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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产品质量

发布时间:2021-10-16 20:01:42

㈠ 机械行业生产中常见的质量问题有哪些如何改进

所提出的问题太大,机械行业包括很多大类,不同行业、不同类别的产品质量问题不大一样,至于如何改进是要针对产生问题的原因经过分析后才能制定具体的措施的。
仅 机械行业的主要产品包括以下12类:
(1)农业机械:拖拉机、播种机、收割机械等。
(2)重型矿山机械:冶金机械、矿山机械、起重机械、装卸机械、工矿车辆、水泥设备等。
(3)工程机械:叉车、铲土运输机械、压实机械、混凝土机械等。
(4)石化通用机械:石油钻采机械、炼油机械、化工机械、泵、风机、阀门、气体压缩机、制冷空调机械、造纸机械、印刷机械、塑料加工机械、制药机械等。
(5)电工机械:发电机械、变压器、电动机、高低压开关、电线电缆、蓄电池、电焊机、家用电器等。
(6)机床:金属切削机床、锻压机械、铸造机械、木工机械等。
(7)汽车:载货汽车、公路客车、轿车、改装汽车、摩托车等。
(8)仪器仪表:自动化仪表、电工仪器仪表、光学仪器、成分分析仪、汽车仪器仪表、电料装备、电教设备、照相机等。
(9)基础机械:轴承、液压件、密封件、粉末冶金制品、标准紧固件、工业链条、齿轮、模具等。
(10)包装机械:包装机、装箱机、输送机等。
(11)环保机械:水污染防治设备、大气污染防治设备、固体废物处理设备等。
(12)矿山机械。
以上大类中还包括若干小类,如汽车生产,零部件有铸件、板材、电器等。

㈡ 农业机械可靠性报告

4YZ-4B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
先进性、适用性及可靠性服务情况报告

********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坐落在***********8,是由***********投资建设,占地730亩,计划投资2.5亿欧元,其中*********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金5000万欧元(约5亿人民币),主要生产各类收获机械、农产品冷藏设备等产品。建成后将形成万台收获机械的年生产能力。
4YZ-4B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是**********农业机械装备制造有限公司借鉴同行业品牌产品的成功经验,通过部件的优化设计和配置,采取新的加工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而开发、生产的具有目前国内先进水平的玉米联合收获机。
该产品投产于2011年8月,当年实现销售11台,2012年销量为24台。主要销售在河北、山东、河南、陕西等省份及东北部分地区。
公司生产面积6.5万平方米,分别设下料车间、冲压车间、焊接车间,机加工车间,涂装车间,总装车间及外协外购件库房等;另有成品库房约2.4万平方米。拥有激光切割机、精细等离子切割机、数控液压剪板机、金属圆锯机、半自动、全自动切管机、数控液压折弯机、数控液压机、普通冲床、卷圆机、日本松下机器人焊接生产线、点焊机、悬挂式点焊机、氩弧焊机、二氧化碳保护焊机、交流弧焊机、柔性卧式加工独立单元、卧式加工中心、立式加工中心、PLC数控车床、普通车床、摇臂钻床、立式铣床、前桥加工专用机床、前处理、电泳漆生产线、涂装生产线、割台、前后升运器、剥皮机、动力部分分装流水线、链板式总装配线等加工和装配设备,工艺工装制造精良,从硬件、软件上保证了出厂的每一台机器都能满足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
公司拥有完善的质量保证和控制体系,全面贯彻ISO/TS16949:2009质量管理体系标准,借鉴和引用***********集团在生产制造过程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先进经验和理念,进一步加强生产制造过程的质量控制。在质量检测能力方面拥有三坐标测量机、光谱分析仪、硬度计、涂层测厚仪、红外测温仪、激光测速仪、数显噪声检测仪、割台磨合试验台、变速箱磨合试验台、液压试验台、动平衡机等必备的检验和测量器具、设备,能够进行零部件化学成分、物理性能、尺寸形位公差、涂层厚度,以及装配扭矩等进行全面检测控制,确保产品质量。
公司秉承“一流资源,一流环境,塑造一流品质;全员参与,持续改进,追求顾客满意”的质量方针和“全心为用户”的服务理念,建立了完善的售前、售中、售后服务体系,在收获作业期间呼叫中心24小时不停服务,使********用户买的放心,用的更放心。
********牌4YZ-4B玉米联合收获机适用于北方大部地区,用于收获种植行距为450-650mm,地块横纵坡度不大于8°,籽粒湿度不高于30%,秸秆湿度不大于60%,植株倒伏率不高于5%,最低结穗离地表高度不低于400mm的食用、种用的成熟玉米果穗。该机能一次完成摘穗、果穗收集并装车,秸秆粉碎还田作业。
4YZ-4B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主要由摘穗台、升运器、驾驶台、操纵系统、驾驶室、行走底盘、发动机、剥皮机构、果穗箱、秸秆还田装置、液压系统、电器系统和外围等零部件组成。
摘穗台是玉米联合收获机的主要工作部件,位于机器的前方。工作时摘穗台上的摘穗部件(拉茎辊加摘穗板)将果穗摘落,并输送到割台搅龙再由割台搅龙将果穗由左右两侧向中间推送,抛送至升运器。
升运器与摘穗台成T形配置,用于把收获的果穗及断茎杆提升输送至果穗箱。升运器的顶端设有排茎切碎装置,用于将混入果穗中的断茎秆切碎,并在风机的配合下吹出机外。
果穗箱布置在机器后方,通过连接杆件与底盘铰接。在液压油缸的作用下可实现高位翻转卸粮。
还田机布置在机器中部下方。工作时还田机的刀轴高速逆行驶方向旋转,将田间摘脱果穗的秸秆挑起,同时将散落在田间的苞叶吸起,通过动刀片和定刀齿的共同作用将其打碎并均匀的抛至田间。
行走底盘由驱动桥、转向桥、机架、驱动轮、动力输出组合等零部件组成,借以支撑工作部件完成田间作业、实现整机行走、转向和动力输出等。
发动机布置在剥皮装置前下方,可分别独立地向驱动行走系统、液压系统和主机工作部分提供动力。
液压系统包括转向和操纵两个系统,由齿轮泵供油,并通过单向稳定分流阀优先保证转向系统的供油,以实现机器转向和摘穗台、果穗箱、秸秆还田装置等工作部件的升降动作。
电气系统实行单线制,负极搭铁与机体构成回路,电路中额定电压为12V。
驾驶台布置在机器前方,通过紧固件与底盘机架连接,为操作装置和仪器仪表等提供安装平台。
驾驶室安装在驾驶台上,可以改善操作者的工作环境。
玉米联合收获机的工作原理如下图所示,其工艺流程如下:
收获玉米穗——剥除苞叶——果穗装箱——秸秆切碎还田;装满的果穗可通过倾翻式大容积果穗粮仓装到接粮车内。

1、驾驶台 2、电器 3、液压系统 4、摘穗台 5、驱动桥 6、升运器
7、发动机 8、二次清杂 9、粉碎机 10、剥皮机构 11、转向桥 12、集粮箱
13、底盘 14、果穗箱
玉米联合收获机田间作业工艺流程示意图
工作时玉米联合收获机顺着玉米植株行向前行走,摘穗台两侧分禾器将进入割台收获区的玉米与区外分开。进入收获区的玉米在分禾器的作用下分别进入各摘穗行间,在拨禾链的强制拨动下进入摘穗机构两拉茎辊之间,拉茎辊的快速转动将秸秆快速拉向辊的下方,果穗由于粗于秸秆被摘穗板卡在上面,实现果穗与秸秆的分离,被摘穗板摘下的果穗在拨禾齿的拨动下进入搅龙壳体,在搅龙叶片的作用下集向中部侧,再由拨板拨至升运器内,由升运器刮板送至剥皮装置。摘穗台摘穗时折断的秸秆,在升运器尾部放置的排茎辊作用下排出机外。剥皮装置剥下的果皮和少量籽粒通过链耙和下筛分别排出机外和进入集粮箱;剥皮后的果穗进入果穗箱。果穗箱满后,操纵卸粮手柄,使果穗箱翻转卸粮。果穗可卸至运输车上,或直接卸到地面。还田机的刀轴高速逆行驶方向旋转,将田间摘脱果穗的秸秆挑起,同时将散落在田间的苞叶吸起,通过动刀片和定刀齿的共同作用将其打碎并均匀的抛至田间。
4YZ-3B型自走式玉米联合收获机是一款非常适合我国国情的机器,它较好的满足了我国部分地区玉米收获要求,深受用户喜爱。
**********公司
2013年9月

㈢ 江西省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监督检测中心怎么样

这个不太清楚,但是专业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科标可以检测

㈣ 目前对农业机械质量管理有哪几种方式

目前,除来了国家产品质量监督部门自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实施质量监督抽查和市场监督管理外,对农业机械质量管理主要有农业机械试验鉴定、农业机械质量调查、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等方式。各省农机化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依法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农业机械质量投诉监督机构受理、协调处理农户的投诉,并为农业机械质量调查提供依据。

㈤ 《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对农业机械产品和使用安全有哪些规定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安全工作。《农业机械化促进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16151),就是目前必须强制执行的国家标准之一。
第十三条规定,“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因此,农业机械生产者和使用者,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采取安全措施,预防事故发生,保障生命财产安全。
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目前,各级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结合春耕、“三夏”、“三秋”等农业生产重要时节以及安全生产月等重点时期,开展广泛的农机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深入宣传安全法规、安全常识,培训农机驾驶操作技能,促进安全生产。

㈥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㈦ 现在农业机械设备面临哪些问题

现在农业机械设备面临的问题就是生产厂家不正规,例如生产有机肥设备厂家,有的小版作坊没有生产证权就可以生产,设备质量是无法保证的。另外就是有一些中间商打乱了有机肥设备的价格市场,设备的虚价过高,使真正的有机肥设备厂家无利润可得,最后导致有机肥设备买家的投资加大。

㈧ 慧农农业机械,有人知道吗他们产品的质量怎么样

农业机械是指在作物种植业和畜牧业生产过程中,以及农、畜产品初加工和处理过程中所使用的各种机械。农业机械包括农用动力机械、农田建设机械、土壤耕作机械、种植和施肥机械、植物保护机械

㈨ 农业机械的制造要求

农业技术要求
用于某项作业的农业机械,首先应满足作业的农业技术要求,并具备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调整的可能性,或采用变型的方式,以适应不同的农业技术要求。
操作使用要求
农业机械的使用分散、环境条件差且复杂多变,而且农事作业的季节性很强,因而对农业机械的要求是:安装、调整、保养、与拖拉机的挂接、工作部件的起落、易损件的更换和一般故障的排除等简单易行,并采取各种安全防护措施,以保障机器的正常运转和操作人员的安全。例如在土壤耕作机械上安置自动越障装置和各种外露运动件的防护罩或挡板,以及防寒、隔热、防尘、隔音和减振等设施。
通用性和综合利用
为提高农业机械的利用率、降低作业成本,在保证农业技术要求的前提下,农业机械应有广泛的通用性和很高的综合利用程度。例如一台通用机架,可以换装播种、中耕、开沟、培土、施肥、植物保护和薯类挖掘等各种不同部件,以便用于不同季节的不同作业。一台谷物联合收获机只要更换和调整少数部件,即可用以收获水稻、麦类、豆类、玉米、高粱和向日葵等多种作物。
系列化机械
农业机械及其零部件的标准化、通用化和系列化,是保证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便于供应配件和维修的重要措施。在中国,制订并实施了有关各类农业机械的类型、基本参数、技术条件、试验方法和主要零部件尺寸规格等项目的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还制订了铧式犁、旋耕机、圆盘耙、水田耙、播种机、水稻插秧机、潜水电泵、喷灌泵、摇臂式喷头和饲料粉碎机等产品系列,其中有的系列产品零部件通用化程度达到80~85%以上。
其他技术经济指标
包括农业机械的生产率、使用寿命、价格和作业成本,以及劳动力、能量和钢材的消耗等,通常用单位幅宽或单位小时生产率的机器重量、金属耗量、机器价格和所需功率等指标来衡量,或者用完成单位作业量的成本、劳动力和能量消耗等指标来衡量。在确定农业机械新产品或新品种的经济效果和推广使用的可能性时,可以将这些指标与原有产品或人工作业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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