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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人机矛盾

发布时间:2021-02-23 20:57:56

① 看看安监总局的网站就知道特种设备和特种作业发证的区别,不要再争了

两者不矛盾,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是从不同法规体系做的回要求,前者是《安全生产答法》第23条第二款要求,后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现上升为《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安全生产法》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的上位法,效力更大,后者属于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0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办证归安全监管局系统。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就像你说的八大类设备对应的各类人员,只不过每类细分小类,如锅炉有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工种。办证均归质监局系统。
作为具体某人工种在两个法规下可能重叠,但不矛盾。如我单位电工有《电工安全证》(我单位能安办管理颁发)、《电工安全作业证》(按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证(高、低压)》(电力行业要求颁发)等,根据从业人员岗位颁发管理等。

② 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的检验是否都是法定检验

《特种设备安全法》按照我国目前的具体情况,以改革的精神,进一步明确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的性质、作用,并且规定了检验、检测机构条件和核准及其检验、检测人员的资格要求,为进一步优化法定检验和发挥社会第三方作用奠定了法律基础。
这表明检验工作具有强制性和法定性。从事检验工作的机构应当作为一种法定机构,并且作为非营利性的公益性机构,其设立应当与其承担的检验工作相适应,达到合理布局。
检测机构作为第三方服务机构,受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为其自行检测、检查等工作提供服务。这些工作按照市场需求进行调节,从事这些工作的检测机构可以随着市场的需求而发展,其服务要求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根据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委托以合同形式约定,收费协商决定。
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所从事的检验、检测工作,是技术性较强的一项工作。为了有利于检验、检测机构的建设和发展,《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需要具有一定水平的检验、检测人员和与工作相适应的检验、检测仪器和设备,需要建立一套制度,以确保工作质量,并且必须取得负责特种设备监督管理的部门的核准。
合理优化法定检验 发挥检测社会力量
近几年来,特种设备以每年10%的速度增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检验队伍的力量并没有随之增加,人机不匹配的矛盾越来越大,保障特种设备安全的任务越来越重。工作量和责任追究成为目前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
要解决这些矛盾,可以有两种方法:一种是随着设备的增加,不断相应增加安全监察人员和检验人员,但这在目前的体制下是行不通的;另一种就是加大企业责任,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社会力量。《特种设备安全法》以改革的精神,确定企业自行检测的要求和法定检验的规定,为进一步优化法定检验和发挥检测等第三方力量奠定了法律基础。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应当对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的检验、检测结果和鉴定结论进行监督抽查,但应当防止重复抽查。监督抽查结果应向社会公布。
检验、检测机构工作要做到检验和检测项目符合规定、位置明确、数据可靠、记录具有可追溯、结论判定准确,做到不漏检,不误判,也不因其他人为因素随意进行处理。

③ 我国特种设备管理方针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④ 特种设备告知程序中提交的材料在电梯一章和特种设备法一章中讲的相矛盾,请高手指点

不矛盾,只是你木看懂而已
首先,告知只是告知,不是行政许可。特监科对告知的要求很简专单,一个是施工告属知单,一个是安装改造维修单位资质复印件,送达即可,不需要特监科批准
特检院接收到特监科盖章的告知后,开始审核安装单位的材料,从审核开始,这就叫监督检验了
资料是必须审核的,但是审核不是特监科的事情,是特检院的事情,从特检院审核安装单位提供的材料开始,就进入了监督检验。
详见:TSGT7001-7006

⑤ 电梯开工告知与书面告知是一回事吗书中电梯一章和特种设备一章讲的应提交的材料相矛盾,请高手指点

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十七条第三款 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告知后即可施工。
到质监局办理告知后,再到特种设备检验院报监督检验。
提问者评价
谢谢!

⑥ 勘查和检验是否都具有强制性

勘查和检验是否都具有强制性,勘察必须是强制性的,但是检验是否强制性,这个需要根据是否是开发商楼盘来进行。

⑦ 《特种设备安全法》自什么时候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由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次会议于2013年6月29日通过,2013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号公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特种设备和百姓的生命财产安全息息相关。
对新近出台的《特种设备安全法》进行解读。
【概念】
包括电梯、大型游乐设施等多项内容
特种设备是什么?特种设备姓“特”,有着特定的范畴,它包括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电梯、起重设备、大型游乐设施、客运索道以及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大多在“四高”即高温、高压、高空、高速下运行,与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息息相关,与经济发展、社会稳定息息相关。从建国以来,国家就一直对特种设备安全采取特殊的监管制度。
【意义】
奠定特种设备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石
特种设备是一个国家经济水平的代表,是国民经济的重要基础装备。近年来,由于电梯、起重机械行业的快速发展,数量剧增的特种设备给我们的安全监管提出了严峻挑战。《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诞生,奠定了特种设备安全法治建设的基石,标志着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向科学化、法制化方向迈进了一大步,这是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史上的重大事件。贯彻落实《特种设备安全法》,是建设文明幸福新萧山、保障民生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老百姓关心的社会经济生活当中的一件大事。
【形势】
安全形势严峻、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也让国家立法刻不容缓。
从全国总体上看,特种设备的监管是有效的、安全的。锅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从1979年每万台七起下降到2002年每万台0.5起。十一五期间,万台特种设备死亡人数从2006年0.94人下降到2012年的0.6人。但仍高出发达国家4―6倍。仍以电梯为例,电梯是离百姓最近也是最需要的特种设备,我们经常需要乘坐电梯,特别是在人口密集的场所,如火车站、学校、医院等。电梯如果不安全,经常出故障,就很难说平安。2013年5月,国内在一周时间里连发7起电梯事故,(14日,湖北宜昌沃尔玛超市,正在运行的手扶梯突然断裂,一名女士坠亡;14日,陕西西安,一名女士因为乘电梯踏空而坠亡;15日,广东深圳,一名女护士被电梯夹头身亡;16日,云南玉溪中医院,两名乘客被电梯卡住,其中一人经抢救无效死亡等)。被网络称为“电梯夺命周”,事故频发所产生的恐慌情绪不言而喻。
我区近几年来也相继发生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教训惨痛。如2008年8.28日 萧山恒隆广场电梯井道内人员下坠死亡1人、2011年4月25日 杭州天鹭工艺品有限公司 电梯夹人死亡 1人 直接经济损失44万元、2011年8月29日 明星气体发生氧气瓶爆炸 死亡1人、2011年12月31日 圣山余热锅炉爆炸 死亡1人、2012年4月9日 杭州萧山康达中医门诊部 电梯夹人 死亡1人等等。
【现状】
我区特种设备数量约有60653万台
“我区既是特种设备使用大户,也是生产大户。”目前,我区特种设备数量约有60069万台,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约有38余家、私用单位7962余家,随着我区经济建设的发展,特种设备、企业数量每年以近8%的速度飞速增长,其中电梯的增速达到了每年18%。 设备数量占杭州地区总数的30%,
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检验检测能力与不断增加的安全监管需要之间的矛盾越发突出,安全监管难度越来越大,对我区而言,宣传贯彻好《特种设备安全法》,对于有效预防和减少特种设备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和谐、稳定发展尤其具有重大的显示意义。
【八大亮点】
加大对违法行为处罚力度 最高可罚200万元
《特种设备安全法》亮点有很多,主要归纳为以下八个方面:
一是进一步完善了特种设备管理的制度,突出了企业的主体责任,明确了监察部门的管理责任以及突出了各级人民政府的安全责任。
二是突出了两个原则,对特种设备实施分类监管和重点监管。分类监管是指针对特种设备不同的性能特点、危险程度对它实行不同的监管模式、手段和方法。重点监管原则,就是重点监管人口密集、公众聚集较多的场所,如车站、商场、学校等的特种设备,进行必要的检查、检验、检测,确保安全。
三是进一步完善了监管的范围,一方面使特种设备的监管形成完整的链条,增加了对经营、销售环节的监管。另一方面增加了溯源性,一旦发生问题,可以追溯到源头。
四是安全工作和节能工作相结合,将“节能环保、综合治理”列入工作方针。
五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召回制度,明确责任主体,适时召回。规定在生产使用环节造成特种设备存在危及安全的同一性缺陷的,生产单位应当立即停止生产,主动召回。
六是确立了特种设备的报废制度,设备都有设计年限、使用年限和报废年限,到期了就应该更换、大修甚至报废。如:电梯报废时限-----
七是在事故的责任赔偿中体现为民的原则,在发生了事故后,责任单位的财产在同时支付处罚和民事赔偿的时候,或者其他欠债的时候,当财产不足以同时赔付的时候优先赔付老百姓、优先赔付消费者。
八是进一步加大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安全质量问题常常发生,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可能就是处罚的力度不够,违法成本低。所以这部法律中加强了处罚力度。对事故违法行为处罚最高达到200万元,同时对发生重大事故的当事人和责任人的个人处罚也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处罚个人的上年收入的30%—60%。除了行政罚款,严重的还要吊销许可证,触犯刑律的要移送司法机关,触犯治安条例的由公安机关处置。
另对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处罚力度更加严厉的如有:第八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再处罚款)。
(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
(二)特种设备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未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继续使用的;
(三)特种设备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修理价值,或者达到安全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报废条件,未依法履行报废义务,并办理使用登记证书注销手续的。
第八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条例是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
(二)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
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充装的气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特别是法中第八十四条第 (一)项,虽经过几年的整治,我区特种设备定检率大大提高,如从2005年60%提高到2012年的93.2%,但还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存在未检、漏检甚至使用不合格的特种设备现象(特备是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的定检率较低)。如不及时整改,从2014.1.1起被查处,将付出沉重代价。
围绕以上要点,2014年全区特种设备的重点工作:
一是构建质监“大监管”活动,着力推进“大监管”机制建设。在把特种设备安全“四个率”纳入对各乡镇(街道)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基础上,要求各乡镇(街道)对辖区单位开展“3211”监督管理,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任务分解落实到各乡镇(街道)、站所、村居等,形成层层抓特种设备安全生产的工作格局。
二是全面宣传《特种设备安全法》,营造全社会关注特种设备安全的氛围;
三是做好各类安全大检查。包括集中开展特种设备安全大检查、节日期间安全大检查;
四是加大打击特种设备违法行为。继续打击“四非” 即非法制造、非法安装、非法改造、非法充装和“两超两无”行为即无证使用、无证上岗、超期未检、超期整改。将“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常态化、经常化。加大对液氨储存企业特种设备监察;
五是全面推进电梯物联网监控平台建设,加强电梯安全;
六是加大对出租车气瓶安装、改造、维修的监察,积极推行车用气瓶电子标签和气瓶二维条码信息化管理平台,利用先进手段,提高气瓶监管的科技化水平;
七是清理核对特种设备数据库,加强网络信息化建设,提高监察效率。

⑧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什么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条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节能环保、综合治理的原则。

一、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如同生产安全一样,所有的工作都是将安全放在第一位,其中人的生命是首要的重中之重,这也是社会进步的表现。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尤其是经济利益,因此也会产生矛盾。在处理这方面的矛盾时,首先确保的是设备的安全性,也就是常说的安全一票否决权。

二、预防为主的原则

特种设备安全工作包括事前预防和事后处理两个方面。防止事故的发生是最根本的一种要求,事前预防是防止事故发生的有效措施,前后处理是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特种设备的事前预防就是将所有能够造成事故的因素,从设计、制造、安装,以及改造、修理、使用等都要考虑到,并且采取必要的技术、行政、管理等手段和措施,使其达到安全使用的目的。

由于科学技术、管理水平发展过程中,人们认识的局限性,完全不出事故还是不可能的,但是应当力争将事故保持在可控范围内,并且避免发生重特大灾难性事故。

三、节能环保的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不是说不考虑其他方面,特别是节能和环保。特种设备中有一些设备本身就是高耗能设备。比如锅炉,它是重要的能源转换设备,也是能源消费大户和重要污染源。

在特种设备设计时,如果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尽量考虑到材料的使用、结构的合理、锅炉运行方式的科学等等,就会使特种设备达到即安全又节能环保的要求。

四、综合治理的原则

要做好特种设备安全工作,涉及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的责任、诚信、服务意识,涉及检验机构的技术水平和能力、政府监督管理和执法能力,涉及全社会的安全意识,需要各方协同,通过教育、道德以及经济、行政和法律手段来达到保障安全的目的,就是我们常说的综合治理。

(8)特种设备人机矛盾扩展阅读:

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

1、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包括: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的监督检查、行政执法和行政许可的实施、事故的调查处理等。

2.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一是体现依法行政,规范监督管理者的行为,要求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据本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行使法定职权;二是体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置于法律法规之外,包括监督管理者的行为都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实施,既不能越权,也不能不作为。

⑨ 大型特种设备必须实行什么制不得随意更换操作人员。

你好,是这样的:
大中型特种设备实行机长负责制,其它小型特种设备实行专人负责。
人机固定,操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不得随意更换或调整。

⑩ 特种设备作业和特种作业 有什么区别

两者不矛盾,特来种作业人员、特种源设备操作人员是从不同法规体系做的要求,前者是《安全生产法》第23条第二款要求,后者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现上升为《特种设备安全法》)要求。《安全生产法》是《特种设备安全监管条例》的上位法,效力更大,后者属于行政法规,属于下位法。
特种作业人员包括10中:电工作业、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制冷与空调作业、煤矿安全作业、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作业、石油天然气安全作业、冶金(有色)生产安全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烟花爆竹安全作业、安全监管总局认定的其他作业。办证归安全监管局系统。
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就像你说的八大类设备对应的各类人员,只不过每类细分小类,如锅炉有运行操作、水质化验等工种。办证均归质监局系统。
作为具体某人工种在两个法规下可能重叠,但不矛盾。如我单位电工有《电工安全证》(我单位能安办管理颁发)、《电工安全作业证》(按上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求颁发)、《电工进网作业证(高、低压)》(电力行业要求颁发)等,根据从业人员岗位颁发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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