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儀器設備產品生產標准

發布時間:2021-05-16 00:47:01

⑴ 儀器設備上的規格型號和規格有什麼區別

規格:對產品和使用原料所規定的型式和標准
規格型號:指儀表設備等的性能、規格、大小
從兩者定義不難看出,規格是一個標準定義,規格型號是針對設備按照標准具體定義。兩者在通常情況下,可以認為是同一種意思。

⑵ 如何讓產品實現標准化生產

農業標准化是指遵循簡化、統一、協調、選優等原則,實現農業生產的指標化、規范化、科學化,達到高效、低耗地提高農產品的產量與質量,協調人類與自然的關系,以取得最好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促進農業的可持續發展。實施農業標准化生產是農業應對農產品國際化市場化的重要戰略選擇,是建設現代農業的客觀要求,是實現農業可持續發展的重要保證,是提高人民生活質量的迫切需要。
農業標准化生產的開展可以遵循如下六個步驟:
一是策劃。策劃的主要目標是根據市場需求和合作社的現狀與發展目標,確立合作社農業標准體系建設的基本目標和實施步驟。農業標准化體系建設的目標要建立在市場調查和信息收集的基礎上進行科學決策。市場調查主要包括合作社目標市場的需求情況,競爭對手情況,社會經濟環境等。信息收集主要是一些相關國家、行業、地方國家標准(包括農產品標准、食品安全衛生、農業投入品限量標准、人身健康安全標准等)。
二是標准制定與修訂。根據策劃的結果,制定合作社的農業標准。在標準的制定過程中要特別注意,要與現行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銜接配套;要從標准體系設計的角度開展標准制定活動;合作社標准應根據技術、市場變化及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變化及時修訂。
三是充分准備。在實施標准化工作以前,要做好各項准備。一是思想准備,使參與方了解事實標準的重要意義和作用,自覺運用標准、執行和維護標准;二是組織准備,為加強對實施標准工作的領導,根據工作量大小,應組成由主要領導牽頭、農技人員組成的工作組,或設置專門機構負責標準的貫徹和實施。三是技術准備,包括製作宣傳、培訓材料,培訓參與方;制定相關崗位工作規程(作業指導書);對關鍵技術的攻關;必要時,開展實施的試點工作。四是物資准備,包括所需要的設備、儀器、工具、農業生產資料等。
四是開展試點。農業標准在全面實施前,可根據需要,選擇有代表性的地區和單位進行貫徹標准試點。在試點時可採取「雙軌制」,即貫徹合作社與未貫徹合作社相互比較,積累數據,取得經驗,為全面貫徹標准創造條件。
五是全面實施。在試點成功後,可進入全面實施階段。實施過程要特別強調在生產各環節均應做到,有標可依,嚴格執行標准,在實施中進一步強化執行標準的觀念。
六是總結改進。通過對標准實施過程中所遇到的困難及解決的方法進行總結,進一步提高標準的可行性和適用性。另外,還要對標准實施管理體系進行總結,提出改進計劃,落實改進措施。

⑶ 教學設備產品標准中如何確定產品的技術要求

產品標準的基本要求是依據標准能夠全面准確判定產品質量。當前,教學儀器產品標准中存在較多問題。為更好地解決這些問題,需要從產品標准化入手,根據制訂標準的三大原則,進一步明確產品的技術要求,為提升產品質量服務。制訂標準的三大原則

⑷ 設備統一分類及編號的國家標准

一、目的
為了滿足國民經濟核算以及各項統計的需要,全面反映我國產品、服務的生產實物量和業務量,為國家進行宏觀管理和調整經濟政策提供依據,特編制《統計上使用的產品分類目錄》(簡稱:《產品分類目錄》)。
二、產品范圍
《產品分類目錄》(徵求意見稿)共分上中下三冊:
上冊包括:農、林、牧、漁業產品、礦產品、食品、飲料、煙草、
紡織品、服裝、鞋帽、皮革、毛皮及其製品、木材加
工及木、竹、藤、棕、草製品、傢具、紙及紙製品、
印刷品、記錄媒介的復製品、文教體育用品;
中冊包括:石油製品、焦炭、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醫葯、化學
纖維、橡膠塑料製品、非金屬礦物製品、金屬冶煉及
壓延產品、金屬製品、通用及專用機械設備、交通運
輸設備、電氣機械及器材、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
電子設備、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廢舊材料
回收加工品、電力、燃氣及水;
下冊包括:建築業產品和服務業產品。
三、對應的有關標准
《產品分類目錄》的編制主要對應、參考了以下標准分類:
1. 國家標准《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
2. 聯合國統計司制定的《產品總分類》(CPC,1.0版);
3. 國家海關總署制定的《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簡稱HS,2005年版)。
四、分類原則
按產品用途分類是《產品分類目錄》編制所遵循的主要原則,同時也充分考慮了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 4754-2002)國家標準的銜接。
五、代碼的編制方法
《產品分類目錄》中的產品代碼最多有10位,共分為五層,每層兩位代碼。
第一層:2位代碼,原則上為國民經濟行業的大類代碼(建築產品、公共管理除外);
第二層:4位代碼,考慮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國家標準的銜接,這層代碼盡可能地與行業分類小類的4位代碼相一致,或按行業中類代碼編制。
第三層~第五層,原則上每層為01~99的兩位順序代碼,最後的其他產品一般用「99」表示。
六、對應代碼
在《產品分類目錄》的上、中兩冊中,每個產品條目的後面共對應了三列代碼:除《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小類的4位代碼以外,CPC表示聯合國《產品總分類》(1.0版本)的相應產品代碼,HS表示《海關統計商品目錄》的產品代碼。
在下冊中,每個產品條目的後面對應了兩列代碼:《國民經濟行業分類》小類4位代碼,CPC表示聯合國《產品總分類》(1.0版本)的相應產品代碼。
七、產品的計量單位
在《產品分類目錄》的上、中兩冊中,均對每一種產品規定了計量單位。計量單位一般以最小單位為基準,以適應超級匯總基層填報的需要。
對《產品分類目錄》中規定了復合計量單位的產品,如無特殊要求,均按第一計量單位填報。
八、《產品分類目錄》的使用
《產品分類目錄》共編制產品及服務類別34000多個條目,日常統計及各項普查,均要求從該《產品分類目錄》中選擇,並要求統一執行目錄中規定的產品代碼及其計量單位。其餘產品可作為准確劃定企業或單位的活動性質,按《國民經濟行業分類》進行歸類的依據,為《產品分類目錄》與《國民經濟行業分類》的聯庫建設,建立統計標准體系提供基礎條件。
考慮與歷史資料的對比,對需要匯總的總量產品,目錄中規定了代碼區間。如:
1520 酒 1521—1529 千升
如果需要 「酒」的總量數據,將目錄中「1521—1529」的有關統計數據加工匯總即可。

目 錄

1. 農、林、牧、漁業產品1
2. 礦產品29
3. 農副食品加工產品及食品45
4. 飲料、酒及酒精78
5. 煙草製品85
6. 紡織品86
7. 服裝、鞋、帽112
8. 皮革、毛皮及其製品130
9. 木材及木、竹、藤、棕、草製品134
10. 傢具141
11. 紙及紙製品146
12. 印刷品、記錄媒介的復製品152
13. 文教體育用品156
14. 石油製品、焦炭及核燃料加工169
15. 化學原料及化學製品172
16. 醫葯260
17. 化學纖維321
18. 橡膠製品324
19. 塑料製品331
20. 非金屬礦物製品339
21. 黑色金屬冶煉及壓延產品378
22. 有色金屬冶煉及壓延產品407
23. 金屬製品430
24. 通用設備457
25. 專用設備508
26. 交通運輸設備615
27. 電氣機械及器材642
28. 通信設備、計算機及其他電子設備671
29. 儀器儀表及文化、辦公用機械700
30. 工藝品及其他製造產品737
31. 廢棄資源和廢舊材料回收加工品747
32. 電力、燃氣及水750

⑸ 誰有體外診斷試劑及檢驗儀器生產方面的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共享一下,謝謝!

轉發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
(批發)驗收標准和開辦申請程序等文件的通知
蘇食葯監市〔2007〕363號
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
現將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准和開辦申請程序的通知》(國食葯監市〔2007〕299號)、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體外診斷試劑經營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葯監辦〔2007〕179號)轉發給你們,並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認真遵照執行。
一、各級食品葯品監管部門要嚴格按照國家局有關要求,認真做好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許可證審批工作,並及時將相關精神轉告各有關單位。
二、凡在我省申請新開辦體外診斷試劑的經營企業(批發),按以下程序申報:
(一)單一經營葯准字型大小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經營企業(批發),按省局《關於印發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等有關工作程序的通知》(蘇食葯監市【2007】338號 以下簡稱:省局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批發)工作程序)要求辦理;
(二)單一經營械准字型大小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經營企業(批發),按各市局核發《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批發)工作程序辦理;
(三)同時經營葯准字型大小和械准字型大小體外診斷試劑產品的企業(批發),分別按省局或市局核發《葯品經營許可證》(批發)和《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批發)工作程序辦理,現場檢查由省、市共同實施。
三、已獲《葯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批發)的企業,申請增加葯准字型大小或械准字型大小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范圍,應分別按省局或市局相關申報工作程序辦理。
四、已取得經營葯准字型大小或械准字型大小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資格的企業,必須嚴格按照國家局下發的驗收標准進行自查。凡是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必須限期整改;經整改後仍不能達到規定要求的,按照許可證核發的許可權,由原發證單位注銷其相應的體外診斷試劑經營范圍。
五、各地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請及時告知省局葯品市場監督處。
附件:1.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關於印發體外診斷試劑經營企業(批發)驗收標准和開辦申請程序的通知》
2.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關於體外診斷試劑經營監管有關問題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九月二十九日

附件:
江蘇省體外診斷試劑批發企業驗收細則

第一章 機構與人員
第一條 企業法人代表是企業質量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企業發生的違法行為承擔領導責任,企業負責人是本企業質量管理工作主要責任人,對本企業發生的違法行為承擔主要責任;企業質量負責人和銷售人員是本企業質量管理直接責任人,對本企業發生的違法行為承擔直接責任。
第二條 企業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質量管理負責人和銷售人員在原單位工作期間,無因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等原因發生過《葯品管理法》第76條以及第83條規定的情形。
第三條 企業負責人應具有大專以上學歷,熟悉國家有關診斷試劑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所經營診斷試劑的知識。
第四條 企業質量負責人應具有本科以上學歷和執業葯師職稱,熟悉《葯品管理法》、《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條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並有3年以上從事體外診斷試劑經營管理工作經驗,能夠對企業的經營行為及產品質量實施有效管理。
第五條應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質量管理人員,企業質量負責人能有效行使質量管理職能,對診斷試劑質量具有裁決權。
第六條質量管理人員不少於2人,其中1名為執業葯師;1名為主管檢驗師,並具有檢驗學相關專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從事檢驗相關工作3年以上工作經歷。
第七條驗收、售後服務人員應具有檢驗學中專以上學歷;企業保管、銷售等工作人員,應具有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程度。
第八條質量管理、驗收、保管、銷售等工作崗位的人員,應按照葯品批發企業相關規定,接受崗前培訓,經考試合格後方可上崗。
第九條 企業質量管理及銷售等人員不得在其他葯品生產、經營、使用等單位兼職。
第十條 企業應加強對從業人員的培訓、監督、考核和管理,並建立銷售人員管理檔案。
第二章 設施與設備
第十一條企業注冊地址、營業場所必須保持一致,注冊資金不少於300萬元人民幣。
第十二條 營業場所及倉庫不得設在部隊營房、居民住宅區等其他不適合體外診斷試劑經營、儲存的場所,營業場所面積不得少於200平方米,倉庫面積不得少於300平方米。
第十三條 經營場所及庫區周圍應衛生整潔,無污染源;體外診斷試劑儲存作業區應與經營、辦公等其他區域有效隔離;庫房內牆、頂和地面、牆面應光潔、平整,門窗結構嚴密。
第十四條倉庫應設置冷庫,其容積應與經營規模相適應,但不小於30立方米。
第十五條倉庫應有以下設施和設備:
(一)診斷試劑與地面之間有效隔離的設備,須配有輕型貨架不少於80米;
(二)通風及避免陽光直射的設備;
(三)有效自動調控、檢測溫濕度的設備。冷庫應配有自動監測、調控、顯示、記錄溫度狀況和自動報警的設備,備用發電機組或安裝雙路電路,備用製冷機組;
(四)符合儲存作業要求的照明設備;
(五)不合格診斷試劑、退貨診斷試劑專用存放區域或設施設備;
(六)包裝物料的儲存場所和設備;
(七)診斷試劑的質量狀態應實行色標管理,待確定診斷試劑為黃色,合格診斷試劑為綠色,不合格診斷試劑為紅色。
第十六條應有與經營規模和經營品種相適應,符合體外診斷試劑儲存溫度等特性要求的運輸設施設備,至少有一輛車載冷藏車,並配有運輸過程中實時監測溫度的設施設備。
第十七條具有符合要求的產品營業場所及輔助、辦公用房以及倉庫管理、倉庫內產品質量安全保障等進出庫、在庫儲存與養護方面的條件、設施和環境。
第十八條 應設有獨立的計算機管理信息系統,能覆蓋企業內產品的購進、儲存、運輸、銷售以及經營和質量控制的全過程;能全面記錄企業經營管理等方面的信息;符合葯品、醫療器械經營各環節的要求,並符合當地(食品)葯品監管部門(機構)對企業產品進銷存、倉庫溫濕度監測、銷售人員管理等遠程監管的要求。
第十九條應對所用設施和設備的檢查、保養、校準、維修、清潔建立檔案。
第三章 制度與管理
第二十條企業應根據葯品、醫療器械監督管理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制定符合企業實際的質量管理文件,並有措施保證實施,其內容包括:質量受權人及質量管理制度、職責、工作程序等。
(一)質量管理制度應包括:質量管理文件的管理;內部評審的規定;質量否決的規定;診斷試劑購進、驗收、儲存、銷售、出庫、運輸、售後服務的管理;進口體外診斷試劑質量審核管理;診斷試劑有效期的管理;不合格診斷試劑的管理;退貨診斷試劑的管理;設施設備的管理;人員培訓的管理;人員健康狀況的管理;計算機信息化管理。
(二)質量管理職責應包括:質量管理、購進、驗收、儲存、銷售、運輸、售後服務、信息技術等崗位的職責。
(三)工作程序應包括:質量管理文件管理的程序;診斷試劑購進、驗收、儲存、銷售、出庫、運輸、售後服務等程序;診斷試劑銷後退回的程序;不合格診斷試劑確認及處理程序。
第二十一條企業應建立購進、驗收、銷售、出庫、運輸等內容的質量管理記錄。
第二十二條 申辦人取得體外診斷試劑(葯品)批發企業許可證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葯品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在30日內向發證部門申請《葯品經營質量管理規范》認證。
第二十三條 取得體外診斷試劑《葯品經營許可證》(批發)或《醫療器械經營企業許可證》(批發)的企業,其經營范圍僅限體外診斷試劑。如經營其他葯品或醫療器械,按無證經營查處。
第二十四條 本細則沒有涉及的相關要求按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 本細則由省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執行。

⑹ 產品質檢標準是什麼

產品質檢標准 產品為加強質量的監督管理,減少廢品的發生,完善檢驗工作,持續有效全面貫徹執行ISO9000國際質量體系認證標准,特製定產品過程式控制制方法:
一、首檢
1、檢驗員必須全面了解技術標准、圖紙工藝、操作規程的一切技術規定。
2、操作者加工首件(包括更換加工零件型號、設備工裝修換、圖紙和藝更改)必須送檢,對首件沒有交檢而造成廢品的操作者必須負一切責任。
3、檢驗員必須根據圖紙工藝對送檢的首件進行首檢,並對首件結果負責,如檢驗員沒有做好首檢而造成的批量廢品,由檢驗員主要責任,必須承擔一定比例的廢品賠償。
4、車間主管必須督促操作者做好首檢工作,經過首檢工作,經過首檢合格的零件,操作者必須對產品質量負責,並認真作好自檢工作,如果由操作者沒有做好自檢而產生的廢品,必須追究其責任,並負責賠償。
二、聯檢
1、上道工序的檢驗員必須重視下道工序對產品的反映意見,下道工序的檢驗員有責任把質量信息回饋給上道工序。
2、下道工序有權拒絕接收上道不合格產品,發現不合格產品應及時與檢驗員聯系,查明原因,及時處理,形成每道有序控制,層層有把關的良好體系。
三、巡檢
1.檢驗員必須根據技術要求對產品作巡迴抽樣檢查,如發現不合格產品,應立即向操作者提出,並責成其找出原因。待解決問題後才能繼續生產。
2.檢驗員必須對巡迴抽檢認真負責,對重要零部件及關鍵工序必須核定抽檢次數不少於2次,以及每次抽檢數量不少於1件並填寫《原始記錄表》。
3.在巡檢過程中,檢驗員有責任對工裝夾具進行不定期檢查,或隨機抽查,強行生產由此而造成的一切後果,由操作者負全部責任。
四、終檢
1.生產工人對完工的產品必須交給檢驗員檢驗,未受檢的產品不得流轉或入庫,如發現有不經檢驗而私自流轉者,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2.檢驗員對完工的產品(包括半成品,成品,外協件,外購件)應根據圖紙,工藝和有關技術標准實行全檢或抽樣檢查,如發現有錯檢或漏檢,要追究檢驗員責任。
3.檢驗員必須自覺配合車間生產,對完工的產品根據趁件的生產需要分輕、重、緩、急進行檢驗。檢驗數量不少於5%,重要零件及關鍵工序發現不合格要全檢。如有故意拖延或刁難而影響生產者,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4.對於檢驗不合格但可以返工的產品,檢驗員有權要求生產工人及時返工,並通知班組織或車間,返工後重新檢驗,第一次返工合格,按合格記錄,第二次以上返工,即使檢驗合格也按次品處理,需要返工而操作者拒絕返修的,按廢品處理。並由車間報請公司給予行政處罰。對於超差但不影響使用的工件,由檢驗員會同車間報告技術部門,由技術部門(或有關技術員)決定處理意見,回用品按次品處理,(次品不計發工資,造成廢品的按公司規定賠償損失)。
5.檢驗員必須對受檢的次品、返修品和廢品必須隔離放置,車間或有關部門必須配合作好此項工作,如發現有把不合格品混入合格品中,將追究當事人責任。
6.檢驗員必須對檢驗完畢的工件開具工單,並如實填寫合格產品、次品、廢品數量。
五、總裝檢驗
1、裝配工在裝機前應首先對零件做出必要的檢查,發現問題應進行復查,對關鍵件,關鍵尺寸,大件等檢驗員應重點復檢,以保證整機質量。
2.在裝機過程中,檢驗員應參照組裝檢驗記錄表中相關檢測資料,做好實測記錄,確認合格後,辦理合格證。
六、產品標志說明
1、為了實現可追溯性,生產中採用產品工序流程卡(可以在原工藝流程卡的基礎上修訂),表明原材料/產品/工序/生產日期/數量等進行標志和記錄,由生產車間主管記錄,當首道工序合格時進行轉序,同時在產品工序流程卡上記錄,當不合格時,對不合格產品進行隔離處置,同時在產品工序流程卡上記錄,並終止該流程卡,事後追究。
2、檢驗狀態標識,採用標牌*產品轉序卡)分三種如下:
合格綠色
不合格(包括翻修品、次品、廢品)紅色
待檢黃色
七、外協/外協物資的驗收
1、查驗收據:檢驗所需要的技術依據合同或協議書,由生產部門/技術部進行配合。其中包括企業標准,檢驗規范,技術條件,技術圖樣等。
2、質檢部是進貨檢驗的歸口部門,負責對進貨檢驗,應友好與供應商/生產部門/技術部進行配合。
3、物資到貨後,接到通知登記做好記錄,按產品類別進行檢驗。
4、對屬於檢查驗證產品,檢查內容如下:
a、檢查供方產品的質量合格/產品質量保證書/名稱/圖號/出廠日期/檢驗員印章等。
b、根據供方提供的質保書,發貨單據,定貨合同與材料進行核對,以查明供方提供的文件中所反映的材料名稱/規格/材料成分/交貨狀態和特徵等是否與標准相符。
c、對產品實物外觀的檢查,包括對磕碰/銹蟲/劃傷等的檢查。
5、對屬於檢查驗收類產品按以下的方法檢查:
a、第一類產品:數量1-100件抽檢50%
101-500件抽檢40%
500-1000件抽檢30%
1001件以上按25%正常一次抽樣方案執行;
b、第二類產品:數量1-500件抽樣不少於10%
500-1000件抽樣不少於8%
1001-2000件抽樣不少於5%
2000件以上按3%,放寬一次檢查方案執行。
c、對於產品質量穩定的供貨方按第二類檢查方案執行;
d、對於產品質量不穩定和新開發的供貨方按第一類檢查方案執行;
6、經檢驗或嚴整合格後,由檢驗員在《入庫驗收單》上簽名辦理入庫並作好記錄。
7、經檢驗或嚴正後,由檢驗員在《入庫驗收單》上簽名辦理入庫並作好記錄。
8、供方發生以下變化時,本公司采購鏈部門必須向質檢鏈部門發出通知,質檢部對其提供的產品質量進行驗證和考核;
a、產品由一個供方轉為另一個供方;
b、零件由供方進行修改設計,導致尺寸、材料變化;
c、供方的工藝、設備、模具具有較大的變化;
d、產品不合格的限期整改時;
e、產品停止供貨6個月;
9、不合格的產品的處置:
a、當檢驗員在抽樣檢查中發現不合格,由主管技術員復檢,如復檢不合格,可以判定為不合格;
b、采購部對不合格產品應如數退回;
c、對出不合格產品的供方,送貨時要加倍檢查,甚至100%檢;
10、凡經檢驗的外協、外購產品均作好檢驗工作狀態標識並記錄。
八、計量器具管理和保養制度、
1、計量器具是產品質量管理的重要環節,由質檢部統一管理公司的量具和測量儀器。
2、建立計量器具台帳,按工藝要求配備。
3、對計量器進行周期檢定,對不符合檢定要求的,停止使用。
4、量具的發放由車間,經副總,總工批准,質檢部簽字後取用,並做好記錄收回舊量具。
5、量具修理後,專用檢具在使用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停止使用,並按要求進行檢定,達到規定要求才可使用。
6、量具存放應有固定位置,在使用過程中應防止在操作者容易看到而有不會掉落的位置上。
7、不允許把量具與其他工具放在一起,以免受到損傷。
8、非計量檢修人員,嚴禁自行拆卸,修理或改裝量具,發現問題即使送質檢部進行鑒定並安排檢測。
9、量具是用於測量的工具,不允許當做其它工具使用。
10、量具使用完畢,要及時擦乾凈,放入量具包裝盒內,對於封存量具,各方面有塗上一層防銹油。
九、生產工人等一切有關人員有權對檢驗員有權對檢驗員的檢驗行為進行監督。

⑺ 教學儀器設備一規范三標準是什麼

教育部編制的《中小學理科實驗室裝備規范》、《初中理科教學儀器配備標准》、《初中科學教學儀器配備標准》、《小學數學科學教學儀器配備標准》,簡稱「部頒一規范三標准」。

⑻ 醫療器械生產車間溫度和濕度是多少這個數據是根據什麼規定的

一般醫療器械生產車間的溫度、濕度沒有特別要求,一些特殊產品,如一次性醫療器械、精專密儀器設備,會屬有對環境潔凈度有要求,即產品某些環節需要在無塵的潔凈車間中進行,各級潔凈車間的具體要求有國家標准,但其中溫度、濕度沒有固定標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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