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農業機械產品定型鑒定

發布時間:2021-03-06 05:20:37

『壹』 農業機械司法鑒定找什麼單位做

所謂「無規矩不成方圓」,法律制度在維系社會安定的前提,是要求其緊緊專依靠基本原則,一屬旦偏離基本原則,就違背了法律精神和價值取向。同樣,司法鑒定也需要遵循基本原則。

中科檢測產品質量鑒定中心為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授權,提供農業機司法鑒定服務,為做好相關工作,中科檢測始終圍繞司法鑒定基本原則,以高標准、高質量要求自己。

『貳』 山東農機推廣鑒定證書中的產品定型證明文件怎樣辦理

檢驗報告,推廣鑒定報告,科技成果鑒定

『叄』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農業部令

農業部令第54號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業經2005年7月7日農業部第15次常務會內議審議通容過,現予公布,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長:杜青林;時間:2005年7月26日。
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
《農業部關於修訂部分規章的決定》業經2013年12月18日農業部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時間:2013年12月31日。
第十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四項:「申請前三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八條第一、三、四、六項的規定被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
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
公布《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長:韓長賦;時間:2015年7月15日。

『肆』 甘肅省農業機械鑒定站2014年 鑒定推廣的農機產品有哪些

具我所知,農業機械產品是通過省級以上農機推廣總站農業機械鑒定,發給《推廣鑒定證書》,才可以合法上市進行銷售和推廣。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機發〔200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伍』 農業打捆圓包機定型報告,推廣鑒定分別都是什麼意思。在什麼情況下可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為做好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法》(農業部令第54號,2005年)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現予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特此公告。農業部二〇一〇年八月四日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工作,明確推廣鑒定的內容、程序和要求,完善推廣鑒定製度,提高推廣鑒定工作質量,依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法》,制定本法。第二條本法所稱農業機械推廣鑒定(以下簡稱推廣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等進行全面考核,做出技術評價,評定是否適於推廣的活動。推廣鑒定包括部級推廣鑒定和省級推廣鑒定。第三條推廣鑒定工作堅持科學、公正、高效、統一的原則,促進農業機械產品質量的提高和先進適用、技術成熟、安全可靠、節能環保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第四條農業部主管全國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全國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組織實施部級推廣鑒定,並對省級推廣鑒定工作進行指導。部級推廣鑒定工作實行統一受理申請、統一鑒定大綱、統一收費標准、統籌安排任務、統一發放證書標志。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推廣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公布鑒定大綱。具體工作由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第五條推廣鑒定的產品范圍由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確定。第二章申請第六條推廣鑒定的申請者應當是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農業機械生產者,具備穩定生產合格產品的條件和相應的售後服務能力,生產、經營活動正常。境外農業機械生產者可以委託境內銷售其農業機械產品的具有企業法人資格的銷售者代理申請。第七條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的產品應當是定型產品,批量生產一年以上,在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銷售。累計銷售量滿足如下要求:小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500台,中型農業機械產品不少於100台,大型農業機械產品(或成套設備)不少於30台(套)。對國家重點推廣、農業生產急需或創新型產品可適當放寬要求。申請省級推廣鑒定的產品,銷售區域和累計銷售量等要求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第八條推廣鑒定的申請者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申請材料應當加蓋法人公章,具體內容包括:(一)推廣鑒定申請表(參考格式見附表1)一式三份;(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一份,代理申請的還需提供境外委託方的登記注冊證明和委託授權書復印件;(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復印件一份;(四)產品執行標准文本及其登記注冊證明或備案材料復印件一份;(五)產品使用說明書一份;(六)國家實施生產許可和強制性認證等管理的產品,應當提供相應證書及附件的復印件一份;(七)推廣鑒定大綱規定的其他文件及證明材料。推廣鑒定申請表應當按照一個獨立的申請產品填寫,符合推廣鑒定大綱涵蓋機型規定的,可與主機型合並申報。被涵蓋機型的生產和銷售情況應當分別滿足本法第七條的要求,同時分別提供本條第(五)、(六)項要求的材料。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保持資格的,原證書申請者應當提前一個作業季節或在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按照本條規定重新提出推廣鑒定申請,但無需提供本條第一款第(三)項要求的材料。產品定型證明文件可以是所申請產品的省級以上相關鑒定證書,也可以是省級以上農業機械定型鑒定證書、產品質量認證證書、生產許可證及其附件。省級推廣鑒定證書可以作為申請部級推廣鑒定產品的定型證明文件。第三章審查與受理第九條部級推廣鑒定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統一受理,省級推廣鑒定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受理機構統一受理。第十條受理機構負責對企業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查,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10日內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者。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未列入最新公布的推廣鑒定產品種類指南的產品;(二)銷售量、銷售區域不滿足要求;(三)國家明令淘汰的產品;(四)申請材料不齊全或內容不符合要求;(五)應當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第十二條受理機構根據公正、公平、合理、高效的原則統籌安排推廣鑒定任務,明確完成鑒定任務的時間。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於每年12月底前向所屬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告鑒定工作情況。第十三條申請者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向受理和承擔鑒定任務的機構繳納相關費用。第四章鑒定與公告第十四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通過農業部組織的部級鑒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承擔省級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應當通過所屬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省級鑒定能力認定,並在認定范圍內實施鑒定工作。第十五條推廣鑒定依據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發布的推廣鑒定通則和相關產品推廣鑒定大綱進行。有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的,應當按照部級推廣鑒定通則和大綱鑒定。鑒定內容包括:(一)技術要求與性能試驗;(二)安全檢查;(三)可靠性試驗;(四)適用性評價;(五)使用說明書審查;(六)三包憑證審查;(七)生產條件審查;(八)用戶調查。以集團公司(總公司)名義申請,其下屬不同子公司、分公司(工廠)生產同一商標(牌號)和型號產品的,應當分別進行產品試驗和生產條件審查。第十六條承擔生產條件審查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審查員資格。承擔產品檢測等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推廣鑒定檢驗員資格。第十七條檢驗員或審查員在推廣鑒定實施過程中,應當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和規定的產品技術規格進行確認。第十八條農機鑒定機構獨立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應當由該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合作完成的,由牽頭機構出具推廣鑒定報告。農機鑒定機構對其出具的推廣鑒定報告負責。合作完成推廣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根據各自承擔的工作量合理分配鑒定費用,不得超標准收費和重復收費。第十九條推廣鑒定項目不符合鑒定要求的,短期內可以整改的內容允許企業整改一次,但整改期限不得超過3個月。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推廣鑒定結論為不通過。第二十條農機鑒定機構於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申請者出具推廣鑒定報告。經申請者確認無異議,推廣鑒定結論為通過的,按規定上報相應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頒發推廣鑒定證書。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推廣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出具報告的農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復驗費用由責任方承擔。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部級推廣鑒定報告等材料的審核,應當於收到材料之日起15日內完成審核工作,並將通過審核的匯總上報農業部審批發證。第二十一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以公告的形式公布經批准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和企業,並在指定媒體上發布相關信息,推廣鑒定公告原則上每季度發布1次。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同時公布相應檢測結果。申請者於公告後10日內向受理機構領取推廣鑒定證書並定購專用標志。第五章變更與撤銷第二十二條推廣鑒定證書有效期內,證書信息、產品結構型式、生產條件等發生變化,證書持有者應當在1個月內向原推廣鑒定受理機構提出書面報告及相關證明材料。受理機構根據報告情況提出處理意見。符合證書變更條件的,應當通知企業申請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發生較大變化的,應當通知企業重新申請推廣鑒定。企業申請證書變更或重新申請推廣鑒定時,應當同時交回原證書。第二十三條農機鑒定機構對證書變更申請進行審查核實後,上報所屬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換證。根據相關書面材料,確定申請變更的信息不涉及產品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變化的,可以直接報送證書變更;不能確定的,應當進行產品一致性確認和生產條件審查。經確認和審查,產品結構型式沒有改變,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但滿足要求的,可以報送證書變更;產品結構型式發生較大變化,或生產條件發生變化且不滿足要求的,不予變更證書。第二十四條對經批准變更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按照本法第二十一條的有關規定予以公告。變更後的證書應當同時註明變更前的相關內容及換證日期,原證書編號及有效期不變。第二十五條已獲得推廣鑒定證書的產品和企業,在證書有效期內經查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批准對其證書予以撤銷,並予公告:(一)產品發生重大質量問題或集中質量投訴,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未予解決的;(二)證書有關內容發生改變未申請證書變更的;(三)按本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不予變更證書的;(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五)產品列入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產的產品目錄的;(六)弄虛作假,採取欺詐、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七)出租、出借、塗改、冒用、轉讓推廣鑒定證書的,未按規定或超范圍使用推廣鑒定專用標志的;(八)產品發生知識產權糾紛,人民法院判決證書持有者侵權且判決已生效的;(九)監督檢查結果表明工廠生產條件存在嚴重缺陷,或產品一致性存在嚴重問題的;(十)拒絕接受或配合監督檢查,情節嚴重的;(十一)應當撤銷證書的其他情形。第六章監督與管理第二十六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推廣鑒定的企業和產品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內容包括:(一)生產條件檢查;(二)企業名稱、地址及產品一致性檢查;(三)證書和標志使用情況檢查。第二十七條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推廣鑒定工作的監督,建立推廣鑒定工作質量反饋制度。推廣鑒定工作結束後7日內,由申請企業填寫《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見附表2),相應報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第二十八條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加強對本機構工作人員的教育和監督,同時接受企業和社會的監督。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被舉報投訴的,其所在農機鑒定機構應當於3個月內對其被舉報的違規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經查證屬實且情節嚴重的,應當取消其推廣鑒定檢驗員和審查員資格,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第二十九條推廣鑒定檢驗員由所在的農機鑒定機構對其進行相關法規、技術規范、試驗方法和儀器操作方法的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工作。推廣鑒定檢驗員應當為所屬單位的在崗人員。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培訓考核結束後,及時將取得資格的推廣鑒定檢驗員名單上報農業部或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第三十條承擔部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負責培訓和考核。承擔省級推廣鑒定工作的審查員由所在農機鑒定機構負責培訓和考核,成績合格者方可從事推廣鑒定生產條件審查和監督檢查。第三十一條推廣鑒定審查員應當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二)熟悉相關農業機械產品生產工藝、產品標准和質量管理體系標准;(三)從事相關工作4年以上。第三十二條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建立規范的檔案管理制度,完整保存推廣鑒定工作記錄和相關材料,檔案保存期至少為5年。第七章附則第三十三條本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第三十四條農業部農業機械化管理司可以根據工作需要,修改完善附件內容和格式。第三十五條本法自2010年10月1日起實施,2007年1月15日發布的《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法(試行)》(農機發[2007]1號)同時廢止。附表:1、農業機械推廣鑒定申請表(略)2、推廣鑒定工作情況反饋表(略)2011-11-1911:16:20參考資料:考研培訓或金牌1對1直接去考研夢網查看,祝您好運!

『陸』 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怎麼樣

簡介:農業部農業機械試驗鑒定總站始建於1951年,是承擔農業機械及其零配件內試驗鑒定選型,農機產品容質量認證、管理與監督調查,農機行業職業技能鑒定指導與農機維修管理服務的國家級農機試驗鑒定檢測認證監督機構。

『柒』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章節內容

(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2015年7月15日農業部令2015年第2號修訂) 第一條 為了促進先進適用農業機械的推廣應用,維護農業機械使用者及生產者、銷售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技術推廣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農業機械試驗鑒定(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是指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機構(以下簡稱農機鑒定機構)通過科學試驗、檢測和考核,對農業機械的適用性、安全性和可靠性做出技術評價,為農業機械的選擇和推廣提供依據和信息的活動。
根據鑒定目的不同,農機鑒定分為:
(一)推廣鑒定:全面考核農業機械性能,評定是否適於推廣;
(二)選型鑒定:對同類農業機械進行比對試驗,選出適用機型;
(三)專項鑒定:考核、評定農業機械的專項性能。
第三條 農機鑒定包括部級鑒定和省級鑒定,由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自願申請。通過部級鑒定的產品不再進行省級鑒定。
第四條 農業部主管全國農機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全國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計劃,公布鑒定大綱。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的農機鑒定工作,制定並定期調整、發布省級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計劃,公布鑒定大綱。
第五條 農機鑒定堅持公正、公開、科學、高效的原則,接受農業機械使用者、生產者、銷售者和社會的監督。
第六條 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可以依法納入國家促進農業機械化技術推廣的財政補貼、優惠信貸、政府采購等政策支持的范圍。
農業(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和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予以推廣。 第七條 農機鑒定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所屬的農機鑒定機構實施。
第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不以贏利為目的的公益性事業組織;
(二)通過國家規定的計量認證;
(三)具有與鑒定工作相適應的工作人員、場所和設施設備;
(四)具有符合鑒定工作要求的工作制度和操作規范。
第九條 農業部和省級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第八條規定條件,分別確定承擔部級和省級鑒定任務的農機鑒定機構及可鑒定的產品范圍,並予公布。 第十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產品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屬定型產品;
(二)有一定的生產批量;
(三)列入農機鑒定產品種類指南或計劃;
(四)申請前三年內,未因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一、三、四、六項的規定被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
第十一條 申請農機鑒定的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應當向農機鑒定機構提交下列材料:
(一)農機鑒定申請表;
(二)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復印件(境外企業提供主管機關的登記注冊證明);
(三)產品定型證明文件;
(四)產品標準的文本;
(五)產品使用說明書。
委託他人代理申請的,還應當提交農業機械生產者或者銷售者簽署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收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決定是否受理,並書面通知企業。不予受理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三條 農機鑒定依據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公布的鑒定大綱進行。
第十四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受理申請後與企業確定試驗鑒定時間,組織人員按鑒定大綱抽取或確認樣機,並審核必需的技術文件。
第十五條 鑒定用樣機由申請者提供,並按期送到指定試驗地點。鑒定結束後,樣機由申請者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 試驗鑒定內容根據鑒定類型在下列五項中確定:
(一)生產條件審查;
(二)性能試驗與安全檢查;
(三)適用性和可靠性試驗;
(四)使用說明書和「三包」憑證審查;
(五)用戶調查。
第十七條 同一企業的同一產品在申請兩種以上鑒定時,相同鑒定內容不重復進行。
第十八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試驗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出具鑒定報告。
第十九條 申請者對鑒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鑒定報告之日起15日內向原鑒定機構申請復驗一次。 第二十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鑒定的產品和相應的檢測結果。
第二十一條 對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公布後10日內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生產者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專用標志。
第二十二條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式樣由農業部統一制定、發布。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禁止偽造、塗改、轉讓和超范圍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 第二十三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及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發現有違反本辦法行為的,應當依法處理。
第二十四條 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嚴格依照鑒定大綱進行農機鑒定,不得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並對鑒定結果承擔責任。
第二十五條 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的,生產者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換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
第二十六條 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用戶的投訴和舉報情況,組織對通過農機鑒定的產品進行調查,並及時公布調查結果。
第二十七條 通過鑒定的產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發證機構撤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並予公告:
(一)產品出現重大質量問題,或出現集中的質量投訴後生產者在規定期限內不能解決的;
(二)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未申請變更的;
(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未重新申請鑒定的;
(四)在國家產品質量監督抽查或市場質量監督檢查中有嚴重質量問題的;
(五)國家明令淘汰的;
(六)通過欺詐、賄賂等手段獲取鑒定結果或證書的;
(七)塗改、轉讓、超范圍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強制或者變相強制農業機械生產者、銷售者對其生產、銷售的農業機械產品進行鑒定的,由上級主管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限期改正,並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九條 農機鑒定機構不按規定進行鑒定、偽造鑒定結果或者出具虛假證明的,由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單位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取消其鑒定資格;給農業機械使用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條 從事農機鑒定、審查工作的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偽造、冒用或使用過期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由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有違法所得的,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三萬元;無違法所得的,處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農機鑒定機構從事農業機械的科研鑒定、新產品鑒定、進出口鑒定、仲裁檢驗、質量認證檢驗、質量監督抽查等其他鑒定、檢驗工作,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日,是指工作日。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1982年8月31日農牧漁業部發布、1997年12月25日和2004年7月1日農業部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牧漁業部農業機械鑒定工作條例(試行)》([82]農機字第10號)同時廢止。

『捌』 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2015修訂版

農業部關於修訂《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的決定
為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充分發揮農機試驗鑒定機構作用,農業部決定對《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2005年7月26日農業部令第54號公布,2013年12月31日農業部令2013年第5號修訂)以下條款進行修訂。
一、將第十八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試驗鑒定結束之日起15日內向企業出具鑒定報告。」
二、刪除第二十條。
三、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指定媒體上公布通過鑒定的產品和相應的檢測結果。」
四、將第二十二條修改為:「對通過推廣鑒定的產品,農機鑒定機構應當在公布後10日內頒發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生產者憑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使用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專用標志。」
五、將第二十三條第二款修改為:「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的有效期自簽發之日起至第5年的12月31日止。」
六、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獲得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產品的商標、企業名稱和生產地點發生改變的,生產者應當憑相關證明文件向原發證機構申請變更換證;改變結構、型式和生產條件的,應當重新申請鑒定。」
七、將第二十八條中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農業機械化行政主管部門取消被選型資格或收回、注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和標志」修改為「由原發證機構撤銷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農業機械試驗鑒定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玖』 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證書

具我所知,農業機械產品是通過省級以上農機推廣總站農業機械鑒定,發給《推廣內鑒定證書》,才可以合法容上市進行銷售和推廣。
農業部關於印發《農業機械部級推廣鑒定實施辦法(試行)》的通知
(農機發〔2007〕1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十六號)《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於2004年6月2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 胡錦濤2004年6月25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機械化促進法(2004年6月25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拾』 按新農業機械分類鑒定的產品怎麼歸檔

似乎只有2010年十月一日實施的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吧?農業機械推廣鑒定實施法回為做好農業機械推答廣鑒定工作,規范農業機械推廣鑒定行為,根據《農業機械試驗鑒定法》(農業部令第54號,2005年)的有關規定,我部制定了《農業機械推廣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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