营活动中,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为,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消资格的。
已注销的《许可证》必须交回原发证机构。上述行为如已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其处罚应当按照相应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申请单位对评审结论或评审机构及评审人员行为有异议时,可在评审工作结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诉意见。受理机构收到申诉函件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答复申请单位。对处理结论仍有异议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行政复议的规定提请行政复议。
第三十一条 评审机构或评审人员在进行评审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核查情况属实,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根据情节轻重,对违反规定的评审机构或责成评审机构对相应评审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有意出具失实《评审报告》的;
(二)评审中发生较大失误的;
(三)泄露被评审单位商业秘密的;
(四)向被评审单位索要额外钱物的;
(五)从事相关特种设备经营性活动的。
第三十二条 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必须对评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每年至少组织1次检查。发现第三十一条所列情况或其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时,将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三条 因评审机构工作失误或错误,给申请单位造成的损失,由该评审机构承担。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或冒用《许可证》,违者将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追究有关单位或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的工作人员,应秉公行事,公正廉洁。对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循私舞弊的相关人员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申请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评审机构交纳评审费用,取得《许可证》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向发证机构交纳证书工本等费用。
第三十七条 同一单位同时申请《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和本规则规定的《许可证》时,如按照规定其所申请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受理时,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统一受理其全部申请。评审机构进行评审时,应为多项许可条件评审的同时实施提供便利。
第三十八条 本规则由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类分级表
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
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
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
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
二〇〇三年八月八日
相关资料下载:
· 附件1: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分级表.doc
· 附件2: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基本条件doc
· 附件3: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考核年度业绩要求doc
· 附件4:机电类特种设备施工单位许可条件鉴定评审报告doc
· 附件5:电梯施工类别划分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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