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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管理制度

發布時間:2021-11-09 11:06:50

⑴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農業機械維修業務,保證農業機械維修質量,維護農業機內械維修當事人的合容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農業機械維修,是指使用工具、儀器、設備,對農業機械進行維護和修理,使其保持、恢復技術狀態和工作能力的技術服務活動。
第三條從事農業機械維修經營及相關的維修配件銷售活動,應當遵守本規定。
第四條農業機械維修者和維修配件銷售者,應當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公平競爭,優質服務。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維修和維修配件經營的監督管理工作,保護農業機械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國家鼓勵農業機械維修技術科研開發,促進農業機械維修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和新設備的推廣應用,提高維修質量,降低維修費用,節約資源,保護環境。

⑵ 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的罰則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於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回、注銷其《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注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注銷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 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第二十九條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⑶ 為什麼說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第一部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第563號令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們農機化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要履行行政法現賦予的職能。

一、 要充分認識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意義

《條例》是繼《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後的農機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她全面總結了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成效和經驗,構造了統一、完整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條例的公布施行,是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機化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條例》是農機化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升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能力的重要保證。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學習好和貫徹落實好《條例》作為推動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

二、要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冶理的方針。對涉及農機安全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事故處理、服務與監督等相關環節,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規定了農機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機所有者、操作維修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了農機淘汰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報廢和回收制度。規范了農機事故處理程序和農機化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服務行為。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要逐條的全面學習、深刻領會。

三、認真履行《條例》賦予我們的監管職責

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加強農機使用安全的源頭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做到標志統一,執法規范,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進行免費安全檢驗,保證農機安全技術狀態完好,及時消除農機事故隱患。要依法處理好農機產品質量和維修質量投訴。要強化農機報廢、回收的監管工作。做好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要主動與財政、公安交警、質檢、工商、安全監督等部門聯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爭取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⑷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維修管理規定的第五章 罰 則

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規定,未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從事維修業務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並於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規定,不能保持設備、設施、人員、質量管理、安全生產和環境保護等技術條件符合要求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整改;逾期達不到規定要求的,由縣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收回、注銷其《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
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注銷《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後,應當自注銷之日起5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被注銷者應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或注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違反本規定,超越范圍承攬無技術能力保障的維修項目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一、三、四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違反本規定第十三條第二款第二、五項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給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處100元以下罰款:
(一)農業機械維修者未在經營場所的醒目位置懸掛統一的《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的;
(二)農業機械維修者未按規定填寫維修記錄和報送年度維修情況統計表的。
第二十九條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⑸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對農業機械產品和使用安全有哪些規定

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安全工作。《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十一條規定,「對農業機械產品涉及人身安全、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環境保護的技術要求,應當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製定強制執行的技術規范。」《農業機械運行安全技術條件》(GB 16151),就是目前必須強制執行的國家標准之一。
第十三條規定,「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國家標准、行業標准和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農業機械使用者作業時,應當按照安全操作規程操作農業機械,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因此,農業機械生產者和使用者,應當嚴格按照法律規定,採取安全措施,預防事故發生,保障生命財產安全。
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主管農業機械化工作的部門,應當按照安全生產、預防為主的方針,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目前,各級農業機械化主管部門,結合春耕、「三夏」、「三秋」等農業生產重要時節以及安全生產月等重點時期,開展廣泛的農機安全宣傳教育活動,深入宣傳安全法規、安全常識,培訓農機駕駛操作技能,促進安全生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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