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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2021-11-05 04:36:56

『壹』 哪些農業機械納入了牌證管理

根據《道復路交通安全法》和《制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規定,拖拉機和聯合收割機是發生事故較多的農業機械,投入使用前應當進行安全技術檢驗並取得牌證,確保安全技術狀態符合要求,操作人員應取得相應的駕駛證方可駕駛。
《農業機械化促進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違章作業的,責令改正,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因此,為確保農業機械安全、高質、高效作業,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必須按照安全操作規程進行駕駛操作;違章作業的,將受到相應的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貳』 農業機械事故發生後,處理程序是什麼

在人身傷害領域監理人接到報告後,必須立即趕赴現場搶救受傷人員,保護現場。現場調查必須及時拍照、錄像、測量、現場繪制草圖、監督當事人、尋找目擊者和肇事車輛,技術檢查應對與農業機械事故有關的機械、工具和物體進行技術評估。發生致命事故或殘疾事故時,應為下列人員配備專用設施:被害人的屍檢和傷殘鑒定。根據事故現場的調查、檢查和調查以及相關的檢查和評估結論,及時進行責任認定。

『叄』 農機監理執法有國家法律規定嗎

主要有9部法律法規,分別是農業機械化促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農業機回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答拖拉機登記規定、拖拉機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聯合收麥機及駕駛人安全監理規定、農業機械管理維修規定、農機成人教育暫行規定、國務院關於促進農業機械化和農機工業化又快又好發展的意見。

『肆』 誰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機監督管理條例》急啊!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立法目的] 為了維護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秩序,預防和減少農業機械事故,保障農業機械生產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適用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區域內生產、經營、使用、管理農業機械以及與農業機械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 條 本條例所稱農業機械,是指用於農業生產及其產品初加工等相關農事活動的機械和設備。
第三條[立法原則] 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依法管理、方便群眾、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生產的原則。
第四條[執法主體] 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做好農業機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條[ 政府部門責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保障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依據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農業機械安全管理規劃;應當把農機監理工作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保證對農業機械安全管理的資金投入,推廣、使用先進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方法、技術、設備。
第二章農業機械
第六條 [登記管理]國家對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實行登記制度。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農業機械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後,方可使用。尚未登記需要臨時使用的,應當領取臨時牌證。
登記管理分為注冊登記、變更登記、轉移登記、抵押登記和注銷登記。
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由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發放農業機械號牌或者要求農業機械懸掛其它號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注冊登記] 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他自走式農業機械應當自購買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住所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來歷證明;
三農業機械整機出廠合格證明或者進口農業機械進口憑證;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在農業機械登記時提交的其他證明、憑證;
不屬於國務院農業機械產品主管部門規定免予安全技術檢驗的機型的,還應當提供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機監理機構在受理拖拉機登記申請時,對申請材料齊全並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規定的,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辦結。對申請材料不全或者其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內容。對不符合規定的,應當書面告知不予受理、登記的理由。
第八條[變更登記]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監理機構申請變更登記:
一改變農業機械機身顏色的;
二更換發動機的;
三更換機身、底盤或者車架的;
四更換掛車或者掛車架的;
五因質量有問題,製造廠更換整機的;
六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住所遷出或者遷入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域的。
申請農業機械變更登記,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農業機械所有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農業機械行駛證。
屬於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第五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交驗農業機械;屬於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情形之一的,還應當同時提交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合格證明。
農業機械所有人的住所在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管轄區域內遷移、農業機械所有人的姓名(單位名稱)或者聯系方式變更的,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備案。
第九條[轉移登記 ]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權發生轉移的,應當及時辦理轉移登記。
申請農業機械轉移登記,當事人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交驗農業機械,並提交以下證明、憑證:
一當事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所有權轉移的證明、憑證;
三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四農業機械行駛證。
第十條 [抵押登記 ]農業機械所有人將農業機械作為抵押物抵押的,應當向登記該農業機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抵押登記。
申請抵押登記,應當由農業機械所有人(抵押人)和抵押權人共同申請,填寫《農業機械抵押/注銷抵押登記申請表》,提交下列證明、憑證:
一抵押人和抵押權人的身份證明;
二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三抵押人和抵押權人依法訂立的主合同和抵押合同。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自受理之日起1日內,在農業機械登記證書上記載抵押登記內容。
第十一條 [注銷登記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達到國家規定的強制報廢標準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通知農業機械所有人辦理注銷登記。農業機械所有人逾期不辦理注銷登記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告該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作廢。
因農業機械滅失申請注銷登記的,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交回農業機械登記證書。
第十二條 [登記辦理] 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以及行政執法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不予辦理農業機械登記。
第十三條 [證照補發]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丟失或者損毀,農業機械所有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經與農業機械登記檔案核實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5日內補發。
第十四條[技術檢驗]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登記後,應當自注冊登記之日起接受年度安全技術檢驗。檢驗合格的,發給檢驗合格標志。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已注冊登記的農業機械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時,農業機械行駛證記載的登記內容與該農業機械的有關情況不符,或者未按照規定提供第三者責任保險憑證的,不予檢驗。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應當逐步實行社會化。承擔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的機構應當具有相應的資質,並按照國家規定的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准進行。
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項目和標准由國務院農業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規定。
農業機械檢驗合格標志由國務院農業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五條[其它農業機械管理] 其它應當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實際需要規定。
對不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給予技術指導,並依法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章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
第十六條[駕駛證、操作證制度] 駕駛操作實行登記管理的農業機械,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依法取得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省、自治區、直轄市可以規定對危及人身安全的其它農業機械的操作者實行操作證制度。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式樣並監制。
第十七條[駕駛證、操作證申領和培訓] 申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應當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
持有境外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人,符合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駕駛、操作許可條件,經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考核合格的,可以發給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考試科目、內容和評定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過培訓的申請人考試合格後,五日內核發相應類別的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農業機械的駕駛培訓實行社會化。開展農業機械駕駛培訓的單位,應當接受省、自治區、直轄市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的資格審驗,取得駕駛培訓許可證後,方可開展培訓業務。
第十八條[補證] 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損毀,農業機械駕駛人申請補發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和申請材料。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檔案核實無誤後,在收到申請之日起3日內補發。
第十九條[換證]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當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申請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一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滿的;
二戶籍遷出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管轄區的;
三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記載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信息發生變化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損毀無法辨認的。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受理換證申請之日起三日內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第四項的,還應當收回原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二十條[駕駛證有效期] 拖拉機駕駛證的有效期分為六年、十年和長期。其它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有效期為二年。農業機械駕駛人初次獲得農業機械駕駛證後的十二個月為實習期。
第二十一條[積分管理]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駕駛人的駕駛證在有效期內實行積分管理,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共同依法實施。
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周期為十二個月。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記分周期內累積記分達到12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通報後,應當通知拖拉機駕駛人在15日內到拖拉機駕駛證核發地農機監理機構接受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農機安全法律法規和機械常識、操作規程等相關知識的教育。拖拉機駕駛員在接受教育後,農機監理機構應當在二十日內對其進行相應的考試;拖拉機駕駛人在一個積分周期內兩次以上達到十二分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在前款規定的學習內容考試合格後,十日內還應對其進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考試合格的,記分予以清除,發還駕駛證;考試不合格的,繼續參加學習和考試。
拖拉機駕駛人記分達到12分,拒不參加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的學習,也不接受考試的,由農機監理機構公告其駕駛證停止使用。
在拖拉機駕駛證的六年有效期內,每個積分周期均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十年有效期的拖拉機駕駛證;在拖拉機駕駛證十年有效期內,每個積分周期均未達到十二分的,換發長期有效的拖拉機駕駛證。
第二十二條[審驗制度]換發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時,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對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進行審驗。
第四章農業機械安全使用
第二十三條[保險規定] 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依照國家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參加第三者責任保險。
第二十四條[證照使用]農業機械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在農業機械的指定位置,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污損。拖拉機及其掛車的車身或者車廂後部應當噴塗放大的牌號,字樣應當端正並保持清晰。
農業機械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應當隨機攜帶。
第二十五條[安全設施]農業機械的安全銷(鏈)和燈光等安全設施應當齊全、有效。上道路行駛的農業機械,應當安裝反光號牌或者標志燈。
第二十六條 [報廢規定]國家對實行登記制度的農業機械實行強制報廢制度。
農業機械經安全技術檢驗達到國家強制報廢標準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收回牌證,農業機械所有人應當履行報廢手續,不得繼續使用。
農業機械報廢標准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質量技術監督部門制定。
農業機械強制報廢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其它有關部門另行制定。
第二十七條[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在道路上駕駛或者從事農事活動時,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並在有危險的部位和作業現場設置防護裝置或者警示標志。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駕駛操作農業機械前,應當對農業機械的安全技術性能進行認真檢查。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按照本人駕駛證、操作證簽注的准予駕駛操作的機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農業機械時,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應當隨身攜帶。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告知參加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本項作業的安全操作規則。
學習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在教練人員指導下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八條 [禁止駕駛操作規定]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損毀、超過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飲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葯品、麻醉葯品,或者患有妨礙安全駕駛農業機械疾病,或者過度疲勞影響安全駕駛操作的,不得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任何人不得強迫、指使、縱容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和農業機械安全操作規則駕駛、操作農業機械;
第二十九條 [禁止行為]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拼裝農業機械或者擅自改變農業機械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二改變農業機械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機車識別代號;
三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
四使用其它農業機械的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第五章農業機械安全保障
第三十條[政府部門]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農業機械安全使用的宣傳、教育和管理。
教育行政部門、學校應當將農機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容。
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有關單位,有進行農機安全宣傳教育的義務。
第三十一條[技術保障] 農業機械新產品研究和試制單位,應當保證農業機械新產品的安全性能要求。生產農業機械產品應當強制執行國家有關安全技術標准。
第三十二條[生產銷售]農業機械生產者應當按照保障人身安全的要求,在其生產的農業機械產品上設置必要的號牌懸掛裝置、安全防護裝置、警示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
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安全技術規范強制性要求、危害人身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假冒偽劣和國家明令淘汰的農業機械產品以及配件。
第三十三條[維修規定]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具備相應的維修設備和檢測儀器,配備具有相應職業技能資格的技術人員,經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考核,取得《農業機械維修技術合格證》,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給營業執照,方可從事農業機械維修。
農業機械維修廠(點)應當接受縣以上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對其維修技術條件的定期檢查。
維修者對維修質量不合格或者維修中造成農業機械安全設施、安全防護裝置和警示標志缺失、破損或者失效導致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四條 [教育培訓]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接受農業機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有關農業機械安全知識和農業機械新技術培訓。
第三十五條 [安全救助]國家支持和鼓勵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自願成立農業機械安全互助協會組織。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設立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 [收費管理]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檢驗機構對農業機械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收取的農業機械檢驗費和牌證等工本費,應當使用財政統一收費票據,並全部上繳國庫。
第三十七條 [安全管理]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深入農業機械生產作業場所進行農業機械安全技術指導、安全宣傳教育,開展安全生產檢查,維護安全生產秩序。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異地從事農業生產作業的農業機械及其駕駛操作人員,應當加強管理。對其違章行為實施處罰的,應當在做出處罰決定後15日內,將《違章處罰決定書》轉給農業機械和駕駛操作人員原登記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
第三十八條 [執法保障] 農機安全監理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應當著裝整齊,佩帶統一標志,出示有效執法證件,舉止端莊,行為規范。
農機監理專用車輛應當設置農機監理執法標志。
第三十九條 [執法監督]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公開辦事制度,辦事程序;建立執法質量考核評議、執法責任制和執法過錯追究制度。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加強對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業務培訓、考核。農機安全監理人員經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行職務。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實施農機安全管理,應當依據法定的職權和程序,不得越權執法,不得延遲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做到公正、嚴明、便民、高效。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自覺接受行政監察機關、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以及社會和群眾的監督。
第六章農業機械事故處理
第四十條 [事故分類] 農業機械事故(以下簡稱農機事故)分為輕傷事故、重傷事故、一般傷亡事故、重大傷亡事故、特大傷亡事故和特別重大傷亡事故六類:
一輕傷事故:沒有重傷和死亡的事故;
二重傷事故:肢體殘廢、毀人容貌、喪失聽覺視覺、喪失其它器官功能或其它對於人身健康有重大傷害的損傷而沒有死亡的事故;
三一般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2人的事故;
四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9人的事故;
五特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10-29人的事故;
六特別重大傷亡事故:一次死亡30人以上的事故。
第四十一條 [事故管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農機事故預防、農機事故應急處理和農機事故統計報告制度
縣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負責處理轄區內農業機械安全生產事故。上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參與重、特大農機事故和特別重大農機事故的處理。
第四十二條 [現場處理]發生農機事故,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應當立即停機,保護現場。
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以及現場人員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向事故發生地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接到報案後,應當立即派農機安全監理人員趕赴現場處理事故。
未造成人身傷亡,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自行協商處理;當事人對事故事實及成因有爭議的,應當迅速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報告。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處理農機事故應當嚴格執行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收費標准。
第四十三條 [勘驗取證]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到達事故現場後,應當及時進行現場勘驗、檢查,收集證據;因收集證據的需要,可以扣留農業機械,但應當妥善保管,以備核查。
第四十四條 [事故處理]對未造成人身傷亡,事實清楚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適用簡易程序處理,並當場出具農機事故認定書。當事人共同申請調解的,農機安全監理人員可以當場對損害賠償爭議進行調解。
對造成人身傷亡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可以視情節輕重委託有關部門對事故肇事者和受害人的生理和精神狀況或者死者屍體進行檢驗、鑒定,檢驗、鑒定應當做出書面結論。
第四十五條 [責任認定]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對經過勘驗、檢查現場的農機事故應當在勘查現場之日起10日內認定事故性質和當事人的事故責任,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鑒定的,應當在檢驗、鑒定結果確定之日起5日內製作農機事故認定書。農機事故認定書應當載明農機事故的基本事實、成因和當事人的責任,並送達當事人。
第四十六條 [賠償爭議]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30日。對農機事故致死的,調解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致傷的,調解從治療終結或者定殘之日起開始;對農機事故造成財產損失的,調解從確定損失之日起開始。
調解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後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製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
農機事故損害賠償項目和標准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第四十七條 [賠償調解] 對事故損害賠償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在收到農機事故責任認定書之日起20日內書面申請農機監理機構進行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對農機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農機監理機構不再受理調解申請。
農機安全監理機構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經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協議生效後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四十八條 [事故救治]因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害需要搶救治療的,肇事者或者農業機械的所有人應當預付醫療費,也可以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指定的一方或者幾方預付。結案後由農機事故責任人承擔。
投保第三者責任保險的農業機械發生農機事故,因搶救受傷人員需要保險公司支付搶救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保險公司。
搶救受傷人員需要農機事故救助基金墊付費用的,由農機安全監理機構通知農機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
醫療單位應當及時搶救治療農機事故的受害人,不得因搶救費用未及時支付而拖延救治,並如實向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提供醫療單據和診斷證明。
第四十九條 [責任劃分]發生農機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按照下列方式承擔賠償責任:
一農業機械之間發生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農業機械與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其他人員之間發生事故的,由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承擔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農業機械作業的輔助人員或者農業機械作業現場的其他人員有過錯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已經採取必要處置措施的,可以減輕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的責任。
三事故的損失是由非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故意造成的,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不承擔責任。
四肇事者逃逸或者破壞現場,偽造現場,毀滅證據,使事故責任無法認定的,肇事者負全部責任。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縣級以上農機安全監理機構及其農機安全監理人員應當依據事實和本條例的有關規定實施處罰。對於情節輕微的給予口頭警告。
第五十一條 對農業機械安全違法行為的處罰種類包括:警告、罰款、扣留或者暫扣農業機械、暫扣或者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二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二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罰款:
一載人超過核定人數;
二超過行使證核定的載質量載貨;
三駕駛沒有放大號、反光牌、標志燈和安全銷(鏈)的拖拉機、聯合收割機以及其它自走式動力農業機械的。
有本條第一項、第二項行為的,由農機監理機構扣留農業機械至違章狀態消除。
第五十三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以並處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可以扣留農業機械。
一駕駛、操作未經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失效牌證的;
三駕駛、操作與本人證件簽注准駕機型不相符的農業機械的;
四農業機械駕駛證被暫扣期間的人員駕駛的。
第五十四條 農業機械駕駛、操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一駕駛操作未辦理登記手續農業機械的;
二駕駛操作安全設施失效、不全的農業機械的;
三在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丟失或者被依法扣留、暫扣期間以及記分達到12分仍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第五十五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並扣留農業機械。:
一無證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二使用塗改、轉借、偽造的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以及駕駛、操作證的;
三醉酒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
酒後駕駛操作農業機械的,暫扣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的,可以暫扣農業機械,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牌證、標志或者補辦手續,並處以二百元罰款。
駕駛操作拼裝的農業機械或者已達到報廢標準的農業機械的,應當予以收繳,強制報廢,並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
第五十七條 造成一般傷亡事故情節嚴重的,暫扣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農業機械駕駛證。造成重、特大農機事故情節嚴重的,吊銷農業機械駕駛證。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十八條 對暫扣或吊銷農業機械駕駛操作證的,農機安全監理機構應當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
對扣留或暫扣農業機械的,當事人逾期不接受處理,並經公告三個月仍不接受處理的,對暫扣的農業機械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對暫扣的農業機械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壞。
第五十九條 當事人對農機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的處罰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監理人員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不得因當事人陳述、申辯而加重其處罰。
拒絕、阻礙農機監理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農機監理機構及其監理人員依法作出的農機安全處罰決定,當事人逾期拒不執行的,農機監理機構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十條 農機監理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違法本條例規定發放農業機械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的;
二為不符合駕駛操作許可條件、未經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人員發放農業機械駕駛證、操作證的;
三不按規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四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的;
五違法扣留農業機械或者農業機械號牌、行駛證、駕駛證;
六使用或者損壞依法扣留的農業機械的;
七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或者不如實填寫罰款額的;
八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法定職責的。
給予農機監理人員行政處分的,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行職務;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情節嚴重的,可以取消其農機監理員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伍』 現行的農機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國家的和雲南省的。

1、《中華人民共和抄國農業機械化促襲進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3、《雲南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
4、農業部《農用拖拉機及駕駛員安全監理規定》;
5、農業部41號令《拖拉機駕駛培訓管理辦法》;
6、《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推廣法》;
7、《雲南省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
8、《雲南省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辦法(試行)》;
9、《雲南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委託農機監理部門實施拖拉機道路交通安全監管方案(試行)》。

『陸』 根據《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列》 請問:沖關拒查, 怎樣處罰具體是根據哪條哪款。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

2005年05月25日 09:24

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修正)
四川省人大常委會

(1996年4月16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通過 根據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關於修改〈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修正)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維護道路運輸正常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運輸市場,保障道路運輸經營者及其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規范經營行為,促進道路運輸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道路運輸,包括道路旅客運輸、道路貨物運輸以及相關的汽車維修、搬運裝卸、駕駛員培訓和運輸服務等活動。
凡在四川省行政區域內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的單位和個人,均應遵守本條例。
機關、團體、部隊、企業、事業單位的運輸車輛和設施從事營業性道路運輸業務的,適用本條例。
城市公共交通的經營和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責。
公安、建設、農機、工商、財政、稅務、教育、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本條例。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道路運輸發展規劃。各級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根據道路運輸發展規劃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營業性車輛類型的調整、數量的投放、客貨運輸站點和車輛維修網點的布局等道路運輸管理工作。
客貨運輸站點和車輛維修網點的建設應當符合城市或村鎮規劃。
第五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遵守法律、法規、規章,為服務對象提供安全、及時、優質的服務。

第二章 開業與停業
第六條 申請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向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交立項申請書及有關文件,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在30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籌備組建中外合資道路運輸企業、一級客運站和汽車駕駛學校,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立項申請。
第七條 被批準的申請人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具備開業條件。開業條件的主要內容如下:
(一)符合道路運輸發展規劃;
(二)符合道路運輸市場需要,有利於增進公眾便利;
(三)具備與其經營種類、項目和范圍相適應的車輛、設備、設施、流動資金、專業人員;
(四)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
第八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開業條件對申請人審查合格後,發給經營許可證或汽車駕駛學校培訓許可證。
申請人應按規定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在許可證和營業執照核準的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
第九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停業、歇業、合並、分立、遷移和變更經營范圍的,應當分別到原批准設立的機關和原登記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稅務部門辦理有關手續。
第十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接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年度審驗。經審驗合格的,方可繼續經營。審驗不合格的,由原審批機關吊銷經營許可證,並提請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處理。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新增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不含拖拉機),經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批准後方可經營。

第三章 從業人員培訓和車輛技術管理
第十二條 從事道路運輸的經營者、從業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專業技術、職業道德和崗位技能的培訓,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
營業性道路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應取得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的准駕證。
第十三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對汽車駕駛學校實施行業管理。
第十四條 汽車駕駛(含增駕)人員經汽車駕駛學校(班)培訓合格或自學駕駛經駕駛學校考核合格的,方可向公安車輛管理機關申請考試,領取駕駛證。
第十五條 汽車駕駛學校(班)必須執行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有關規定製定的教學大綱、增圳標准,按核定的范圍培訓人員,保證教學質量。
第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車輛應用技術規范使用車輛,建立強制維護、視情修理制度,保持運輸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建立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制定安全考核指標,對生產各環節、工種、崗位的安全工作進行監督和指導。
第十七條 對符合技術要求的運輸車輛,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國家規定核發道路運輸證。從事營業性貨物運輸的拖拉機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發營運證。
道路運輸證、營運證必須隨車攜帶。
第十八條 對車輛綜合性能或者專項性能進行檢測的車輛技術檢測站,應當按照國家和行業標准進行檢測,確保檢測結果准確,如實提供檢測結果證明,並承擔法律責任。
營業性車輛技術檢測站,可以接受公安、交通、技術監督、環保、商檢、保險等部門的委託,進行車輛安全性、動力性、經濟性、可靠性及雜訊、尾氣排放等項目的檢測。

車輛技術檢測站出具的檢測合格證明,在維護周期內,是車輛性能的合法憑證。
第十九條 從事超長線路、高速公路、夜行班車運輸的車輛,必須達到一級車車輛技術狀況。從事營業性運輸的車輛必須定期接受車輛技術檢測。
第二十條 拖拉機、兩輪摩托車、載貨三輪車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禁止載客的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
經檢測不合格的車輛和已達到國家規定的報廢年限或行駛里程的車輛,不得從事營業性運輸。

第四章 客貨運輸
第二十一條 旅客運輸是指運用汽車和非機動車在道路上運載旅客的活動。
貨物運輸包括整車貨運、零擔貨運、特種車貨運、集裝箱貨運、包車貨運和非機動車貨運。
第二十二條 旅客運輸的線路、站點及經營區域,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根據城市總體規劃和道路運輸發展規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分級管理的原則進行規劃和審批。
經營者從事縣(市、區)境內旅客運輸的,向縣(市、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跨縣(市、區)旅客運輸的,向市(地、州)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從事跨市(地、州)及跨省旅客運輸、高速公路客運和涉外旅遊客運的,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
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運行。
第二十三條 客運班車必須進入客運站載客,按批準的線路、班次運行。客運車輛不得隨意繞道運行、無故拒載旅客、坑騙旅客、中途變更車輛或者將旅客交他人承運。確需變更車輛或交他人承運的,不得重復收費。
嚴禁客貨車輛超速、超載、超時作業。
第二十四條 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客運經營權可以實行有償使用。有償使用所得納入當地財政專項儲存,專款用於道路運輸基礎設施建設。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輸經營者承運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禁運或限運的物資以及超限、危險貨物,依據國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
第二十六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不得允許旅客和托運人夾帶易燃、易爆等危險品上車或辦理托運。由於夾帶危險品乘車或托運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及人身傷亡的,責任人應承擔責任。
第二十七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完成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下達的搶險、救災、戰備等緊急運輸任務。

第五章 車輛維修
第二十八條 車輛維修是指汽車、汽車掛車、摩托車、簡易機動車的大修、維護和專項修理。
車輛維修的類別,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分級管理的原則核定,從事維修的單位和個人不得越類承修。
第二十條 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必須保證維修質量,做好維修記錄,建立維修檔案,為送修車輛如實填寫維修記錄卡。大修和二級維護竣工的車輛出廠,須有出廠合格證。
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不得承修報廢車輛和拼裝車輛,不得使用偽劣車輛配件。
第三十條 車輛維修實行公平競爭。車主可自行選擇維修廠點,任何單位不得強制或變相強制車主到指定的維修廠點維修車輛或裝配車輛附加設備。
第三十一條 在維修質量保證期內,由於維修質量原因發生的故障和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車輛維修單位和個人應承擔修復責任和賠償責任。

第六章 搬運裝卸
第三十二條 在車站、港口、廠礦、倉庫、商品交易市場等貨物集散地點進行貨物搬運裝卸的經營者,應當在核準的范圍內作業。大宗、貴重、危險貨物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與托運人簽訂搬運裝卸合同。
港區內的搬運裝卸作業管理按《四川省港口管理辦法》執行。
第三十三條 企事業單位自有的搬運裝卸組織,需要對外開展營業服務的,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到當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領取經營許可證,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稅務部門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
第三十四條 搬運裝卸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安全操作規程組織作業。從事危險貨物和大型、特種物件搬運裝卸的,應具備專用工具和防護設備。
因搬運裝卸作業不當造成的貨損、貨差或損壞交通設施的,搬運裝卸經營者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七章 運輸服務
第三十五條 運輸服務是指為道路運輸提供服務的各項業務,包括客貨運輸站、客貨運代理、聯運服務、運輸中介信息服務、倉儲理貨、營業性客貨運輸停車場、車輛租賃、車輛接送等。
第三十六條 客貨運輸站經營者應在購票、候車、托運行李貨物等方面為旅客或托運人提供必要的設施和優質、安全的服務;為客貨運輸經營者提供必要的經營條件和公平競爭的環境。
客運站只能在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核定的發班總量范圍內,接納持有線路標志牌的客車進站發班,並可視情組織加班。
第三十七條 客貨運代理、聯運服務經營者,對托運人或旅客承擔民事責任。在發生運輸事故賠償時,應先行賠償後再向實際承運人追償。
第三十八條 運輸中介信息服務經營者,應當向服務對象提供真實、准確的信息。對因信息誤差造成的車輛空駛、貨物延滯運輸等經濟損失,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 倉儲理貨經營者應按貨物的性質對貨物分類存放,保證貨物完好無損。因保管不當而造成損失的,應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條 營業性客貨運輸停車場應有消防設施,健全安全守護制度,停車場停放車輛的數量應與停車場的面積相適應。因停車場的責任造成的車輛滅失、損壞或隨車物品被盜,應由經營者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一條 汽車租賃經營者應與承租人簽訂汽車租賃合同,並提供技術狀況完好、裝備齊全的車輛。在租賃期間,因車輛技術、裝備問題造成的損失,由經營者承擔責任。
第四十二條 車輛接送業務經營者應與用戶簽訂車輛接送服務合同,將車輛按時、完好送達。

第八章 價格、規費、票證
第四十三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嚴格執行國家和省制定的運價政策、運價規則、價格規定和工時定額。
第四十四條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依法納稅和按國家及省人民政府的規定繳納運輸管理費等交通規費和代征費。除國家和省人民政府規定徵收的稅費外,道路運輸經營者有權拒付任何單位擅自收取的費用。
第四十五條 客票、貨票等道路運輸票據,按國家有關規定統一印製、核發。
道路運輸經營者必須使用前款規定的統一票據。不出具票據的,旅客、貨主和其他服務對象有權拒付費用。

第九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六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對道路運輸經營者的經營行為、從事道路運輸車輛的技術狀況、交通規費和代征費繳納情況等進行監督檢查,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批準的交通檢查站檢查違章車輛,可以到客貨運輸站或相關經營單位、作業現場進行監督檢查。
道路運輸經營者應當接受監督檢查,如實提供情況。不得拒絕、阻撓交通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七條 交通行政執法人員在執行任務時,應按規定著裝,持有國家或省統一制發的行政執法證件。交通執法專用車應配備專用的標志燈飾。
第四十八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之間、道路運輸經營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對其作出的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由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以下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規定,無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核准范圍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十五條、第二十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經營許可證(培訓許可證)。
(三)違反第十二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吊銷道路運輸證(營運證)、准駕證或經營許可證。
(四)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准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道路運輸證。
(五)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處每車次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六)違反第四十四條規定欠繳交通規費的,責令其補繳,並按規定加收滯納金。
(七)塗改、偽造、倒賣和非法轉讓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客票和結算憑證的,責令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條例規定,中外合資的道路運輸企業、一級客運站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汽車駕駛學校無培訓許可證從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由於客運經營者責任造成重、特大客運安全事故的,由公安交通管理機關依法處理,並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吊銷其線路標志牌,由有權機關對單位負責人或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條 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六條第二款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其它規定的,由公安、建設、農機、工商、稅務、教育、物價、技術監督等部門分別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查處。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能就地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暫扣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准駕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發給代理證,並責令其限期接受處理。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或無證經營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暫扣運輸車輛或設備,出據暫扣憑證,
並責令其15日內到指定的部門接受處理。
逾期不接受處理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依法作出處罰決定,將處罰決定書送達當事人或公告。當事人在法律、法規規定的時間內不履行處罰決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可將暫扣車輛或設備依法拍賣。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車輛保管費,抵扣應繳交通規費、滯納金、罰款後,餘款退
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對外省違章車輛,應通知車籍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處理。
第五十三條 罰沒款的收繳辦法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交通規費的滯納金列入交通規費收入。
第五十四條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和其它有關行政機關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以權謀私的,由本單位或有權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計程車客運和非機動車客運在國家和省未作新的規定前仍按現行體制管理。
有關農業機械的人員培訓、考核和農業機械維修、安全監理、技術檢測,依照《四川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自1996年7月1日起施行。

附:四川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的決定

(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決定
四川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決定對《四川省道路運輸管理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條第一、二款合並為一款,修改為:「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的道路運輸管理工作,縣級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行使道路運輸管理職責。」
二、第六條第一款、第八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二款、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八條第二款、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六條第二款、第五十二條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四十六條、第五十四條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改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九條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機關」。
三、第二十二條第三款修改為:「營業性旅客運輸車輛憑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制發的線路標志牌或營運標志運行。」
四、第四十八條修改為:「交通行政主管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接受社會監督。對道路運輸經營者或公眾的投訴應在30日內作出處理決定,並對道路運輸經營者之間、道路運輸經營者與服務對象之間的糾紛進行調解。
交通行政主管部門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行政行為進行監督,對其作出的不適當的行政行為應予以糾正」。
五、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中的「交通行政主管部門」修改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修改為:「違反第八條規定,無經營許可證、道路運輸證(營運證)或超出經營許可證核准范圍經營的,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第一款第(四)項修改為:「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三款、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以1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吊銷准駕證、線路標志牌、營運標志或道路運輸證。」
第四十九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即「違反本條例規定,中外合資的道路運輸企業、一級客運站無經營許可證,或者汽車駕駛學校無培訓許可證從事經營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可並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第四十九條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

六、第五十二條第一款:「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接受處理」之後增加「或無證經營」幾個字。刪去第二款中的「申請人民法院」,並在「依法拍賣」之後增加一句為:「所得價款扣除拍賣費用、車輛保管費,抵扣應繳交通規費、滯納金、罰款後,餘款退還當事人,不足部分予以追繳」

七、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或行政強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提起訴訟」。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柒』 怎樣才能拿到農機證

(一)農業機械注冊登記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農業部第43號令》、《農業部第72號令》
辦理程序:
1、填寫《注冊登記/轉入申請表》。
2、提交法定證明、憑證。
3、交驗農業機械。
收費依據:魯價費發[2005]53號文件《關於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收費標准:反光號牌:40元/副;拖拉機人工檢驗:30元/台次;行駛證:15元/本;掛車人工檢驗:50元/台次;登記證書:10元/本;噴放大號:60元/台次; 鐵號牌架:10元/副;共計:215元。
辦理時限:符合條件的,2個工作日內核發相關證件。
(二)核發農業機械駕駛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山東省農業機械管理條例》、《農業部第42號令》、《農業部第72號令》
辦理程序:
1、填寫《農業機械駕駛證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及復印件
3、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身體條件證明
收費依據:根據山東省物價局、山東省財政廳《關於加強和規范機動車牌證工本費等收費標准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魯價費發[2005]53號文件。
收費標准:理論考試:20元/人次 場地考試:40元/人次
道路考試:70元/人次 模擬考試:70元/人次
駕駛證:10元/本 共計:210元
辦理時限:考試合格後,2個工作日內核發駕駛證

『捌』 洪江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怎麼樣

簡介:洪江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座落於黔城鎮株山芙蓉東路(黔城汽車站對面),是市人民政府直屬正科級事業單位,主管全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工作。全局有幹部職工51人,其中事業管理幹部43人,專業技術人員8人。 內設辦公室(加掛政策法規股牌子)、計財股、管理股(加掛科教股牌子)和人事股4個職能股(室),下設市農機推廣站、市農機學校、市農機安全監理站、安江農機安全監理分站、黔城農機安全監理分站5個二級機構。主要執法依據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南省農業機械化管理條例》等法律規章。
注冊資本:340萬人民幣

『玖』 為什麼說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是第一部農業機械管理的法律法規

2009年9月17日,國務院第563號令公布了《農業機械安全監督管理條例》,下面簡稱《條例》。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我們農機化管理部門要認真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要履行行政法現賦予的職能。

一、 要充分認識學習和貫徹落實《條例》的重大意義

《條例》是繼《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後的農機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她全面總結了農機安全監督管理的成效和經驗,構造了統一、完整的農機安全監督管理體系。條例的公布施行,是農業機械化法制建設中的一件大事,充分體現了黨和國家對農機化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視,標志著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邁入了法制化軌道。《條例》是農機化主管部門依法履行職責,提升農機安全監督管理能力的重要保證。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充分認識學習好、貫徹落實好《條例》的重要性,增強責任感、使命感和緊迫感。把學習好和貫徹落實好《條例》作為推動農機化又好又快發展的重要任務來抓。

二、要准確把握《條例》的精神實質

《條例》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冶理的方針。對涉及農機安全生產、銷售、維修、使用操作、事故處理、服務與監督等相關環節,分別作出了規定。明確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機化主管部門及有關部門的相應職責。規定了農機生產企業、銷售企業、農業生產經營組織、農機所有者、操作維修人員的權利責任和義務。建立了農機淘汰制度,缺陷產品召回制度,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報廢和回收制度。規范了農機事故處理程序和農機化主管部門及相關部門的監督與服務行為。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和農機安全監督管理執法人員要逐條的全面學習、深刻領會。

三、認真履行《條例》賦予我們的監管職責

我們農機化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法行政,切實履行好《條例》規定的各項職責。加強農機使用安全的源頭管理,切實履行安全監督檢查職責,做到標志統一,執法規范,定期對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農機進行免費安全檢驗,保證農機安全技術狀態完好,及時消除農機事故隱患。要依法處理好農機產品質量和維修質量投訴。要強化農機報廢、回收的監管工作。做好農機事故責任的認定和調解處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要主動與財政、公安交警、質檢、工商、安全監督等部門聯系,建立長效工作機制,爭取支持,搞好配合,形成合力,做好《條例》的貫徹落實工作

『拾』 哪33部法律法規10月1日起實施

主要的是這幾個.

《物權法》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

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關系著國計民生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這是我國經濟生活中的一件大事。這部法律首次明確了平等保護國家、集體、私人的物權和其他權利人的物權。

《物權法》分5編19章247條,內容大到山脈、草原、江河湖海和地下礦藏的歸屬,小到居民住宅的停車位、電梯、水電管線的歸屬和維護。其中涉及的房屋產權、物業管理、業主權利、相鄰關系……這些民生熱點,樁樁關系著百姓的生活。對於個人而言,明確規定了住宅建設用地使用權期間屆滿的,自動續期;保護陽光權;小區車庫車位首先要滿足業主需要;不動產將施行統一登記制度,辦理房產證將進入快車道;土地承包期限屆滿可按歸家規定繼續承包等。

《物權法》明確規定應收賬款可以進行質押融資,對企業而言,擴大了抵押質押內容,凡法律、法規沒有禁止抵押質押的均可以抵押質押,企業動產也可以融資,這從一定程度上擴大企業融資范圍,將一定程度促進企業發展。另外,還規定了單位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補償費,禁止侵佔哄搶私分截留破壞國有財產。

據悉,國務院2001年公布的《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與即將施行的《物權法》的有關規定不一致,將於2007年10月1日停止執行。

新《物業管理條例》

確立服務職能 明確業主權利

和《物權法》同日實施的新的《物業管理條例》,明確賦予了業主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的決定權。在新條例賦予業主的七項決定權中有五項,業主表決人數從過去的2/3降到1/2,只要過半數的業主且占總人數1/2的業主同意就可以。大大提高了業主在決定小區事務中的自主性。尤其對於選聘和解聘物業服務企業人數上的變動,為業主更換不滿意的物業公司,維護自己的權益提供了便利。新《物業管理條例》將「物業管理企業」修改為「物業服務企業」,將「業主公約」修改為「管理規約」,將「業主臨時公約」修改為「臨時管理規約」,明確了物業服務的主從關系。新條例實施以後,物業所在地的街道辦事處將成為業主大會、物業公司的一個正式監督部門。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

物業定價須過成本監審關

《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試行)》,規定物業定價須過成本監審關。《辦法》明確,物業服務定價成本由人員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日常運行和維護費用、綠化養護費用、清潔衛生費用、秩序維護費用、物業共用部位共用設施設備及公眾責任保險費用、辦公費用、管理費分攤、固定資產折舊以及經業主同意的其他費用組成。

《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

警示語上酒瓶

原計劃於去年10月實施的《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因故延遲到今年10月1日正式實施。下月起到超市買酒,您就會從酒瓶上發現「過度飲酒,有害健康」、「酒後請勿駕駛」等警示語。這是國家首次以國標的形式,對酒類企業提出勸說語標示方面的要求。

根據規定,酒瓶標簽上的內容不得有虛假、使消費者誤解或者帶有欺騙性的文字介紹。如有的酒廠傍名牌,以「丑糧液」「五娘液」混淆「五糧液」等。此外,新的飲料酒將在包裝上打上QS標志和編號,並要求標簽外文不得大於相應漢字等。

《國家玩具技術安全規范》

兒童玩具將更安全

10月1日實施的《國家玩具技術安全規范》是國家強制性標准,適用於所有14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對玩具的安全性制定了更嚴格的標准。其中按照不同的年齡階段對兒童玩具提出了不同的安全性能要求。要求生產廠家按照年齡對兒童玩具進行等級劃分,並要貼上年齡警告圖標,以便家長根據不同年齡組兒童的興趣和玩具本身的安全情況進行選擇。對於適合3歲以下兒童使用的玩具,新標准特別增加了安全要求,比如玩具中不得存在小於一定尺寸(約為人口大小)的易拆卸部件,以避免兒童將其誤入口中造成噎塞和窒息危險。對於8歲以上兒童適用的玩具應該貼上供8歲以上兒童使用的年齡組標識。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 未經許可大型群眾性活動最高罰30萬元

《大型群眾性活動安全管理條例》自10月1日起施行。

該條例明確了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活動場所管理者的安全責任以及公安機關的職責,規定了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條件、安全許可制度以及安全保障措施。警方提醒,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承辦者應當在活動舉辦日的20日前向公安部門提出安全許可申請。

該條例對「大型群眾性活動」作出明確界定。條例中所稱的大型群眾性活動,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面向社會公眾舉辦的每場次預計參加人數達到1000人以上的下列活動:體育比賽活動;演唱會、音樂會等文藝演出活動;展覽、展銷等活動;游園、燈會、廟會、花會、焰火晚會等活動;人才招聘會、現場開獎的彩票銷售等活動。

《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

嚴防葯品包裝忽悠人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去年公布的新修訂的《葯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規定》要求,10月1日起醫葯企業生產出廠的所有葯品外包裝將強化葯品通用名,弱化商品名。按照有關規定,葯品包裝上的通用名稱必須顯著標示,其字體、字型大小和顏色必須一致,橫版標簽必須在上1/3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豎版簽必須在右1/3范圍內顯著位置標出;葯品商品名不得與通用名同行書寫,其字體和顏色不得比通用名更突出和顯著,其字體不得大於通用名的1/2。字體顏色應當使用黑色或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者深色背景形成強烈反差。雖然是不同廠家的葯品,但外包裝上的「通用名」會清楚明白地告訴你葯物的成分。

老包裝的葯品允許銷售到明年5月30日。

新政策

中國公民出境手續簡化

為進一步簡化中國公民出境邊防檢查手續,提高通關速度,公安部決定從2007年10月1日起,在全國對外開放口岸實行12項措施。

將要新施行的新政策包括:內地居民、港澳居民、台灣居民以及華僑在內的所有中國公民出境免填登記卡,簡化中國公民出境邊防檢查手續;對於24小時內在同一機場過境且不出口岸限定區域的中外旅客,免填入境登記卡和出境登記卡,並一次辦結過境手續;設立「緊急救助通道」,解決旅客急難需求;逐步推行旅客流量信息發布制度,及時向社會發布出入境旅客流量信息,方便旅客選擇非高峰時段出入境。

信產部規范電信收費

從今年10月開始,電信運營商在推廣全球呼、如意呼、秘書台、語音信箱、來電提醒等電信業務時,未經用戶同意,不得對用戶開通上述服務及功能;在免費試用期結束後,也得再次徵得用戶同意,才能繼續提供服務並收費。當主叫用戶呼叫使用了上述業務或服務功能的被叫用戶時,如該業務或服務功能無需主叫用戶操作即可完成,電信企業不得傳送應答計費信號,並不得向主叫用戶收費。

信息產業部日前已經向6大運營商下發了「關於規范部分電信業務收費問題的通知」,通知要求6大運營商切實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尊重用戶的選擇權、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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