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注冊科技公司,經營范圍應該怎麼填寫才能包括多一點
根據《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申請人應當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選擇一種或多種小類、中類或者大類自主提出經營范圍登記申請。對《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中沒有規范的新興行業或者具體經營項目,可以參照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等提出申請。
根據該條款的規定,經營范圍要涵蓋廣一點,可以選擇按大類填寫。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大類是農業,中類就包括穀物種植、豆類、油料和薯類種植、水果種植等,而小類就更廣,包括稻穀種植、小麥種植、玉米種植、葡萄、柑橘、香蕉種植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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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經營范圍登記管理規定》
第四條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應當在申請登記前報經有關部門批准後,憑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企業申請登記的經營范圍中屬於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等規定在登記後須經批準的經營項目(以下稱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依法經企業登記機關核准登記後,應當報經有關部門批准方可開展後置許可經營項目的經營活動。
第五條
企業登記機關依照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登記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批准文件、證件對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沒有表述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和《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登記。
前置許可經營項目以外的經營項目,企業登記機關根據企業的章程、合夥協議或者申請,參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及有關政策文件、行業習慣或者專業文獻登記。
企業登記機關應當在經營范圍後標注「(依法須經批準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
第六條
企業經營范圍中包含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取得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批准文件、證件的名稱、審批機關、批准內容、有效期限等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其中,企業設立時申請的經營范圍中包含前置許可經營項目的,企業應當自成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示。
審批機關的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企業應當自批准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將有關變更事項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社會公示。
第七條
企業的經營范圍應當包含或者體現企業名稱中的行業或者經營特徵。跨行業經營的企業,其經營范圍中的第一項經營項目所屬的行業為該企業的行業。
第八條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企業作出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之日起30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合夥企業、個人獨資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應當自作出變更決定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前置許可經營項目,或者其批准文件、證件發生變更的,應當自審批機關批准之日起30日內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
企業變更經營范圍涉及後置許可經營項目,其批准文件、證件記載的經營項目用語與原登記表述不一致或者發生變更的,可以憑批准文件、證件向企業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