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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规定医疗照射设备应每年

发布时间:2021-02-27 11:04:39

『壹』 育龄妇女和儿童的放射防护

哈哈想写这个问题想了几年,一直不忍心写,因为国民知情越多则医生工作越受监督,但是放射防护的问题关乎全国人民的健康,现在因为辐射所致的疾病日益增加,其中家装行业所致者已经引起充分重视,而医疗照射部分则所受重视不足,不但市民对于放射的害处所知甚少,就连医务人员也对此认识不足,所以哈哈不揣浅陋,勉为其难,摘录一些有关规定给大家看看。

首先介绍“十天原则”,育龄妇女申请放射检查须掌握“十天原则”,则在月经来潮前十天进行检查,以避免胚胎受到照射。对于月经过期妇女,除有证明表明没有怀孕外,均应当做孕妇看待。放射科工作人员对于妇女妊娠情况不清者应当询问清楚并根据患者情况主动与临床医生协商决定是否进行照射检查,确认没有必要的,放射科有权退回申请单。
哈哈点评:现在能够真正执行“十天原则”的医院少之又少,以至没有多少医生知道什么是“十天原则”, 结果是孕妇受到不必要照射的案例经常发生,有的孕妇甚至因此不得不人流或者引产。
十天原则是一个比较严厉的规定,在执行上有一定困难,建议每个放射检查机房门口都要张贴“孕妇禁入,如你不能确定自己是否怀孕,请不要进行放射检查,否则后果自负。”已经有医院因为给孕妇做盆腔透视而做客法院,其他医院必须小心。
关于透环
透环的问题哈哈在本斑已经多次提及,今天再次强调有关规定:节育环首先进行妇科、B超检查,上述检查不能确诊方可进行X射线检查,避免无临床指征的X线检查,严格限制对妇女X线透环频率,带环后第一年不超过两次,以后每1-2年不超过1次,透环时禁止育龄妇女在机房内排队等候。
哈哈点评:由于计划生育等国策要求和某些人医学知识确实不怎么样等等原因,导致X线查环被滥用的情况非常常见,有的城市甚至要求育龄妇女一年四次X线查环,这是非常令人吃惊的事情,大家知道,女性和男性不一样,男性的精子是随产随用,精满自溢,即使精子给照到畸变,射精后以后还可以产出正常的精子,但是妇女的生殖功能在胎儿期已经奠定基础,新生儿期有几十万卵细胞,以后99%以上相继消亡(卵泡闭锁),仅在育龄阶段有卵泡发育成熟而排出成熟的卵细胞,这数百个卵细胞只有几个受孕(各人而异),而其中受精卵平均只有一个出生(独生子女制造成),由此可见,妇女盆腔照射过多导致卵子畸变则将对个人造成无可弥补的损失。如生出畸胎,对社会和家庭也是沉重的代价。所以哈哈再次强调,查环首选B超,确实需要X线检查,首选盆腔局部照片,一年四次的透环必须尽早废止!
关于乳腺X线检查
规定:避免对无临床症状的育龄妇女进行乳腺X线检查,对于50岁以下妇女,不宜定期做乳腺X线检查(有乳腺癌家族史等特殊情况例外)。20岁以下妇女更加要慎重使用乳腺X线检查(原则上不用,哈哈按),育龄妇女进行乳腺X线检查须作好眼睛和甲状腺的防护。
哈哈点评:近年来由于经济驱动等原因,乳腺照片的宣传越来越多,鼓动乳腺照片体检和把乳腺照片作为某些常规检查也不少见。其实已经有无数资料证明,对于50岁以下人群进行乳腺照片检查的总体价值是负面的(所受的总害处大大大于其获益,仅就对患者利益而言,对于以业务提成的医疗机构而言当然是利大于蔽),据说国外已经有废除乳腺照片的趋势(由一种更高科技的检查代替,所以某些发达国家急于向中国之类发展中国家转手乳腺照片机),其实乳腺常见疾病不多,增生、纤维瘤和乳癌为主,有经验的乳腺医生触诊准确率很高,触诊难于判断的很多照片后也是要通过活检才能明确。
其他规定:
原则上不对孕妇进行骨盆测量,如确实需要应该在妊娠终末期进行。孕妇分娩前不应该进行常规的胸部X线检查。严格掌握子宫输卵管造影的适应症,确实需要须在月经干净后5-10天进行(一些专家认为3-7天),检查后3个月内避免妊娠。孕妇原则上不进行任何X线检查(特别在妊娠8-15周),除非抢救生命等特别理由或者准备终止的妊娠。
哈哈点评:以上几点多数医院执行较好,骨盆照片很多年前开展较多,现在已经基本废止。

保护好了育龄妇女,就保护好了一半的儿童,下面再谈谈儿童防护的问题。
未经特殊允许不得把儿童作为X线检查的示教和科研病例。除临床必须的透视外,应对儿童采用X线摄影检查。给儿童进行照射时,应该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除非特殊病例,不应由工作人员或陪人扶持患儿,必须扶持时,应该对扶持者采取防护措施。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必须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是性腺和晶体的防护)。还有多条规定(略)。
哈哈点评:现在儿童血液系统疾病患者很多,毫无疑问射线是一个重要的诱因,儿童对射线敏感,检查不容易配合,所以更加要加强防护的管理。
“除临床必须的透视外,应对儿童采用X线摄影检查。”体检透视应该废除是哈哈提出多次的观点,现在在某些城市居然对从幼儿园入学的幼儿进行常规胸透体检(更加不要提小学、中学、大学与及其他招工),其实这是严重违反申请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做法,必须尽早停止,管理部门放任这个做法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其实赚钱有很多办法,为了几块钱的体检费,置一代人的健康于不顾,确实是不可原谅的行为。其实幼儿园入学不应该做胸透(也没有做胸片的必要,个别有特殊原因的人除外)。
“未经特殊允许不得把儿童作为X线检查的示教和科研病例。”这种情况也是存在,有的人为了写某一方面的文章,不惜给某类人进行常规照片,据说甚至有为了科研拿儿童做核医学实验的(被实验人并不知情),科研是好事,是促进医学发展的重要工作,但是要记住“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古训,知情同意是必须遵循的,虽然在中国当今国情不容易做到。
“给儿童进行照射时,应该使用固定儿童体位的设备,除非特殊病例,不应由工作人员或陪人扶持患儿,必须扶持时,应该对扶持者采取防护措施。对儿童进行X线检查必须注意非检查部位的防护(特别是性腺和晶体的防护)。”这两点能够真正执行的医院也不多,虽然这种过错轻微,但是一旦法庭想见医院也是难免败诉。

前面谈了对于妇女儿童的防护问题,最后在讲讲对一般患者的防护原则。谈这个问题之前先介绍国际公认的放射防护管理基本原则。
1、正当化原则(合理性)。经过综合平衡后认为这个检查获得的效益明显超过所付出的全部代价,(包括生物危害所造成的代价),则是正当的。简单讲就是ICRP(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的“一切活动除非能产生正的净效益,否则就不应接受”。
2、最优化原则。在特定经济社会环境允许下,保证所进行的检查在足够低的剂量水平下进行。也就是说该选择是最合适的选择。
3、个人计量限制,主要为了减少放射危害的发生而设定的剂量限制。太过专业的东西,不详细解释。
为了达到这三项原则,国家颁布有关法规和标准超过一百个,每年花N个亿的钱对医生进行放射防护培训,结果效果约等于零(仅指对受检者防护部分效果约等于零,对从业者防护部分已经有很大改善)!绝大部分规定没有人知道,没有人执行(也仅指对受检者防护部分)。中国的放射防护工作还是任重道远。
一般患者的防护原则。
1、“除临床必须透视外,尽量采取摄影检查,减少受检者和工作人员受照剂量。”这个问题哈哈讲过多次,可惜很多人(包括医生)不明白,总是以为照片的射线多透视的射线少,其实照一个胸片,暴光时间一般是0.01秒,而胸透如果仔细要几十秒,最快也在10秒以上,就以10算,暴光时间相差1000倍(不是说接受剂量是1000倍,不同的概念,但是最少10倍,多的时候是50倍,具体换算很复杂,无法介绍)!
2、“摄影时严格调整照射野(一般规定照射面积不超过胶片的10%),对受检者非投照部位进行防护。除正在接受检查者外,其他人不得在机房停留,受检者必须扶持时,应该对扶持者进行防护。”上述要求能够做到的也是很少,其实国家要求机房必须配备防护衣,例如照胸片,下腹(主要保护性腺)、颈部(主要保护甲状腺)、头颅(主要保护晶体)都要用铅衣遮盖,但是很多医院机房根本没有铅衣,即使有也只是在大检查时拿出来摆一下而已。曾有外国人因为医院没有提供铅衣保护非检查部位而投诉医院。上述规定以后也应该逐步实行。
3、“临床医生不得盲目申请放射检查,放射科医生有权拒绝不符合正当化原则的申请,放射技师要坚持评片制度,提高投照水平,降低废片率,避免重照的发生。”由于利益提成和举证倒置等原因,放射检查申请率大幅度提高,其实有一些并不符合正当化原则,对于确实有害无利的申请,放射科医生(不是技师或者登记员)有权拒绝(但是出于科室协作的良好关系,放射科医生应该礼貌与申请医生协商,讲明不应该做的原因)。良好的照片质量是正确诊断的基础,照片质量差以至影响诊断者应该重照。投照技师必须认真细心投照,避免出废片,照片质量问题造成重照,不得另行收费(病情需要加照者则按照规定收费)。对于造成废片的技师应该给予一定处罚。
其他还有多项规定(略)。

『贰』 一般公众一年能接受的辐射剂量当量约为多少

天然放射性对公众剂量
天然辐射主要有三种来源:宇宙射线、陆地辐射源和体内内放射性容物质。据有关资料统计,天然辐射造成的公众平均年剂量值如下表所列。

照射成分 年有效剂量(毫希)

正常本底地区 照射量升高的地区

宇宙射线 0.38 2.0

宇生放射性核素 0.01 0.01

陆地辐射:外照射 0.46 4.3

陆地辐射:内照射(氡除外) 0.23 0.6

陆地辐射:氡及其衰变物的内照射

吸入222Rn 1.2 10

吸入220Rn 0.07 0.1

食入222Rn 0.005 0.1

总计

2.4
人工辐射源对公众剂量的贡献有多大?
人工辐射源包括放射性诊断和放射性治疗辐射源、放射性药物、放射性废物、核武器爆炸的 落下灰尘以及核反应堆和加速器产生的照射等。根据有关资料记载,人工辐射源对公众产生 的平均年剂量值如下表所列。

辐射源 剂量(毫希/年)

放射诊断 0.22

放射治疗 0.03

医用同位素 0.002

放射性废物 0.002

核爆炸落下尘 0.01

职业照射 0.009

其他辐射源 0.012

核电站周围 0.001~0.02

『叁』 炼化专业放射线防护管理规定在哪有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将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以加强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保障放射诊疗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已开展放射诊疗项目的医疗机构应当于2006年9月1日前按照本办法规定,向卫生行政部门申请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重新核定医学影像科诊疗科目。
<DIV><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4> 该《规定》所称放射诊疗工作,是指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射线装置进行临床医学诊断、治疗和健康检查的活动。《规定》提出放射诊疗工作按照诊疗风险和技术难易程度分为四类管理: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规定》要求医疗机构开展放射诊疗工作,应当具备与其开展的放射诊疗工作相适应的条件,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的放射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放射防护、安全与放射诊疗质量符合有关规定、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规定》强调,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医疗机构在实施放射诊断检查前应当对不同检查方法进行利弊分析,在保证诊断效果的前提下,优先采用对人体健康影响较小的诊断技术。《规定》提出,实施检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严格执行检查资料的登记、保存、提取和借阅制度,不得因资料管理、受检者转诊等原因使受检者接受不必要的重复照射;不得将核素显像检查和X射线胸部检查列入对婴幼儿及少年儿童体检的常规检查项目;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核素显像检查或X射线检查前,应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应当尽量以胸部X射线摄影代替胸部荧光透视检查;实施放射性药物给药和X射线照射操作时,应当禁止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因患者病情需要其他人员陪检时,应当对陪检者采取防护措施。</FONT></DIV>
<DIV><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4> 《规定》提出了开展放射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放射治疗、核医学、介入放射学、X射线影像诊断的分科条件,包括人员、设备、防护设施等;并要求医疗机构应当对有关设备和场所设置醒目的警示标志。《规定》规定了设置放射诊疗科室应履行的审批手续和准入的形式;并规定了对放射诊疗单位的日常监管内容,包括人员、设备、安全防护、质量保证措施、规章制度和事件报告等要求;还规定了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的责任、内容和依法处罚条款。</FONT></DIV>
<DIV><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4> 据不完全统计,我国已拥有CT机约5000台,居世界第三位;X、γ刀约200台,居世界第一位;医用加速器、钴-60治疗机等放疗设备1400余台,X射线机约7万余台,从事放射诊断和治疗的医疗机构约5万个,我国每年约有2.5亿人次接受放射诊断和治疗。</FONT></DIV>
<DIV align=right><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4>卫生部新闻办公室</FONT></DIV>
<P align=right><FONT face=仿宋_GB2312 size=4>二○○六年二月二十三</FONT></P>

『肆』 放射防护的放射防护的三原则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健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伍』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遵守什么原则

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无害化和发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

放射诊疗版工作人员对患者权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5)我国规定医疗照射设备应每年扩展阅读: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

第三十三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对本机构放射诊疗工作的管理,定期检查放射诊疗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的落实情况,保证放射诊疗的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

第三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本行政区域内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等情况;

(二)放射诊疗规章制度和工作人员岗位责任制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三)健康监护制度和防护措施的落实情况;

(四)放射事件调查处理和报告情况。

『陆』 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的卫生防护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并采取下列管理措施:
(一)设置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
(二)制定并实施放射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三)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检测和检查;
(四)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员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五)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对下列设备和场所设置规定的警示标志:
(一)放射性同位素和装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容器,应当贴有电离辐射标志;
(二)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醒目处,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三)放射工作场所出入口,应当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含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装置和仪表以及射线装置使用和调试维修场所,应当设置必要的警示装置;
(四)在室外、野外从事放射工作及其野外作业放射性同位素临时储存场所应当划出安全防护区域,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五)开放型放射工作场所按有关标准分为控制区、监督区时,可采用国际通用颜色(红、黄)作为工作区域标志;在控制区进出口及其他适当位置,应设置电离辐射警示标志。 放射性同位素的储存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储存放射性同位素必须符合放射防护要求,并不得超过该储存场所防护设计的最大储量;
(二)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同库储存,储存场所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并安装相应的报警装置;
(三)放射性同位素储存场所应当有专人负责,有完善的存入、领取、归还登记和检查的制度,做到交接严格,检查及时,账目清楚,账物相符,记录资料完整。
铁路、民航、交通等运输部门的货运仓库、危险物品储存场所或者可能储存放射性同位素的场所,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和下列卫生要求:
(一)配备与使用场所相适应的防护设施、设备及个人防护用品;
(二)定期进行辐射水平检测;
(三)开放型放射性同位素工作场所工作人员应当做好个人防护,每次操作离开时,应当进行个人体表及防护用品的污染检测,发现污染要立即处理,并做好记录存档;
(四)辐照加工装置、加速器、工业探伤及钴-60治疗装置等辐射源工作场所,应当设有多种联锁装置和应急装置,并做到单一联锁装置发生故障时,其余联锁装置仍能正常工作;
(五)放射工作场所的剂量监测仪表、个人防护用品应当经常检修,保证正常使用。 生产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的生产场所,射线装置启动与调试的作业场所,应当设置相应防护设施,并符合国家有关放射卫生标准和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及其他卫生要求。
生产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与射线装置应当符合放射防护要求,不合格的不得出厂。 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射线装置,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安装、维修或者更换与辐射源有关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验收,确认合格后方可启用;
(二)使用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质量控制检测仪器,并按规定进行质量保证管理;
(三)制定并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和校正,每年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维护保养,并接受检测机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状态检测;
(四)禁止购置、转让、出租或者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和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产品、制品及设备。 从事放射诊断、治疗的单位,应当制定与本单位从事的诊断、治疗项目相适应的质量控制实施方案,遵守质量控制监测规范。放射诊断、治疗装置的防护性能和与照射质量有关的技术指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要求。
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诊断、治疗时,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应当进行屏蔽防护;对孕妇和幼儿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事先告知对健康的影响。 单位和个人购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时,应当事先在当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办理准购批件,经批准后,凭准购批件办理放射性同位素的订货、购货及运输手续。
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销售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详细记录销售去向,做好登记,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禁止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 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者应当遵守下列要求:
(一)按有关运输规定对所运物品进行包装,并在外包装上加贴放射性货包等级标志,其内容有:电离辐射标志、货包等级、核素名称、活度、运输指数;
(二)对货包进行剂量检测,由检测机构出具《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查后,方可运输;
(三)承运单位应当查验《放射性物质剂量检查证明书》无误后,方可办理运输手续,并保证货包在装卸、储存、转运等运输过程中的放射防护安全。
装过放射性同位素的空容器应当按规定进行包装和剂量检测,被放射性同位素污染的空容器的运输,也应当遵守上述要求。 从事放射防护评价、检测和个人剂量监测等工作的检测机构,应当具备相应条件并取得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资质认证。
取得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应当在认证的范围内开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放射工作单位应当建立档案,进行监督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对γ辐照装置、放射治疗装置和γ探伤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并详细记录监督检查结果,发现其不具备放射防护条件的,由原发证机关撤销其卫生许可证,并按本办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经常性的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和医疗卫生机构,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二)查阅有关资料,必要时可以复制相关资料;
(三)责令放射工作单位、检测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立即停止违法活动。 发生放射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并在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一)责令暂停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
(二) 封存造成放射事故或者可能导致放射事故发生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
(三)会同有关部门控制危害现场。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未进行放射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行或者使用的;
(三)放射防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或者使用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卫生许可证失效仍从事放射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伪造、涂改、转让、出租卫生许可证的,除按前款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罚款外,收缴卫生许可证。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一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建立放射防护责任制或者未按规定落实管理措施的;
(二)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国家放射卫生标准或者卫生要求的;
(三)未按规定设置电离辐射标志或者电离辐射警示标志的;
(四)未经备案,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
(五)储存场所未按规定贮存放射性同位素的;
(六)使用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七)未按规定制定放射诊断、治疗的质量控制方案,或者未按放射防护规范、技术标准及卫生要求,进行诊断、治疗的;
(八)未按规定对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及射线装置、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放射防护设施性能等进行检测的;
(九)销售的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未按规定登记或者未报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的;
(十)托运、承运和自行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未经剂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卫生防护要求的;
(十一)对废弃放射性同位素,未按规定处置或者办理注销手续的;
(十二)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健康体检或者未建立健康档案的;
(十三)超出卫生许可范围或者变更项目未按规定经审查同意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放射工作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产生放射危害的从业活动,或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
(一)生产、销售不合格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产品或者射线装置的;
(二)购置、转让、出租不符合防护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及制品和国家规定淘汰的产品的;
(三)向无准购批件的单位和个人出售放射性同位素及其制品或者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的;
(四)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租借给无卫生许可证单位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发生放射事故,造成人体健康损害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停产停业,根据事故级别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卫生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放射工作单位被卫生行政部门注销、撤消或者吊销卫生许可证后,未按规定将放射性同位素送交放射性废物管理机构处置或者送交原供货单位回收,造成放射事故,由卫生行政部门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从事放射卫生检测评价的检测机构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或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认证机关取消资格:
(一)超出资质认证范围从事评价或者检测工作的;
(二)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违反《条例》及本办法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卫生监督执法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导致放射事故发生,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放射工作单位发放卫生许可证或者其他卫生许可批件的;
(二)对已经取得卫生许可的单位不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
(三)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依法采取措施造成放射事故的;
(四)有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柒』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放射诊疗设备应当经检测机构对其进行哪些检测

为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的检测内容。

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二十条规定: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设备和检测仪表,应当符合下列要求:新安装、维修或更换重要部件后的设备,应当经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对其进行检测,合格后方可启用。

定期进行稳定性检测、校正和维护保养,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检测机构每年至少进行1次状态检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放射诊疗设备及其相关设备的技术指标和安全、防护性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与要求。不合格或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放射诊疗设备不得购置、使用、转让和出租。

(7)我国规定医疗照射设备应每年扩展阅读:

放射诊疗设备的相关要求规定:

1、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对患者和受检者进行医疗照射时,应当遵守医疗照射正当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有明确的医疗目的,严格控制受照剂量;对邻近照射野的敏感器官和组织进行屏蔽防护,并事先告知患者和受检者辐射对健康的影响。

2、开展核医学诊疗的医疗机构,应当遵守相应的操作规范、规程,防止放射性同位素污染人体、设备、工作场所和环境;按照有关标准的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避免其他患者和公众受到超过允许水平的照射。

『捌』 人体可接受的安全放射性剂量是多少国家是否对放射性辐射有统一剂量标准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版数值,即必须保权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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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玖』 我国放射防护基本标准,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制有那些规定

国际放射放护委员会(ICRP)1977年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防护的基本原则是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和个人剂量限制。这三项原则构成的剂理限制体系。 使放射性和照射量在可以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照射,要求对放射实践选择防护水平时,必须在由放射实践带来的利益与所付出和健康损害的代价之间权衡利蔽,以期用最小的代价获取最大的净利益。最优化原则又称为ALARA原则,健康代价(曲线A)
正比于总剂量,当总剂量较小时,放射防护代价(曲线B)很高,且随剂量的增加而急剧下降,曲线A和B代价之和有一最小值,这就是最优化健康代价与防射代价之和Wo。放射防护的最优化在于促进社会公众集体安全的卫生保健,它是剂量限制体系中的一项重要的原则。 在放射实践中,不产生过高的个体照射量,保证任何人的危险度不超过某一数值,即必须保证个人所受的放射性剂量不超过规定的相应限值。ICRP规定工作人员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制为50毫希沃特*(mSv),广大居民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1mSv(0.1rem)。我国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中,对工作人在民年剂量当量限值,采用了ICRP推荐规定的限值,为防止随机效应,规定放射性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不应超过50mSv(5rem),公众中个人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应低于5mSv(0.5rem)。当长期持续受放射性照射时,公众中个人在一生中每年全身受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应高于1mSv(0.1rem),且以上这些限制不包括天然本底照射和医疗照射。
个人剂量限制是强制性的,必须严格遵守。各种民政部下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剂量范围的下界,而不是可以允许接受的剂量上限。即使个人所受剂量没有超过规定的相应的剂量当量限值,仍然必须按照最优化原则考虑是否要进一步降低剂量。所规定的个人剂量限值不能作为达到满意防护的标准或设计指标,只能作为以最优化原则控制照射的一种约束条件而已。

『拾』 职业照射,公众照射的年剂量是

职业照射:
连续五年内的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
任何一年中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mSv
公众照射:
连续五年内的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1mSv
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科技的进步,一种看不见的伤害——射线,正在伤害人的身体,因而引起放射性防护问题。
放射性的来源分为天然的放射性和人工放射性两类。生活在地球上的人们经常受到这两种放射性的照射,天然放射性即木底照射是不可避免的,而人工放射性的应用产生了放射性危害。
随着放射同位素的广泛应用,越来越多的人们认识到放射性对机体造成的损害随着放射照射量的增加而增大,大剂量的放射性会造成被照射部位的组织损伤,并导致癌变,即使是小剂量的放射性,尤其是长时间的小剂量照射蓄积也会导致照射器官组织诱发癌变,并会使受照射的生殖细胞发生遗传缺陷。
按照现在的规定,为了保护职工的安全,放射工作人员受到全身均匀照射时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不得超过50mSv。当受到不均匀照射时,有效剂量当量应满足下列不等式:
∑TWTHT≤50mSv
式中:HT——组织或器官(T)的年剂量当量,mSv。
WT——组织或器官(T)的相对危险度权重因子。
∑TWTHT——有效剂量当量,以HEE表示mSv。
为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任一器官或组织所受的年剂量当量不得超过下列限值。眼晶体是:150mSv,而其他单个器官或组织:500mSv。
需要注意的是,年剂量指的是全年积累的照射剂量。
法律上,除了规定职工在正常情况下的受照射最大剂量,也规定了特殊情况下职工和特殊人群受照射最大剂量。
特殊照射时指在正常的运行过程中需要少数工作人员接受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照射,对于这种照射必须事先经过周密的计划,一次性不能超过100mSv,一生不大于250mSv。除此之外,还必须满足眼晶体和其他器官或组织年有效剂量当量。职工接受照射之后,应有医学观察并详细记入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
如果核电站发生了泄漏,就可能导致人员短时间遭受大量辐射。比如日本发生大地震后,福岛核电站发生泄漏,去核电站开展修理工作的工作人员就会遭受大量辐射。他们必须穿上非常繁琐的防护服,在里面呆的时间还不能太长,甚至是呆几分钟就必须换人。
育龄妇女、孕妇和16-18岁实习人员都是重点受保护人群,他们所受的照射必须严格控制,孕妇及哺乳期妇女还有16-18岁实习人员不得接受应急照射,不得在甲种条件下工作。
广大居民也会受到照射,比如说医疗照射,按照法律规定,普通公众的全身均匀照射的年剂量当量限值为5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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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我国规定医疗照射设备应每年相关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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