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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农业机械安全会议

发布时间:2021-06-12 09:07:41

① 中国政府对农业机械化有什么政策

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该法规共计八章三十五条,2004年11月1日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十六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6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4年6月25日

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机械化促进法
2004年6月25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附则[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鼓励、扶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促进农业机械化,建设现代农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业机械化,是指运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装备农业,改善农业生产经营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和经济效益、生态效益的过程。
本法所称农业机械,是指用于农业生产及其产品初加工等相关农事活动的机械、设备。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推进农业机械化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采取财政支持和实施国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以及金融扶持等措施,逐步提高对农业机械化的资金投入,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按照因地制宜、经济有效、保障安全、保护环境的原则,促进农业机械化的发展。
第四条国家引导、支持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自主选择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迫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其指定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五条国家采取措施,开展农业机械化科技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培养农业机械化专业人才,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服务,提高农业机械化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负责农业机械化有关工作的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

第二章 科研开发
第七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有关单位采取技术攻关、试验、示范等措施,促进基础性、关键性、公益性农业机械科学研究和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
第八条国家支持有关科研机构和院校加强农业机械化科学技术研究,根据不同的农业生产条件和农民需求,研究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支持农业机械科研、教学与生产、推广相结合,促进农业机械与农业生产技术的发展要求相适应。
第九条国家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开发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和先进材料,提高农业机械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水平,降低生产成本,提供系列化、标准化、多功能和质量优良、节约能源、价格合理的农业机械产品。
第十条国家支持引进、利用先进的农业机械、关键零配件和技术,鼓励引进外资从事农业机械的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

第三章 质量保障
第十一条国家加强农业机械化标准体系建设,制定和完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维修质量和作业质量等标准。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技术要求,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强制执行的技术规范。
第十二条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应当依法组织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农业机械产品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根据农业机械使用者的投诉情况和农业生产的实际需要,可以组织对在用的特定种类农业机械产品的适用性、安全性、可靠性和售后服务状况进行调查,并公布调查结果。
第十三条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质量负责,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零配件供应和培训等售后服务责任。
农业机械生产者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产的农业机械产品上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装置、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十四条农业机械产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农业生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农业机械使用者有权要求农业机械销售者先予赔偿。农业机械销售者赔偿后,属于农业机械生产者的责任的,农业机械销售者有权向农业机械生产者追偿。
因农业机械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五条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的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
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1]

第四章 推广使用
第十六条国家支持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推广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推广农业机械产品,应当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需要,并依照农业技术推广法的规定,在推广地区经过试验证明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
农业机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可以委托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对其定型生产或者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检测,作出技术评价。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应当公布具有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的农业机械产品的检测结果,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选购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信息。
第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同的农业区域建立农业机械化示范基地,并鼓励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等建立农业机械示范点,引导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使用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
第十八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促进农业结构调整、保护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推广农业新技术与加快农机具更新的原则,确定、公布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省级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根据上述原则,确定、公布省级人民政府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产品目录,并定期调整。
列入前款目录的产品,应当由农业机械生产者自愿提出申请,并通过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进行的先进性、适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鉴定。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农民合作使用农业机械,提高农业机械利用率和作业效率,降低作业成本。
国家支持和保护农民在坚持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自愿组织区域化、标准化种植,提高农业机械的作业水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区域化、标准化种植为借口,侵犯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对农业机械安全使用的宣传、教育和管理。
农业机械使用者作业时,应当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操作农业机械,在有危险的部位和作业现场设置防护装置或者警示标志。

第五章 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一条农民、农业机械作业组织可以按照双方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为本地或者外地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提供各项有偿农业机械作业服务。有偿农业机械作业应当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农业机械作业质量标准。
国家鼓励跨行政区域开展农业机械作业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支持农业机械跨行政区域作业,维护作业秩序,提供便利和服务,并依法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和扶持发展多种形式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推进农业机械化信息网络建设,完善农业机械化服务体系。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应当根据农民、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的需求,提供农业机械示范推广、实用技术培训、维修、信息、中介等社会化服务。
第二十三条国家设立的基层农业机械技术推广机构应当以试验示范基地为依托,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无偿提供公益性农业机械技术的推广、培训等服务。
第二十四条从事农业机械维修,应当具备与维修业务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具有农业机械维修职业技能的技术人员,保证维修质量。维修质量不合格的,维修者应当免费重新修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维修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农业机械生产者、经营者、维修者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自愿成立行业协会,实行行业自律,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1]

第六章 扶持措施
第二十六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农业机械生产者增加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投入,并对农业机械的科研开发和制造实施税收优惠政策。
中央和地方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开发资金应当对农业机械工业的技术创新给予支持。
第二十七条中央财政、省级财政应当分别安排专项资金,对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国家支持推广的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给予补贴。补贴资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及时、有效的原则,可以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也可以采用贴息方式支持金融机构向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购买先进适用的农业机械提供贷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八条从事农业机械生产作业服务的收入,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
国家根据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对农业机械的农业生产作业用燃油安排财政补贴。燃油补贴应当向直接从事农业机械作业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发放。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农村机耕道路等农业机械化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为农业机械化创造条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农业机械化信息搜集、整理、发布制度,为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免费提供信息服务。[1]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农业机械驾驶、操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安全操作规程,违章作业的,责令改正,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农业机械试验鉴定机构在鉴定工作中不按照规定为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进行鉴定,或者伪造鉴定结果、出具虚假证明,给农业机械使用者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农业机械化工作的部门违反本法规定,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农业机械生产者、销售者对其生产、销售的农业机械产品进行鉴定的,由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规定,截留、挪用有关补贴资金的,由上级主管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截留、挪用的资金,没收非法所得,并由上级主管机关、监察机关或者所在单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法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② 农业机械田间作业安全事项有哪些

(1)作业前,要认真检查动力机械和作业机具的技术状况,必须保持农业机械技术状专况完好。

(2)农业机属械的农田作业,除了农机驾驶操作人员外,还需一些辅助人员协助完成,特别是在夏收、秋收作业现场人多、机械多,情况复杂,容易发生事故。因此要有专人现场指挥,维护好作业秩序。

(3)驾驶操作人员要与辅助人员协调一致,密切配合。驾驶要平稳,严格按照作业速度行驶。行驶起步时应鸣喇叭,告知辅助人员有所准备,以免发生事故。

(4)农机作业现场常常会遇到小孩围绕车辆玩耍的情况,因此驾驶操作人员在起动作业时,要先观察,确认安全后再进行作业。作业中,也要时刻注意田间、地头是否有人休息或劳动。

③ 如何推进乡镇农业机械安全健康发展

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反映了我们党对发展问题新的认识,是指导发展的世界观和方法论的集中体现。科学发展观内涵丰富,其中包括安全发展这个基本要素。安全发展是指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各个行业和领域、各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发展,以及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必须把安全作为基础前提和保障,自觉遵循党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的同步协调发展。

安全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一方面,安全保障发展,推进发展稳定持续;另一方面,发展促进安全,使安全更有保障。安全与发展相辅相成。随着人民群众对生产与生活质量、生命与健康保障的要求越来越高,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必须正确处理安全与发展的关系,坚持发展是第一要务,但发展必须是安全的、科学的。

目前,我国农业已进入加快改造传统农业、走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道路的关键时期,农业机械化也进入了快速推进重要时期,这个时期也是农机事故易发期,农机安全生产工作将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一方面,农机装备总量持续增长,另一方面,农机服务社会化蓬勃发展。农机作业范围不断扩大,贯穿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各个环节。农机量大面广,流动分散,安全隐患多,监管难度大,各级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所面临的工作任务十分艰巨,需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普及安全生产知识,改善农机安全技术状态,提高农机驾驶操作人员水平,减少农机事故和有效控制重特大事故。在工作中,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坚定信心,锐意进取。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经过30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打下了基础,积累了经验,取得了成效,面对新形势、新要求,要进一步增强责任心、使命感和自信心、进取心,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科学的态度、务实的作风迎接挑战,保持奋发向上的精神状态,在新

的起点上全面开创农机安全监理工作新局面。一是推进学习型机构建设,全面提高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二是推进思想观念转变。要立足农业机械化理清思路,面向农业生产和农机服务社会化谋划工作,进一步推进重路上轻路下、重核发轻标准、重处罚轻服务的思想转变,切实抓好农机安全源头和作业过程的全面监管和服务。三是推进监理机制创新。完善政府主导、部门配合、农机主抓、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形成一级抓一级、条块结合、齐抓共管的工作局面。总体上我国已进入以工补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实现农机安全生产,既要发挥好法治规范效力,又要多策并举,发挥好政策引导作用。特别是要研究公共财政投入农机安全监理、支持农民安全生产的途径,着力构建财政对农机安全投入补贴支持的新机制。

2、依法办事,规范管理。法制是维护农机安全生产的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生命力在于实施。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要贯彻落实法规制度,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一是要依法办事。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牌证核发工作;严格按照规定进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员的考试工作,坚决做到未经考试或考试不合格的不得核发驾驶证。二是要规范管理。要实化每一个流程,抓好每一个环节,注重每一个细节,把好每一个关口。三是要强化监督。定期开展规范化检查,查找工作漏洞,制定整改措施,完善管理机制。四是要加强统计。严格执行业务统计报告制度。严格执行较大以上农机事故快报制度,按层级时限及时上报。要按照法律规定与公安交管部门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定期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通报拖拉机登记和驾驶证发放情况,及时向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了解拖拉机路上交通事故和违章情况,防止因信息不畅通而导致管理上的疏漏。

3、加强配合,综合治理。农机安全生产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领域多、环节多,必须统筹兼顾,加强配合,综合治理。要善于把生产企业和鉴定、推广、培训机构及有关部门工作的各环节统筹好、协调好,使之相互促进、相互支持、实现良性互动。一是加强对生产企业的宣传工作,及时宣贯有关农机安全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化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引导生产企业生产符合安全条件的农机产品。二是加强与鉴定机构协作,强化安全技术鉴定。三是加强与推广机构合作,积极推广先进、适用、可靠、安全的农业机械,引导农民选购符合安全要求的农机具。四是加强与培训机构联系,建立定期情况交流或联席会议制度,及时协调和研究解决

培训与考试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五是加强与安监、公安等部门配合,协调公安依法加大对农机路查力度或建立联合检查机制,组织开展专项整治活动,排查事故隐患。六是加强向农机化行政主管部门汇报,强化组织领导和工作统筹协调,把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与农业机械化工作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推进。要通过加强配合,形成各方面共同参与、推动治本、排查隐患、促进安全的强大合力。

4、夯实基础,优质服务。一是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巩固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保障执法工作经费。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培训工作,推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资质管理制度,统一全国资质考试标准,核发全国统一资质证件,实行持证上岗。二是抓好基层安全管理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农业机械化主体在安全生产中的带头作用,提升安全监理效果。三是加强行风建设。加强思想政治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以民为本、为民服务、帮民解难、助民增收、保民平安观念,廉洁奉公,为农民办实事、办好事。四是开展优质服务。继续推行农机安全监理公开办事制度,广泛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继续推进业务办理一站式服务模式,实行承诺服务和首问负责制,方便农民群众。坚持工作重心下沉、防控措施关口前移,深入基层、贴近农户、服务农民,开展宣传教育、技术检验审验、业务咨询等各项服务活动,帮助农民解决实际困难,以优质服务促进农机安全生产。五是实施科技兴安。积极争取投入,加快新技术、新方法、新装备科研开发步伐,推广检验、考试、宣传教育、事故勘验、安全检查、监理信息等装备设备的应用,依靠科技进步,不断改善农机安全监理手段,努力提高科学化、信息化、现代化水平。#p#分页标题#e#

因此,在推进农业机械化发展过程中,应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认真贯彻落实2008年和2009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的加强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要求,做到在依法安全监理能力建设上上台阶,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法定牌证监管率提升上有突破,在农业关键生产环节、重点农机具和重要农时季节安全生产防控上取成效,切实夯实安全基础,提升安全水平,提高发展质量,增强发展后劲,走安全发展之路,使农业机械化更加发展、农民生命财产更加安全、农民生产生活更加殷实、农村社会更加和谐。

④ 夏季如何做到安全使用农业机械

(1)各类农业机械在投入三夏农业生产前,要做好检修和调试工作。并经县农机主管部回门检验合格。在使用答中,切实做好班次保养和其他各类保养,经常保持机械的良好技术状态,严禁“带病”作业。

(2)机房、油库、麦场要有防火设施,备足灭火器材、沙土和防火用水;场内、场边不准存放各种油料;拖拉机进场作业要有专人看护。

(3)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收割、运输、轧场等作业时,必须安装离心式防火罩;排气管在车身下面和朝下安装的拖拉机等农业机械不准从事场上的作业。轧场时严禁高速行驶和急转弯,避免碰撞、摩擦发热等火灾隐患产生。

(4)严禁使用国家已经明令淘汰的脱拉机机型。脱粒机进行作业时,工作人员要扎紧衣袖,留长头发的女同志应戴工作帽。脱粒机、联合收割机发生堵塞时,应停机检查,严禁在运行中排除故障及进行调整。

(5)农机具驾驶、操作人员要保持充足的睡眠,确保正确使用、操作农业机械,避免因疲劳过度操作失误发生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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